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新规定吗,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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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夫妻分居近三十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2、上海金山区:夫妻分居近三十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3、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应如何追回自己的财产?夫妻分居近三十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1995年,结婚7年的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婚姻生活不睦,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一年前,刘女士打破了看似平静的分居生活,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的高先生不乐意了

自己辛苦半辈子打下的江山

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

刘女士和高先生于1985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

因丈夫婚内出轨,对自己和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三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

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有30余年,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至此,金山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刘女士和高先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0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

婚姻系当事人通过结婚创设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共同生活的身份关系上,又体现在合二为一的财产经济上。

因此,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等,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以维护双方稳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平等地位为目的。

02

分居时间长短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试想一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期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金山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

法条引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海金山区:夫妻分居近三十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1995年,结婚7年的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婚姻生活不睦,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一年前,刘女士打破了看似平静的分居生活,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的高先生不乐意了

自己辛苦半辈子打下的江山

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

刘女士和高先生于1985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

因丈夫婚内出轨,对自己和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三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

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有30余年,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至此,金山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刘女士和高先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0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

婚姻系当事人通过结婚创设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共同生活的身份关系上,又体现在合二为一的财产经济上。

因此,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等,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以维护双方稳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平等地位为目的。

02

分居时间长短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试想一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期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金山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

法条引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编辑:江萍

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应如何追回自己的财产?

郑州市一对夫妻,有一子。春节期间,二人不和,最终去了法院,决定离婚。男方方某,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属于方某本人的,另一套是方某打算买来,留给他儿子的。

离婚后,法院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将方某其中的一套房产和四岁的孩子判给了女方段某。最后判决男方方某,要每月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

方某当时对法院的判决并无异议。可后来想想,他觉得这样分配自己的财产,很不合理,之后又找前妻段某商量,两人屡次发生争吵。

在分两人的共同财产时,方某和段某就曾经商量过这件事,结果是两人达成一致,要段某抚养自己的孩子,自己拿出一套房产给她。前妻段某当场同意。

最终,法院判决后,方某开始反悔,在并没有按照自己原先说的那样照办。前妻段某又将其告上法院。但不久,段某撤销了上诉,而被丈夫方某告上了法庭。

事情是这样的:丈夫方某在离婚后,常在学校放学时去看儿子。有一天,前妻段某比平时来得晚了,方某就把儿子带回了自己的家。段某知道情况后,就要求晚上的时候,方某要把孩子送来。

可是到了很晚的时候,方某才跟前妻打电话,说要她来医院一趟。段某感到不安,去了医院。后经亲子鉴定结果显示,方某与自己亲手带大的儿子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方某当时很震惊,当场,就和前妻段某大吵了起来。隔天,方某向法院请求,要求回自己的财产。也就在当天,段女士撤销了上诉,之后被丈夫方某,告上了法庭。

对此,有网友表示,方某在分财产的时候太大度了,之后肯定要申请追回。

还有网友对此事件产生疑惑和不解,关于方某和段某两人抚养的孩子不是方某亲生的情况,段女士是对此事毫不知情,还是故意选择隐瞒的呢?如果是故意隐瞒的,是不是要被判刑啊?是不是属诈骗行为啊?

一、离婚后,夫妻的财产应该怎样分配?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协商来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在本案中,方某与段某离婚,关于财产的分配处理,两人在决定离婚后,进行了商量。

方某给出的意思是,如果女方最终承担了照顾孩子的义务,孩子经过法律判决后归属女方,那么方某就答应,在离婚财产分配上,就分给母子两人自己其中的一套房。

段某表示同意。这是离婚两人在婚后财产的分配时,经过协商,达成的一致。而如果没有达成一致,那又该如何去分配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离婚双方对与婚前财产问题协商不成的,根据规定,就要由人民法院考虑夫妻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如果离婚双方之间有孩子或者有老人,要离婚的其中一方尽抚养义务的,那么另一方就应按照法律的要求,定期缴纳一定额度的抚养义务的费用。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方某与段某离婚之后,法律把两人的孩子判给了段某,那么段某就是抚育子女的一方。而考虑到方某与段某不再属于夫妻关系,所以对于方某的抚养义务,就是对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资金上的帮助。

二、方某分给段某的财产,在知道儿子不是亲生的后,是否可以依法追回呢?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关于财产的分配问题,注意是对两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与孩子、双方父母没有任何关系的。

但在本案中,考虑到方某和段某在分配婚前财产的方式,是双方进行商讨得出的分配方法,并以要女方抚养孩子为条件,来进行财产分配的。

可当方某发现自己的儿子不是亲生的时,那么这个条件就理应不成立,具体方某能不能要回自己的财产,那就要根据法院来进行判决之后,才会知道。

但如果法院判决对此事形成误解的话,那么当事人就有权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段某的私生子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对此事件,方某是不是应该得到一笔精神损失费?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方某根据亲子鉴定得知,自己的儿子不是亲生的,但在此之前,段女士是不是早就知道这件事呢?

如果段女士在很早之前,就知道孩子不是方某亲生的,那么在离婚分财产的时候,段女士仍然不说,那么段女士的行为就是欺诈的行为。反之,则不构成欺诈行为。

对于欺诈行为较为严重的,法律认定,欺诈情节严重的,要以诈骗罪处以刑罚。在这里,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是指人不承认事实,并编造一个事件,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对于另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方某一直以来都认为那是自己亲生儿子,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却恰恰相反。

段某和方某在处于婚姻关系时,生下了别人的孩子,在方某知道事情真相之后,段某的行为对他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认为,损失他人精神的行为就等同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在知道事情真相之后,方某会得到一笔精神损失费。

郑州市一对夫妻,有一子。春节期间,二人不和,最终去了法院,决定离婚。男方方某,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属于方某本人的,另一套是方某打算买来,留给他儿子的。

离婚后,法院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将方某其中的一套房产和四岁的孩子判给了女方段某。最后判决男方方某,要每月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

方某当时对法院的判决并无异议。可后来想想,他觉得这样分配自己的财产,很不合理,之后又找前妻段某商量,两人屡次发生争吵。

在分两人的共同财产时,方某和段某就曾经商量过这件事,结果是两人达成一致,要段某抚养自己的孩子,自己拿出一套房产给她。前妻段某当场同意。

最终,法院判决后,方某开始反悔,在并没有按照自己原先说的那样照办。前妻段某又将其告上法院。但不久,段某撤销了上诉,而被丈夫方某告上了法庭。

事情是这样的:丈夫方某在离婚后,常在学校放学时去看儿子。有一天,前妻段某比平时来得晚了,方某就把儿子带回了自己的家。段某知道情况后,就要求晚上的时候,方某要把孩子送来。

可是到了很晚的时候,方某才跟前妻打电话,说要她来医院一趟。段某感到不安,去了医院。后经亲子鉴定结果显示,方某与自己亲手带大的儿子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方某当时很震惊,当场,就和前妻段某大吵了起来。隔天,方某向法院请求,要求回自己的财产。也就在当天,段女士撤销了上诉,之后被丈夫方某,告上了法庭。

对此,有网友表示,方某在分财产的时候太大度了,之后肯定要申请追回。

还有网友对此事件产生疑惑和不解,关于方某和段某两人抚养的孩子不是方某亲生的情况,段女士是对此事毫不知情,还是故意选择隐瞒的呢?如果是故意隐瞒的,是不是要被判刑啊?是不是属诈骗行为啊?

一、离婚后,夫妻的财产应该怎样分配?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协商来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在本案中,方某与段某离婚,关于财产的分配处理,两人在决定离婚后,进行了商量。

方某给出的意思是,如果女方最终承担了照顾孩子的义务,孩子经过法律判决后归属女方,那么方某就答应,在离婚财产分配上,就分给母子两人自己其中的一套房。

段某表示同意。这是离婚两人在婚后财产的分配时,经过协商,达成的一致。而如果没有达成一致,那又该如何去分配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离婚双方对与婚前财产问题协商不成的,根据规定,就要由人民法院考虑夫妻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如果离婚双方之间有孩子或者有老人,要离婚的其中一方尽抚养义务的,那么另一方就应按照法律的要求,定期缴纳一定额度的抚养义务的费用。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方某与段某离婚之后,法律把两人的孩子判给了段某,那么段某就是抚育子女的一方。而考虑到方某与段某不再属于夫妻关系,所以对于方某的抚养义务,就是对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资金上的帮助。

二、方某分给段某的财产,在知道儿子不是亲生的后,是否可以依法追回呢?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关于财产的分配问题,注意是对两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与孩子、双方父母没有任何关系的。

但在本案中,考虑到方某和段某在分配婚前财产的方式,是双方进行商讨得出的分配方法,并以要女方抚养孩子为条件,来进行财产分配的。

可当方某发现自己的儿子不是亲生的时,那么这个条件就理应不成立,具体方某能不能要回自己的财产,那就要根据法院来进行判决之后,才会知道。

但如果法院判决对此事形成误解的话,那么当事人就有权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段某的私生子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对此事件,方某是不是应该得到一笔精神损失费?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方某根据亲子鉴定得知,自己的儿子不是亲生的,但在此之前,段女士是不是早就知道这件事呢?

如果段女士在很早之前,就知道孩子不是方某亲生的,那么在离婚分财产的时候,段女士仍然不说,那么段女士的行为就是欺诈的行为。反之,则不构成欺诈行为。

对于欺诈行为较为严重的,法律认定,欺诈情节严重的,要以诈骗罪处以刑罚。在这里,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是指人不承认事实,并编造一个事件,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对于另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方某一直以来都认为那是自己亲生儿子,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却恰恰相反。

段某和方某在处于婚姻关系时,生下了别人的孩子,在方某知道事情真相之后,段某的行为对他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认为,损失他人精神的行为就等同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在知道事情真相之后,方某会得到一笔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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