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补偿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拆迁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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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房屋动迁案件,继承的征收补偿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内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3、婚后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房屋动迁案件,继承的征收补偿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征收补偿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1、案件概要:

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6月29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1日生育一子。王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朱某离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判决离婚。

宝山路房屋系居非兼用的私房,登记权利人为王某父亲王某祥。

王某祥(2015年2月3日死亡)与配偶李某宝(2009年12月25日死亡)共育有子女五人。

2013年5月6日,王某祥经上海市宝山公证处公证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是坐落于上海市宝山路341号一层房屋壹套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闸字第07846号],该房产是我和妻子李某宝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曾分割。我妻子李某宝已经病逝,她的遗产未曾办理继承分割手续。我决定,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产权份额和我应继承李某宝遗留的上述房产中属于她所有的产权份额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王某一人继承。王某继承的上述遗产为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有财产,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上海市宝山公证处就前述遗嘱出具了(2013)沪宝证字第4782号公证书。

2016年9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因宝丰苑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宝山路房屋属于上述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决定作出时,宝山路房屋对外出租。

同年10月15日,王某作为被征收人(乙方)的代理人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24.90平方米,其中居住部分5.24平方米,非居住部分19.66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2,309,484.82元,停产停业损失为141,552元,装潢补偿为1,572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1,119,998.24元;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4套房屋,包括青城山路房屋(优惠总价1,197,376.24元)、团汇公路房屋(优惠总价771,774.60元)以及另外两套安置房屋(优惠价分别为764,260.80元、749,920.80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90日内支付89,275元。上述征收补偿协议已生效。

根据宝丰苑地块结算单,王某祥户另行发放居住搬迁奖励、自行搬场费、居住提前搬迁加奖、非居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等合计318,197元。青城山路房屋、团汇公路分别于2021年3月、2021年2月产权核准登记至王某名下。

2、本案的争议焦点:

王某在宝山路房屋征收中获得的青城山路房屋、团汇公路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宝山路房屋系王某父母王某祥、李某宝所有的私房,截至征收决定作出时,私房所有权人已死亡,则宝山路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继承人所有。

关于李某宝的产权份额,朱某提交的家庭协议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无其他内容证明李某宝生前留有遗嘱,则李某宝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应作为遗产,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间进行分割。(法定继承)

关于王某祥的产权份额,鉴于王某祥2013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其在宝山路房屋中的所有份额以及从李某宝处继承的份额均由王某一人继承,且王某继承的遗产为其个人财产。(遗嘱继承)

综合本案情况,本院确定王某可以继承取得宝山路房屋的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其中7/12的产权份额系其个人财产,与朱某无关,1/12的产权份额应属于王某、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3、案件判决结果

王某通过征收取得的青城山路房屋、团汇公路房屋份额中有一部分

(案号(2021)沪0106民初27625号)

四、法律分析1、房屋征收时,公房承租人或私房所有权人死亡的,如何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权无法继承,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

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如果不是共同居住人就无权干涉。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与同住人共有,故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法律基础为共有,仅能以承租人或者同住人身份起诉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私有房屋征收时,私房所有权人死亡的,则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继承人所有。

2、公房、私房征收补偿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征收公有房屋的,无论夫妻一方于婚前或婚后承租公房,因公房的属性仅限于居住,并无财产利益,故均不属于婚前或婚后财产的范畴。

在夫妻双方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因征收公有住房所得的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夫妻一方因征收私有住房所得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结合被征收的私房是否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而定。

3、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节点是什么时候?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并非收到征收补偿款或者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之日。

举例:

若2022年1月1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夫妻一方作为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2022年6月1日领取300万元征收补偿款或者办理了安置住房的不动产登记,但双方在2021年12月3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故因该房屋征收而获得的补偿利益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在2022年3月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虽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领取了征收补偿款,但由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处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两种情形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种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还有一种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除此上述情况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房屋征收而取得的补偿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5、离婚多年出现动迁,另一方能否以户籍在册系同住人为由主张分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此时应当参考如下因素:

当事人是否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离婚时双方对被征收公房居住问题的约定法院判决调解文书是否明确当事人享有被征收公房的居住权利当事人是否明确表示放弃被征收公房的居住权利离婚后是否实际居住系争公房等因素酌定。

6、离婚多年后,私房出现动迁,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被征收房屋为私房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未对该房屋予以分割,因该私房征收而获得的补偿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婚内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内拆迁补偿款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分2种情况:

1.拆迁款根据房子的产权决定。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拆迁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继续平均分配的;但是如果房子是个人财产,那么拆迁款也是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需要进行平均分配,归个人所有。如果是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拆迁得到的补偿款,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2.如果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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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具体如下:

1、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如若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份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份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份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份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2、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对于未能取得产权的公房,虽然夫妻双方对房子都没有产权,但是按照规定也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的,一般分割拆迁补偿款的参照公房离婚分配的原则及标准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的分配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

3、拆迁房离婚时的分割:

1、作价补偿,由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此等补偿方式,便于分割,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2、产权调换,拆迁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测量的面积,并计算综合评估值,由拆迁人另行给被拆迁人提供房屋作为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行多退少补。此种方式,由拆迁人直接面对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员难以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利益。3、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此种方式,系由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

拆迁款、拆迁房都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除被拆迁房屋的属性外,还包括动迁安置政策、人口因素、房屋购房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每个案件或纠纷的情况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本文

婚后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具体如下:

1、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如若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份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份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份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份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2、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对于未能取得产权的公房,虽然夫妻双方对房子都没有产权,但是按照规定也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的,一般分割拆迁补偿款的参照公房离婚分配的原则及标准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的分配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

3、拆迁房离婚时的分割:

1、作价补偿,由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此等补偿方式,便于分割,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2、产权调换,拆迁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测量的面积,并计算综合评估值,由拆迁人另行给被拆迁人提供房屋作为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行多退少补。此种方式,由拆迁人直接面对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员难以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利益。3、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此种方式,系由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

拆迁款、拆迁房都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除被拆迁房屋的属性外,还包括动迁安置政策、人口因素、房屋购房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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