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的贷款离婚后如何分割,婚前一方购房离婚后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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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离婚后怎么分割房产呢(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离婚后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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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离婚后怎么分割房产呢(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离婚后怎么分割房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最高院民一庭: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问:我与妻子均是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自己的住房。我于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此套住房归我所有,对方亦表示同意,但要求从3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现在又不想卖房,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进行补偿。”

既然对方已经同意房屋归你所有,因此,你们之间争议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你,则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婚前一方贷款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2013年,李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14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相识,2015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结婚后李先生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偿还房屋的银行贷款。2019年李先生与张女士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于是李先生便让其父母通过父母银行账户转账到李先生还贷银行账户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

2021年,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同时主张李先生给付此套房屋的折价补偿款。李先生认为,此套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用其个人工资收入偿还的银行贷款,此套房屋与张女士无关,不应给付张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并且一部分银行贷款是由李先生父母帮助偿还的,李先生父母帮助偿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其父母对李先生的个人赠与,也与张女士无关。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位于某市某区某号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第××号)归被告李某所有,该房屋未清偿完毕贷款由被告李某负责清偿,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房屋折价补偿款50万元。

【律师解读】

律师根据《民法典》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解读如下:

一、此套房屋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还是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李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李先生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此套房屋李先生是否应给付张女士折价补偿款?如果需要给付,按照什么原则给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套房屋系李先生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虽然婚后用李先生工资收入支付的银行贷款,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李先生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李先生和张女士协议处理。李先生和张女士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李先生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李先生的个人债务。李先生和张女士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李先生对另一方张女士进行补偿。因此,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张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父母偿还的银行贷款是对李先生的个人赠与,还是对李先生与张女士夫妻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李先生父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李先生和张女士购置房屋出资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但李先生与张女士之间没有约定。虽然李先生主张为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但没有提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证据,仅以其父母有单独赠与的意思表示予以抗辩,不具有盖然性的证明效力。所以法院判决李先生父母偿还的银行贷款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李先生和张女士依法分割。

综上,对于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婚后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偿还银行贷款的房屋,离婚时认定为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即使一方父母帮助偿还银行贷款,但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归婚前购房人所有,或者未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归婚前购房人所有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房屋归不动产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案释法|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可否请求补偿?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人们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又有了新的认知。比如一方婚前出资支付购房首付,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应如何分割?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令不动产登记人应向对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

【案情回顾】

2021年初,胡某(女)与彭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10月,彭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胡某怀孕而撤诉。11月,胡某又起诉离婚,称彭某婚前承诺将其名下的存款11万交给其保管,但彭某没有做到;并提出彭某婚前购置并登记在彭某名下的信宜市某小区的房产,婚后一直由双方共同还贷,彭某应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13500元给胡某。而彭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与胡某无关,胡某从未共同负担过房贷,不应作出补偿。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彭某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便结婚,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在一个月时间内先后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而准予胡某与彭某离婚。对于登记在彭某名下的信宜市某小区的房产,该房产系彭某婚前交纳首付并按揭贷款购买,且办理了房产证,该房产应为彭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离婚时彭某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应对胡某作出补偿,故判决彭某应补偿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12848.55元给胡某。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从还贷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区分还贷的资金

【撰文】邱茜

【通讯员】梁燕秋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人们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又有了新的认知。比如一方婚前出资支付购房首付,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应如何分割?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令不动产登记人应向对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

【案情回顾】

2021年初,胡某(女)与彭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10月,彭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胡某怀孕而撤诉。11月,胡某又起诉离婚,称彭某婚前承诺将其名下的存款11万交给其保管,但彭某没有做到;并提出彭某婚前购置并登记在彭某名下的信宜市某小区的房产,婚后一直由双方共同还贷,彭某应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13500元给胡某。而彭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与胡某无关,胡某从未共同负担过房贷,不应作出补偿。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彭某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便结婚,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在一个月时间内先后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而准予胡某与彭某离婚。对于登记在彭某名下的信宜市某小区的房产,该房产系彭某婚前交纳首付并按揭贷款购买,且办理了房产证,该房产应为彭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离婚时彭某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应对胡某作出补偿,故判决彭某应补偿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12848.55元给胡某。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从还贷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区分还贷的资金

【撰文】邱茜

【通讯员】梁燕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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