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有哪些,最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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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呢(骗贷款罪最新量刑标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如何解释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解释违法发放贷款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赵丽书律师解答: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赵丽书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主要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赢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仍然向其发放贷款等等。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赵丽书律师简介

专职律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懂财税,多家工业企业和保险公司法律顾问。

银行员工最易触犯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剖析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名

现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了定义。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则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案立案追诉标准。

第三十七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

任何一个刑事犯罪构成都需要有“四要件”:

主体要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目前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上存在争议。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为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为什么容易发生?

关键在于“国家规定”四个字。

现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实践中,因为关于信贷管理的“国家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法院大多将其下延至“业务管理规定”,主要是指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甚至规范性文件,有的还将商业银行内部制度作为说理依据。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方便之门由此打开。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泛化影响不容忽视

全国人大代表、郑州银行董事长王天宇在2021年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中小银行经营的建议,其中就包括完善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规定的建议。

王天宇认为,案件高发的原因既有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扩大了此罪适用范围,被越用越多、越用越泛,影响了金融行业的正常发展。也存在违法之徒以此罪名为幌恶意报案,妄图逃废债务或侵吞国有资产,导致此罪名被滥用的情形。

为创造良性的金融生态发展环境,维护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王天宇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优化完善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标准。他建议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应严格限定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应进行监督,避免扩大化使用“国家规定”的范围。另外,应审慎界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与违法的界限。王天宇建议,监管部门可责成金融机构内部问责、落实整改,较为严重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王天宇认为,应明确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非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不高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是提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入罪金额标准。王天宇建议,司法部门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不高、金额低、影响面小的案件,通过民事途径推动化解。

三是赋予案件所涉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合法的民事效力。严厉打击企业通过刑事手段、地方保护向金融机构转嫁经营风险,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

五、银行员工如何才能尽职免刑?

(一)熟练掌握制度规章,严格按照流程办事。熟练掌握国家关于信贷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如《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三法一指引”等,认真学习本行的内部操作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章办理业务。此外,基层金融机构不宜将信贷实施办法或操作指引规定的过细过严;否则,在各类业务管理规定层层嵌套推演下,经办人员也有可能由此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审慎进行贷前调查,落实关键财产信息。不管贷款有无办理抵押,调查人员均应审慎调查了解借款人、担保人实际情况、资金用途、还款方式等,对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保障贷款偿债能力方面的审查,尤其是对于借款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股权等信息应查询核实,对于担保人的资质及其提供的各类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应逐一调查核实。

(三)按照流程严格审查,严守合法合规底线。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理由之一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审查不严”,因此,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对于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进行审查;在放款和合同签订环节,应严格执行面签制度,谨慎核实债务人身份,确保担保合法有效。

刑事案例之「违法发放贷款罪」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庄信用社信贷经理期间,明知实际用款人殷某某利用其同村村民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请贷款,主贷人未实际到场签字且申请的贷款并非主贷人本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严格履行职责,不实际审查贷款人实际贷款用途,未核实贷款材料的真实性等相关情况,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57笔,共计279.5万元,该贷款发放后均未归还。给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279.5万元。

2021年6月5日,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人黄某某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符为由,对黄某某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实际用款人殷振民及其实际经营的内黄县冠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目前尚无执行能力。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不实际审查贷款人、担保人信息、贷款材料及实际贷款用途,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所持对起诉书指控黄某某给信用社造成实际损失543.478504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可,其损失无法确定,不能作为对被告人量刑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本金279.5万元,至今未偿还任何本金及利息,殷某某作为实际用款人在2021年2月份虽自愿承接该贷款,但其并未对该贷款予以清偿,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殷某某除农信社贷款外,与其他金融机构、个人存在多个债务纠纷,其作为被执行人,多次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故黄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给农信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认定为279.5万元。辩护人认为损失无法确定的意见,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黄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办案,可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微法简评】

本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庄信用社信贷经理期间,明知实际用款人殷某某利用其同村村民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请贷款,主贷人未实际到场签字且申请的贷款并非主贷人本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严格履行职责,不实际审查贷款人实际贷款用途,未核实贷款材料的真实性等相关情况,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57笔,共计279.5万元,该贷款发放后均未归还。给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279.5万元。

2021年6月5日,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人黄某某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符为由,对黄某某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实际用款人殷振民及其实际经营的内黄县冠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目前尚无执行能力。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不实际审查贷款人、担保人信息、贷款材料及实际贷款用途,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所持对起诉书指控黄某某给信用社造成实际损失543.478504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可,其损失无法确定,不能作为对被告人量刑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本金279.5万元,至今未偿还任何本金及利息,殷某某作为实际用款人在2021年2月份虽自愿承接该贷款,但其并未对该贷款予以清偿,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殷某某除农信社贷款外,与其他金融机构、个人存在多个债务纠纷,其作为被执行人,多次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故黄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给农信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认定为279.5万元。辩护人认为损失无法确定的意见,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黄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办案,可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微法简评】

本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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