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本后如何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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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终本意为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

“终本”意为“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的定义可以概括为,经法院现有执行手段执行后无法继续执行,法院决定对相关案件进行搁置,不再采取执行手段。

什么情况下执行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终本执行?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3.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4.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以案普法

2017年湖北东莞市吴先生将120万元借给张某用于生意周转,约定次年3月前还清。开始张某还时有还款,总是几千几万的转账给吴先生,前前后后转了10万元还给吴先生,这让吴先生觉得张某是个守信的朋友。但没想到下半年11月后便没了音信,此时吴先生想着可能是张某最近比较忙,何苦约定还清所有欠款的时间还有三个月便没有催过张某。但让吴先生没想到的是在过年时给张某发的拜年信息被拒收了,这才发现自己已经被拉黑了。

随后吴先生通过这种方式都联系不上张某,最后在张某的家楼下终于堵住了他,但张某却一反常态表示自己没钱了,还钱的事情只能以后再考虑了。这让吴先生非常惊讶,因为据吴先生所知张某下半年经济明明回暖不少,每个月都在盈利,甚至换了车。经过几次对峙无果后吴先生只能将此事诉诸法院。在转账记录和借据齐全的情况下官司不出意外的赢了,但这才只是吴先生漫漫掏钱路的第一步。

经过数月的调查、执行后执行法院却告知吴先生,被执行人张某目前已经没有可执行财产。这让吴先生如遭雷击,毕竟他看着张某买了新车、经济状况也越来越好怎么会调查不出财产呢。更让吴先生苦恼的是执行法院最后告知“因暂时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也就是说打赢了官司,执行了数月最后吴先生还是一分钱都没有拿回来。

恢复执行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张某确实个人名下不具备有效资产支持继续执行了,但根据吴先生提供的信息我们相信张某大概是提前进行了资产转移。几经转折我们终于查到张某名下有一房一车,但在2018年初转到了其妻子弟弟名下,查到这里我们大概也就了解了,这是老赖常用的转移资产方式。

随后我们向法院申请了恢复执行,并引用法律法规“赠予撤销”要求执行目前在张某妻子弟弟名下的房子和车子。

普法结语

赠与撤销可以分为赠与的任意撤销和赠与的法定撤销。赠与的任意撤销一般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的法定撤销通常是指,在赠与合同具备法律规定情况成立后,赠与人或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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