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实际实行合同情景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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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合同瓜葛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瓜葛,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率,其实不及于第三人,此称为“合同的相对于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情势

合同瓜葛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瓜葛,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率,其实不及于第三人,此称为“合同的相对于性”。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情势

订立合同

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者按指印以前,当事人一方已经经实行主要义务,对于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故一般情景下,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者盖章的人就是合同确当事人。例外情景如职务行动,虽员工在合同上签字,但员工所在单位是当事人;再如代理行动,虽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但被代理人是当事人。诸如斯类的例外情景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方可成立。

实践中呈现的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力、实行义务的情景其实不属于前述例外情景,在合同的理论分类中,可归为“涉他合同”,具体包含“向第三人实行的合同”以及“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两种类型。

“向第三人实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力,由第三人获得利益的合同。“向第三人实行的合同”虽是由第三人实际享有合同权力,但其享有权力的基础依然来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商定,不能扭转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对于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商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实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务或者者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的,应该向债权人承当背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商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向其实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公道期限内明确谢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务或者者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当

背约责任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意。”

而“由第三人实行的合同”,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商定或者者债务人与第三人商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第三人实行义务的实质在于代债务人实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商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债务,第三人不实行债务或者者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的,债务人应该向债权人承当背约责任。”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瓜葛,则要另案处理。

固然,实践中情况纷繁繁杂,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合同当事人,如是不是形成债权转让或者债务承当;在债务承当的情景下,还应结合当事人的商定判断是形成并存的债务承当仍是免责的债务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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