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车结婚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婚后买车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辩护律师网 479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婚前买车结婚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买车结婚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hibOmen.coM

婚前买车结婚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买车结婚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两人出资买车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

【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婚前两人出资买车是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婚前分期买车婚后个人还是个人财产吗?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个人分期购买的汽车,婚后以个人财产偿还借款的,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以共同财产还款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编者说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用于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该车辆于婚后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案情

张某与李某相识谈婚,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购车过程中,以张某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婚后将该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关于车辆分割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

关于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辆系张某父母作为女儿陪嫁物品出资购买,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归张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车辆虽系张某父母出资购买,婚后才登记在张某名下,视为张某父母对张某和李某的赠予行为,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赠予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予不仅要有赠予的行为,还需要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父母为女儿结婚而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并没有将所购车辆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李某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张某父母赠予的事实,该车辆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张某父母对自己女儿张某的个人赠予。

其次,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以购买取得所有权。购买车辆后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物权的变动。本案车辆系张某和李某婚前登记之前购买的,购车款由张某父母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并由张某向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从而取得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虽婚后才将车辆登记在了张某名下,但也并没有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处置的行为,不能因此而改变张某父母出资给张某购买车辆作为陪嫁品的事实,且是购买该车的初衷希望张某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作为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交通工具,其性质还是属于婚前财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本案该车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应适用该项的规定,原、被告讼争的车辆虽婚后才登记,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

综上,该车在性质上属于女方的陪嫁物,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编者说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用于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该车辆于婚后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案情

张某与李某相识谈婚,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购车过程中,以张某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婚后将该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关于车辆分割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

关于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辆系张某父母作为女儿陪嫁物品出资购买,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归张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车辆虽系张某父母出资购买,婚后才登记在张某名下,视为张某父母对张某和李某的赠予行为,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赠予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予不仅要有赠予的行为,还需要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父母为女儿结婚而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并没有将所购车辆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李某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张某父母赠予的事实,该车辆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张某父母对自己女儿张某的个人赠予。

其次,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以购买取得所有权。购买车辆后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物权的变动。本案车辆系张某和李某婚前登记之前购买的,购车款由张某父母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并由张某向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从而取得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虽婚后才将车辆登记在了张某名下,但也并没有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处置的行为,不能因此而改变张某父母出资给张某购买车辆作为陪嫁品的事实,且是购买该车的初衷希望张某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作为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交通工具,其性质还是属于婚前财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本案该车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应适用该项的规定,原、被告讼争的车辆虽婚后才登记,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

综上,该车在性质上属于女方的陪嫁物,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