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客户货款没签订合同怎么处理,业务员挪用公司货款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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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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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挪用货款怎么办理(挪用客户的货款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业务员挪用货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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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挪用货款的,可以报警处理,如果挪用的货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就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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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挪用50余万货款下落不明,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刑事自诉案件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刑事自诉案件是很特殊的一类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往往犯罪情节较轻,相较于公诉案件,在证据等方面,也存在较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努力。

近日,在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自诉案件中,仅仅因一个电话,承办法官就立即带上法警和助理驱车往返六百公里,挽回了一条年轻的生命,拯救了一个家庭。

2020年3月,自诉人沈某以侵占罪为由将被告人饶某起诉至崇州法院,称饶某是其经营部业务员,将向客户收取的货款五十余万挪用,并于2020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根据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但承办法官陈澍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饶某外出后仍在收取自诉人货款,自诉人如果撤诉,损失有可能继续扩大,因此决定立案受理本案,进行实质性化解。

立案后,陈澍法官多次联系被告人家属,希望能通过家属和被告人取得联系,解决这起纠纷,但是被告人家属均表示与被告人联系不上;法官又走访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和公安机关,希望能得到一些线索,但也毫无所获。

就在一筹莫展之际,今年年4月2日早上,沈某反映饶某找到了,但目前饶某高度抑郁,出现自杀倾向,不愿意回崇州。

本着为自诉人和被告人负责的态度,法官立即决定与被告人家属一同前往宜宾做饶某工作。几经周折找到饶某后,办案团队先安排家属与其见面,在饶某情绪稳定后,陈法官与其进行了深入交谈,了解到饶某因沉迷于网络游戏而将货款挥霍一空等情况后,从家庭、法律、社会各角度对饶某进行耐心开导,劝其要勇敢承认和改正错误,最终说服饶某回到崇州。

目前,饶某与自诉人已进行了财务清算,协商了还款方案,饶某向沈某支付了全部被侵占货款,沈某对饶某表示谅解,并决定撤回诉,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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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多次挪用公司货款营利 一男子获刑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法院网6月22日消息:近日,天长法院审结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一年,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给被害单位。

被告人殷某为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公司)业务员。2016年12月,殷某以所在公司业务员名义与安徽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光伏组件合同,合同价值252万元,后挪用货款18.5万元。2017年6月,殷某又以所在公司业务员名义与黑龙江某公司签订价值106.8万余元的光伏组件合同,挪用其中货款10万元。2017年12月,殷某为挪用安徽公司货款后入股江苏某公司,明知安徽公司与江苏公司签订光伏组件合同价值为143.1万元,仍私刻江苏公司印章,谎称合同金额为145.8万元,骗取安徽公司与江苏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改变支付方式(其与江苏公司签订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全额购货,其私刻印章与安徽公司签订的合同付款方式则为江苏公司预付100万元,收货后60日内付清余款),私自挪用公司货款45.8万元,以个人名义投资江苏公司的光伏项目。综上,被告人殷某多次挪用公司货款共计74.3万元归个人使用,且经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殷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法院网6月22日消息:近日,天长法院审结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一年,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给被害单位。

被告人殷某为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公司)业务员。2016年12月,殷某以所在公司业务员名义与安徽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光伏组件合同,合同价值252万元,后挪用货款18.5万元。2017年6月,殷某又以所在公司业务员名义与黑龙江某公司签订价值106.8万余元的光伏组件合同,挪用其中货款10万元。2017年12月,殷某为挪用安徽公司货款后入股江苏某公司,明知安徽公司与江苏公司签订光伏组件合同价值为143.1万元,仍私刻江苏公司印章,谎称合同金额为145.8万元,骗取安徽公司与江苏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改变支付方式(其与江苏公司签订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全额购货,其私刻印章与安徽公司签订的合同付款方式则为江苏公司预付100万元,收货后60日内付清余款),私自挪用公司货款45.8万元,以个人名义投资江苏公司的光伏项目。综上,被告人殷某多次挪用公司货款共计74.3万元归个人使用,且经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殷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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