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怎么界定,合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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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合同法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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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依据此条,答案就是:是。

这样的合同解除权合法有效吗?自动离职能成立吗?

就你提出的问题,我谈点我个人的看法,不一定正确,供你参考。  停薪留职,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当时劳动能力过剩的情况下,企业又无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外理,政府才出了有关允许停薪留职的规定,但是,《劳动法》实施以后,停薪留职的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在加上,地方法规又有规定,“技术人员不宜搞停薪留职”,在劳动关系管理上,除了要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执行地方政府的法规、政策,只要该地方法规、政策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所以,单位撤销停薪留职是可以的。但是,单位让你无条件回单位复职,确属欠妥,因为没有考虑到突然要求回单位复职,将给你现在经营,特别是还借贷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说,当初你与单位签的停薪留职协议无效的话(不知你们签协议没有,按理是应签协议的),造成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在单位,因为单位相对于员工而言,对政策掌握、了解是有优势的,属于单位执行、把握政策不严。也正是因为单位对执行政策不严,才间接导致了你轻易作出投资、向银行借款的决定,现在单位又轻易改变决定,导致你经营不能,还款不能的损失,我认为,企业应为此承担一定责任。个人认为,单位要解除合同是可以的,与你的损失承担是两个法律关系,你可以就因当初停薪留职协议无效,责任在单位为由,要求单位承担损失。  解决办法:一是,看你能不能让家人继续经营,你还是回单位上班,作个幕后指挥;二是,与单位协商,仍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协议;三是,解除劳动合同,专心搞你的个人的事业;四是,解除合同,要求单位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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