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多久向本人宣布,报案立案通知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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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格式范文(报案立案流程和时间)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般在刑事案件当中,才会说到立案侦查的问题。实践中,能够对相关案件立案侦查的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那么你知道立案侦查到底是什么意思吗?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一、公安机关工作流程立案侦查有哪些环节?

1、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

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二、公安机关如何审查立案材料?

1、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

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

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综上所述,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就要介入侦查,经过立案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尽快的立案并通知报案群众。立案只是刑事案件处理的开头,公安机关要抓紧弄清犯罪证据、逮捕嫌疑人,这些工作都完成后,就可以准备起诉申请书,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

立案侦查的条件(民事纠纷起诉流程)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刑事诉讼一方面肩负着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任务,另一方面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详细的流程,公检法等机关需要严格遵循。而案件处于何种流程揭示着刑事案件的处理进度,同时也影响着辩护策略以及最终的案件结果。本文将对刑事诉讼立案与侦查流程进行梳理,以便读者了解。

刑事案件立案与侦查流程如下,后附立案侦查流程图:

一、案件来源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来源于以下途径:公民的报案、控告、扭送、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投案,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等。

二、受案

1、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接受,并制作笔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捺指印。

2、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妥善保管。

3、制作受案登记表存档备案,并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

三、审查

1、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2、移送有权机关,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4、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5、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四、审查

1. 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呈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 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情形: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无控告人的,制作《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要求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原决定机关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3. 撤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需要撤案: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已经逮捕的,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五、侦查

侦查阶段包括采取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1. 采取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视条件采取以下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技术侦查,通缉等。

2. 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其中,对于需要逮捕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强制措施可以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六、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案件事实清楚;

② 证据确实、充分;

③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④ 法律手续完备;

⑤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一并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七、移送审查起诉

1、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退回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时,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需要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由公安机关依据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补充、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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