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离婚后怎样划分法律规定,婚前财产离婚后如何分割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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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在离婚后怎么分割(婚前财产未公证离婚后怎样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买房离婚后怎么算?杭州婚姻财产律师解答

婚前购买的房产一般属于所有权人,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购买的房产,产权到底算谁的?结婚以后又归谁?万一离婚该怎么分割?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这些问题,李晓娟律师分不同情况加以说明。

婚前一方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属于买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属于个人所有,与配偶无关。离婚时,不需要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结婚后,房子的产权仍然属于买房的一方。但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话,需要对这部分进行分割。

婚前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会推定为,产权方将部分房产份额赠与给了另一方,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如果最后没有结婚,产权方可以要求另一半返还赠与的房产份额。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结婚了,一般会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这就意味着离婚时一般不按出资多少来分割;如果购房时双方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另外,如果没有结婚,会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首先需要搞清楚,没有登记名字的一方的出资,是用于共同买房,还是借款。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共同出资买房,那么房产属于双方按份共有,份额比例则按出资比例来确定。

杭州婚姻财产律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以上情况是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的归属、分割方式。如果双方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属,以约定为准。

有婚姻房产归属问题,找专业律师@婚姻律师李晓娟

最高院民一庭: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问:我与妻子均是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自己的住房。我于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此套住房归我所有,对方亦表示同意,但要求从3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现在又不想卖房,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进行补偿。”

既然对方已经同意房屋归你所有,因此,你们之间争议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你,则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案情介绍】

赵先生于2012年贷款买房,首付20万元,贷款40万元,贷款期限为30年。2017年12月初,赵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用工资继续偿还该房产的贷款。如今,李女士准备起诉离婚。她向律师咨询,在无任何婚前约定的情况下,如何分割这套房产呢?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李女士与赵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用工资偿还房贷,即将工资转化为房款,该部分房款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夫妻俩结婚这些年,该房产在不断增值。增值部分可以视为夫妻二人对该房产投资的收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再有,依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有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对于该房产,李女士可以请求分割的有两部分:一、自2017年12月初至离婚之日,双方用工资偿还的贷款;二、自2017年12月初至离婚之日,双方用工资偿还贷款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化良辉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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