财产分割具体规则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让财产分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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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是什么意思(财产分割协议的无用约定是指什么?)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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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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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是什么意思(财产分割协议的无用约定是指什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净身出户的协议约定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

曾经看到过一句话,我们这一世可能会遇到2920万人,而其中能够遇到一个两情相悦的人概率大概为0.000049。这句话本身是在表明这世界那么大,能够与一人相爱是一件多么不容易的事情。小时候的我们想的都是要与相爱的人携手走进婚姻,共筑爱的小家。长大后,却发现走进婚姻的人未必都是因为爱情,而在婚姻中有些人越过越好,有些人注定缘分浅薄,无论人生路怎么转最后的终点可能就是离婚。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自是见过许许多多的因为离婚而寻找法律帮助的人,这其中莫不是以出轨为最多。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聊聊大家经常所说的忠诚协议的问题~

案情摘要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

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

案件分析

01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上述案例是2019年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之所以选中这个案件来跟大家聊聊婚姻问题是因为大家常说常听的忠诚协议。随着当代人们知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不说精通但也略懂皮毛。忠诚协议也越来越变得流行起来,主要体现在新婚夫妇结婚之前或结婚当天就有写忠诚协议的习惯。甚至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姻前后都会要求双方签署一个类似忠诚协议的保证或承诺书。很多人在婚内犯错以后又不想离婚,此时能够想出来挽救婚姻的办法也是向无过错方出具一份以放弃共有财产为代价的忠诚协议保证书。

那么问题是这类协议是否有效呢?如果你去百度得到的答案一定是有效。因为本质上来说这类协议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只要是自愿签的,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那么就应当认为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旦发生协议约定的事项,无过错方可以获得较多的财产。但现实是法院并不支持忠诚协议,也并不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

例如我们上述引用的案例中,李某与马某签订的协议就是忠诚协议,很明显最终法院并没有按照忠诚协议处理,二审法院也没有支持忠诚协议。实践中针对忠诚协议多数法院并不认为其是有效的,或者说法院不会认定协议的效力,也不会按照协议约定处理财产。

在本起案例中也是认为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02 忠诚协议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大致相同,突破的地方是加入了最后一条兜底条款。换句话说忠诚协议并非全然无用,是可以参照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向过错方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违反了忠诚协议的一方很显然与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原意相背离,因此因为违反忠诚协议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可以根据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第五条兜底条款的规定主张对方存在重大过错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 沪法微评

这个世界的我们绝大多数的时候都是孤独地行走在人世间,遇见真爱的几率太少太渺茫,当两个人决定携手走入婚姻殿堂的时候应当是清醒的、理智的。因为一段婚姻踏入容易,踏出难,离婚冷静期30天,但也很可能是30 30 30.....因此,在进入婚姻前要深思熟虑,在婚姻内也应当互相忠诚、尊重、相互扶持。

最高院案例 | 合同无效后,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在建工领域,由于存在很广泛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非常普遍,而建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如果工程已经开始施工了,那么“恢复原状”以及“财产返还”便无法再执行。

实践中,建工合同就算无效,其中的一些合同条款可能依然有效或者具备一定的参照效力。而乙方最关注的,就是工程款结算的问题,那么,合同无效后,其中的结算条款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最高院案例

某建筑公司中标了某投资公司发包的商城建设项目,按照法律规定,该项目系必须招投标项目,但双方在招投标程序展开之前,进行了违法串标,前前后后一共签署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一份《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开始入场施工,但在工程完工前,双方就因为工程进度款的问题产生纠纷,建筑公司停工。经过协商,建筑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监理单位三方一起就案涉工程签署了《工程结算书》,在《工程结算书》中,明确说明了应付的工程款金额。

随后,投资公司与建筑公司解除了合同,建筑公司撤离了施工现场,但投资公司始终没履行《工程结算书》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建筑公司遂将投资公司起诉至当地省高院。省高院以《工程结算书》为依据对投资公司应付工程款进行了核定。一审判决后,投资公司不服,向最高院上诉申请二审,其理由为案涉合同无效,对工程款的金额有异议。

最高院受理本案后,根据案情与双方提交的证据,做出了如下认定: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串标行为而无效,但不影响《工程结算书》《解除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等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双方对以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共同进行核算,一致认可的工程价款,是具有独立性的约定,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永点睛

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或中途退场时对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金额或后续的款项支付方式、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达成的协议,可算作结算和清算协议。

对于此类协议条款,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不受原合同效力的影响,这些条款本身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当事人若请求参照这些条款结算工程款,法院会予以支持。

结语

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合同就完全无用了。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法院仍然会参照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解决双方的争议问题。原则上,不管合同是否有效,只要乙方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就可以拿到应得的工程款。只不过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什么时候支付都未必能按照原合同来执行。

因此,为了规避相关风险,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尽量和甲方达成结算协议,只要是双方均签字认可的结算协议,一般都是具备足够的效力的。如无法达成结算协议,则应在施工过程中就注意保留双方往来的各类文件,以便于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自己提出的工程款主张。

湖南高院 | 合同无效后,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5日,腾龙公司(发包人)与中彩公司(承包人)签订《XX项目续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XX项目小区道路及管网、售楼部施工总承包合同》,就双方在案涉工程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签字并加盖各公司公章。

2017年9月13日,中彩公司向腾龙公司出具《XX项目一期小高层续建及小区道路、管网、售楼部土建工程结算书》,其中《编制说明-土建工程》内容有,“1.本次土建工程含税结算金额为24596388.3元,根据双方的协议条款税金按4%综合税率在结算金额中扣除,扣除税金后的不含税结算金额为23650373.36元。2.本项目交付至业主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自交付日期之日起甲乙双方不予主张安全、质量、工期等方面的责任;3.根据合同条款5.3.7.付款违约2%的月利率自交付日期起计算;…”腾龙公司在编制说明的每一页均加盖了公章。腾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在该表上签字注明:“同意按此数据结算”并加盖腾龙公司公章。

同日,中彩公司向腾龙公司出具《XX项目一期小高层续建1#、2#栋水电安装工程结算书》,约定:根据合同条款5.3.7付款违约2%的月利率自交付日期起计算。工程价目总价表:本次土建工程含税结算金额为1385645.08元,根据双方的协议条款税金按4%综合税率在结算金额中扣除,扣除税金后的不含税结算金额为1332351.04元。2018年8月9日,腾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在该表上签字注明:“同意按此数据结算”并加盖腾龙公司公章。

腾龙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6月25日共向中彩公司(朱X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款项计4450000元。

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另其他施工方将中彩公司所欠的工程款总金额为5771181元的债务先后签订8份《债务转让协议》,前述协议明确约定,三方经协商一致,均同意中彩公司所欠工程款债务全部转让给腾龙公司,腾龙公司从应付给中彩公司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019年4月1日,中彩公司向衡阳市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腾龙公司给付原告中彩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203.2724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3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裁判结果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民初158号一审判决:被告腾龙公司支付1342.955636万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3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918号二审判决:被告腾龙公司支付1224.1135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涉案两份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应付工程款及已付工程款应如何认定;

3、腾龙公司是否逾期付款,如有逾期行为,应承担何种逾期付款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1,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腾龙公司、中彩公司庭审中亦认可其有效性,故本院确认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两份总承包合同无效。腾龙公司上诉提出涉案总承包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一是该合同未经招投标,二是中彩公司系挂靠中大公司、长坤公司施工。根据2018年6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并实施《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 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等。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适用此规定。即本案工程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腾龙公司提出两份合同因未经招投标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腾龙公司还提出涉案工程系中彩公司挂靠中大公司、长坤公司施工,合同无效。本院认为,腾龙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可以证明本案工程原系中大公司、长坤公司中标施工,中大公司、长坤公司中途退出后,中彩公司对参与续建,其虽然与腾龙公司签订了总承包合同,但实际上是以中大公司、长坤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因此,腾龙公司主张中彩公司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

对于争议焦点2,一审法院认为,应按案涉结算书进行。案涉结算书约定,双方就交付日期、违约金、税金等与案涉工程有关事项达成的合意,腾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因此,该结算书应为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量作出结算后,自愿达成的最终结算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对中彩公司与腾龙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审公司亦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书“本项目交付至业主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自交付日期之日起甲乙双方不予主张安全、质量、工期等方面的责任”的约定,可以认定因腾龙公司在长期拖欠中彩公司工程款,导致中彩公司无法继续施工,双方已达成中彩公司退场,由腾龙公司支付余欠工程款的共识。现涉案工程成果已经交由腾龙公司,腾龙公司理应与中彩公司结算并支付余欠工程款。腾龙公司提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工程款,该条件是双方均遵照合同履行的情况下腾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现因腾龙公司长期拖欠中彩公司工程进度款,导致中彩公司无法继续施工,不能竣工验收合格的原因在腾龙公司,故腾龙公司不能以此主张拒付工程款。腾龙公司上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3,一审法院在认定案涉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应按合同承担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院对焦点一的分析认定,涉案总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腾龙公司主张中彩公司向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因腾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进而导致中彩公司提前退场,构成逾期付款。虽然涉案总承包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也无效,但双方经协商退场后签订了结算书,该结算书不仅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还对结算后的工程款支付进行了约定,在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该结算书具有对无效合同进行清算的性质,该结算书合法有效。结算书对逾期付款责任作了约定,即逾期付款按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故应当按照结算书的约定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相关法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评判分析:

笔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是非常普遍的,合同一旦无效,合同约定自然就失去了对双方的约束,因此,合同无效后甲乙双方往往会因为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比较特殊,只要工程已经开工了,无论是“恢复原状”还是“财产返还”,都难以再实现。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在无效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该如何结算,就可视为是结算和清理条款,那即便合同无效,这类条款也依然有效。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或中途退场时,对施工方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量达成了合意,形成了相关工程款的结算条款或协议。而这些结算协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其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并不受原合同效力的影响,只要协议本身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便是有效的,如双方产生纠纷,可参照该协议进行处理。

概而言之,在建设工程领域,无效合同未必一定是无用合同,合同无效后,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的纠纷,需要根据双方实践中的实际履约情况,来确定无效合同的参照适用效力。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无论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乙方只要能保证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就能依法主张工程款。但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什么时候支付,都需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因此,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那承包方一定要注意,尽量跟发包方形成书面的结算文件,只要发包方签字盖章了,那结算协议就是有效的。假如发包方不愿意签结算协议,那承包方务必记住,及时备份双方往来的各类文件、会议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这样才能在产生纠纷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5日,腾龙公司(发包人)与中彩公司(承包人)签订《XX项目续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XX项目小区道路及管网、售楼部施工总承包合同》,就双方在案涉工程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签字并加盖各公司公章。

2017年9月13日,中彩公司向腾龙公司出具《XX项目一期小高层续建及小区道路、管网、售楼部土建工程结算书》,其中《编制说明-土建工程》内容有,“1.本次土建工程含税结算金额为24596388.3元,根据双方的协议条款税金按4%综合税率在结算金额中扣除,扣除税金后的不含税结算金额为23650373.36元。2.本项目交付至业主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自交付日期之日起甲乙双方不予主张安全、质量、工期等方面的责任;3.根据合同条款5.3.7.付款违约2%的月利率自交付日期起计算;…”腾龙公司在编制说明的每一页均加盖了公章。腾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在该表上签字注明:“同意按此数据结算”并加盖腾龙公司公章。

同日,中彩公司向腾龙公司出具《XX项目一期小高层续建1#、2#栋水电安装工程结算书》,约定:根据合同条款5.3.7付款违约2%的月利率自交付日期起计算。工程价目总价表:本次土建工程含税结算金额为1385645.08元,根据双方的协议条款税金按4%综合税率在结算金额中扣除,扣除税金后的不含税结算金额为1332351.04元。2018年8月9日,腾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在该表上签字注明:“同意按此数据结算”并加盖腾龙公司公章。

腾龙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6月25日共向中彩公司(朱X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款项计4450000元。

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另其他施工方将中彩公司所欠的工程款总金额为5771181元的债务先后签订8份《债务转让协议》,前述协议明确约定,三方经协商一致,均同意中彩公司所欠工程款债务全部转让给腾龙公司,腾龙公司从应付给中彩公司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019年4月1日,中彩公司向衡阳市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腾龙公司给付原告中彩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203.2724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3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裁判结果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民初158号一审判决:被告腾龙公司支付1342.955636万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3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918号二审判决:被告腾龙公司支付1224.1135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涉案两份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应付工程款及已付工程款应如何认定;

3、腾龙公司是否逾期付款,如有逾期行为,应承担何种逾期付款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1,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腾龙公司、中彩公司庭审中亦认可其有效性,故本院确认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两份总承包合同无效。腾龙公司上诉提出涉案总承包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一是该合同未经招投标,二是中彩公司系挂靠中大公司、长坤公司施工。根据2018年6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并实施《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 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等。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适用此规定。即本案工程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腾龙公司提出两份合同因未经招投标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腾龙公司还提出涉案工程系中彩公司挂靠中大公司、长坤公司施工,合同无效。本院认为,腾龙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可以证明本案工程原系中大公司、长坤公司中标施工,中大公司、长坤公司中途退出后,中彩公司对参与续建,其虽然与腾龙公司签订了总承包合同,但实际上是以中大公司、长坤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因此,腾龙公司主张中彩公司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

对于争议焦点2,一审法院认为,应按案涉结算书进行。案涉结算书约定,双方就交付日期、违约金、税金等与案涉工程有关事项达成的合意,腾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因此,该结算书应为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量作出结算后,自愿达成的最终结算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对中彩公司与腾龙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审公司亦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书“本项目交付至业主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自交付日期之日起甲乙双方不予主张安全、质量、工期等方面的责任”的约定,可以认定因腾龙公司在长期拖欠中彩公司工程款,导致中彩公司无法继续施工,双方已达成中彩公司退场,由腾龙公司支付余欠工程款的共识。现涉案工程成果已经交由腾龙公司,腾龙公司理应与中彩公司结算并支付余欠工程款。腾龙公司提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工程款,该条件是双方均遵照合同履行的情况下腾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现因腾龙公司长期拖欠中彩公司工程进度款,导致中彩公司无法继续施工,不能竣工验收合格的原因在腾龙公司,故腾龙公司不能以此主张拒付工程款。腾龙公司上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3,一审法院在认定案涉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应按合同承担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院对焦点一的分析认定,涉案总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腾龙公司主张中彩公司向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因腾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进而导致中彩公司提前退场,构成逾期付款。虽然涉案总承包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也无效,但双方经协商退场后签订了结算书,该结算书不仅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还对结算后的工程款支付进行了约定,在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该结算书具有对无效合同进行清算的性质,该结算书合法有效。结算书对逾期付款责任作了约定,即逾期付款按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故应当按照结算书的约定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相关法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评判分析:

笔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是非常普遍的,合同一旦无效,合同约定自然就失去了对双方的约束,因此,合同无效后甲乙双方往往会因为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比较特殊,只要工程已经开工了,无论是“恢复原状”还是“财产返还”,都难以再实现。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在无效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该如何结算,就可视为是结算和清理条款,那即便合同无效,这类条款也依然有效。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或中途退场时,对施工方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量达成了合意,形成了相关工程款的结算条款或协议。而这些结算协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其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并不受原合同效力的影响,只要协议本身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便是有效的,如双方产生纠纷,可参照该协议进行处理。

概而言之,在建设工程领域,无效合同未必一定是无用合同,合同无效后,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的纠纷,需要根据双方实践中的实际履约情况,来确定无效合同的参照适用效力。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无论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乙方只要能保证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就能依法主张工程款。但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什么时候支付,都需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因此,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那承包方一定要注意,尽量跟发包方形成书面的结算文件,只要发包方签字盖章了,那结算协议就是有效的。假如发包方不愿意签结算协议,那承包方务必记住,及时备份双方往来的各类文件、会议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这样才能在产生纠纷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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