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有几种,离婚关于财产分割怎么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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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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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果不分割财产可以吗(离婚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一定要分割财产吗

离婚是否分割财产主要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为主,双方可共同协商决定是否分割财产以及如何分割等具体事项,还可以约定并将约定好的事项写入离婚协议中。决定不分割财产的,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产分割。

离婚时所有财产都要分割?你知道哪些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吗?

大家好,我是叶小米,今天带大家了解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小知识。离婚的时候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分割,这四类财产离婚时不能分。以下四类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用分割。

首先,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结婚之前就有的车子、房子和存款,属于婚前财产,离婚的时候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其次,一方因为受到了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比如残疾赔偿金,是权属于个人的财产,对方也无权力要求分割。

第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比如父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百年之后遗产只归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的。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牙膏、牙刷、鞋子、衣服。

那大家除了小米给你们说的这四类,你还知道还有什么财产是离婚的时候不能分割的呢?留言给小米,下期继续!

离婚诉讼二审时发现有共同财产未请求分割,可请求重新分割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解决的重要事项之一。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诉讼的二审程序中,如果发现有部分共同财产未请求分割,是否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呢?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委托人狄女士的经历,来解答这个问题。

  狄女士和丈夫舒某结婚后不久,舒某考上研究生到外地上学。舒某毕业时,告诉狄女士自己在外地找到一份工作,询问狄女士是否可以搬来共同生活。狄女士是家中独生女,希望丈夫可以回本地工作,但是舒某表示一定要留在外地。狄女士见舒某如此坚持,不想继续互相耽误,于是向舒某提出离婚,但是舒某不同意。无奈之下,狄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请求分割一套由舒某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狄女士与舒某离婚,并判决房产归舒某所有,由舒某给予狄女士补偿。狄女士对一审判决所涉房产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狄女士发现舒某名下的汽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狄女士不知道离婚案件二审中是否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狄女士分析道: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同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本案中,狄女士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一套由舒某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这两项诉讼请求与分割舒某名下汽车的诉讼请求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狄女士增加分割舒某名下汽车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话,狄女士可以就此项诉请另行起诉。当然,如果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由二审法院对新增的诉请一并审理,二审法院也可以就此项诉请一并作出裁判。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分析后,狄女士十分赞同,并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因此,离婚诉讼二审时如果发现有共同财产未请求分割,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同时,如果双方都同意合并审理的,二审法院也可以一并进行裁判。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解决的重要事项之一。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诉讼的二审程序中,如果发现有部分共同财产未请求分割,是否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呢?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委托人狄女士的经历,来解答这个问题。

  狄女士和丈夫舒某结婚后不久,舒某考上研究生到外地上学。舒某毕业时,告诉狄女士自己在外地找到一份工作,询问狄女士是否可以搬来共同生活。狄女士是家中独生女,希望丈夫可以回本地工作,但是舒某表示一定要留在外地。狄女士见舒某如此坚持,不想继续互相耽误,于是向舒某提出离婚,但是舒某不同意。无奈之下,狄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请求分割一套由舒某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狄女士与舒某离婚,并判决房产归舒某所有,由舒某给予狄女士补偿。狄女士对一审判决所涉房产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狄女士发现舒某名下的汽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狄女士不知道离婚案件二审中是否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狄女士分析道: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同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本案中,狄女士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一套由舒某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这两项诉讼请求与分割舒某名下汽车的诉讼请求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狄女士增加分割舒某名下汽车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话,狄女士可以就此项诉请另行起诉。当然,如果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由二审法院对新增的诉请一并审理,二审法院也可以就此项诉请一并作出裁判。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分析后,狄女士十分赞同,并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因此,离婚诉讼二审时如果发现有共同财产未请求分割,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同时,如果双方都同意合并审理的,二审法院也可以一并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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