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房改房拆迁补偿标准,农民可以分割配偶的房改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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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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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拆迁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夫妻出资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2、房改房的房产,究竟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3、职工婚前申购福利房,婚后取得房改房产权,能夫妻平分吗?夫妻出资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改房

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

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

予以分割?

NO ~NO ~NO

你想得太简单了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称之为已购公有住房 。

离婚时面对房改房的分割,应根据夫妻出资购买房改房的不同情形进行区分分割:

1.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者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有产权公有住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法条明确规定了,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并未设置例外规定,也就是说针对房改房或者公有住房应当适用本法条。

虽然,本法条只规定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双方名下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但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此种情形,夫妻离婚时,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本法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此种情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夫妻在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作为债权人向作为债务人的父母请求偿还该债权,在取得该债权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改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法条中,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购买房改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购买的,应当评价为本法条的第五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对于此种情形,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对于以上三种情形的分析,你是否弄懂了?如若不懂,可私信小编,小编将单独为你解答疑惑。

房改房的房产,究竟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个有趣的案例啊!这个离婚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

  一般离婚顶多就二审终结了,这个离婚案子这么纠结,其中的焦点就在于一套房改房的房产,究竟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杨先生婚前单位给他分了一套住房,婚前呢杨先生申请以成本价购买这套住房,1999年的时候分了两次向单位交了3万元,购买这套房子。分别是婚前交了2万的房款,婚后又交了1万元的房款。然后2002年的时候申请将这套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是公产房改为个人产权私有房产,注意这个时候他们已经结婚了。

 重审的时候法院认为,当时购买房产的3万元房款,其中1万是婚后缴纳的,这1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这1万的房产份额里有阿美的一半,就是阿美占有整个房产的6分之1,那就是按照房产现在的价值,杨先生补偿给阿美6分之1的放款。假如现在房子值60万,杨先生就给阿美10万。

  但是再审的时候法官看的则是办理房产证时的时间点跟申请书。

  在2002年申请办理这套房产证提交的申请表上,写明的是申请人杨先生,家庭成员是阿美,家庭人口是2人,这就显示办理房产证时是以夫妻两个人的名义共同办理的房产证,因此再审的高院认为这套房改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配。

  最后也是这套房产由男方所有,补给了阿美一半的房款。

职工婚前申购福利房,婚后取得房改房产权,能夫妻平分吗?导读

单位为留住员工,根据员工的职务、工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往往会给以一些政策上的优待,其中就包括给以一定的价格优惠购买承租的公有租房。但这种“专属”于职工的优待,能否惠及家属呢?

数十年离婚历程,只为“房改房”归属

1999年翟某(女)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因相处甚欢,便快速喜结连理,并生有一子。婚后双方一直居住于张某单位分配的福利房,直至2002年双方经申购方取得该房改房产权,并登记于张某名下。

2007年翟某与张某在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后,终没能熬过七年之痒,走上了诉讼离婚的道路。且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双方通过二审、抗诉、再审等程序,反复就房改房的权属、评估价值等问题进行争论,最终历经数十年等来了再审判决。

婚后房改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庭审中,张某始终坚持房改房是单位给予其的专属福利性房屋,且其已于婚前几乎支付了全部房款,因此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亦理应判归个人所有。

而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涉案房屋系翟某、张某于2002年婚后申购的职工公有住房,是婚后取得的房改房,确系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本案中翟某诉请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且张某愿意予以补偿,且已支付对应价款。同时,张某已再婚生子,再婚妻子无正式职业,亦无其他房屋居住,生活情况的确发生了变化,故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的规定,最终维持了涉案房屋判归张某的判决。

您认为呢

房改房虽然在属性上是单位给予员工的专属福利,但该福利应惠及员工家属,且如房屋系婚后取得,那无疑是夫妻共同经营的结果,所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自是理所应当,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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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翟某与张某在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后,终没能熬过七年之痒,走上了诉讼离婚的道路。且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双方通过二审、抗诉、再审等程序,反复就房改房的权属、评估价值等问题进行争论,最终历经数十年等来了再审判决。

婚后房改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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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涉案房屋系翟某、张某于2002年婚后申购的职工公有住房,是婚后取得的房改房,确系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本案中翟某诉请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且张某愿意予以补偿,且已支付对应价款。同时,张某已再婚生子,再婚妻子无正式职业,亦无其他房屋居住,生活情况的确发生了变化,故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的规定,最终维持了涉案房屋判归张某的判决。

您认为呢

房改房虽然在属性上是单位给予员工的专属福利,但该福利应惠及员工家属,且如房屋系婚后取得,那无疑是夫妻共同经营的结果,所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自是理所应当,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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