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计算标准及方法,离婚后给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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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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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子女抚养费标准(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支付标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低了,可否要求增加?法院判了

离婚协议约定了孩子的抚养费,

如今,

物价上涨,

各项教育开支相应增加。

可否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女子刘某和男子李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下一女,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2年10月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母亲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以及享有两次探视权,每次两天。

李某按照约定陆续支付抚养费,自2014年1月起,李某未再支付女儿抚养费。且随着女儿长大,各项生活开支增加,刘某认为原来约定的每月600元抚养费过低,已不能满足女儿的成长需要,因此,刘某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此前欠下的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母亲刘某与被告李某因离婚而订立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子女抚养数额和给付期限的约定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李某应当依照该协议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故被告李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至今未支付的抚养费,即2014年1月至2021年1月,共84个月,抚养费为50400元。现原告以被告负担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支出为由请求被告增加支付抚养费,其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从2015年1月起增加抚养费,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及被告李某的固定收入,2000元的抚养费超出了被告李某月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对该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原告目前所处受教育阶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被告收入状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自2021年2月起被告负担原告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12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21年1月抚养费504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转自: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案说民法典|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确定后还能变吗?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但孩子却是彼此永远割不断的纽带。伴随未成年子女成长,抚养费成为了离异家庭中双方难以避免的问题。但大多市民对此还存在很多认识误区。

9 月 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一起近日审理的案件,告诉大家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应该怎么给?

蒋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婚生子蒋小某出生。2011年5月,蒋某与刘某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蒋小某的抚养权归蒋某,刘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蒋小某18周岁时止。2020年12月,蒋小某不幸摔伤,住院花费6万余元。2021年9月,蒋小某参加课外培训,费用2万元。

2021年10月,蒋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给付蒋小某自2016年9月份以来拖欠的抚养费、蒋小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课外培训费,并请求自2021年9月起,提高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

庭审中,刘某称,因蒋某拒绝其探望子女,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刘某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无力承担高额的抚养费,并对蒋小某参加高价课外兴趣培训班的事项提出质疑;刘某已与蒋某约定抚养费数额,对于蒋小某诉请其承担医疗费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认可。

上述案例中,蒋某和刘某

在蒋小某的抚养费问题上

都存在一定误区,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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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一经确定不能变更?

据市中院法官张舒介绍,当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

一是增加抚养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可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二是减少抚养费。当负有抚养义务一方出现重大疾病、失业等收入骤减,无力承担原抚养费的,可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但义务方减少抚养费情况消失后,未成年子女仍可另行起诉恢复或者增加抚养费。

本案中,蒋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签订日期为2011年5月,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在此期间,物价、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都发生了变化,每月400元的抚养费显然已不能满足蒋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蒋小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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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抚养费后,可以不再向子女支付其他费用?

张舒称,在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予,首先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考虑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本案中,蒋小某因意外摔伤住院,花费了大额医疗费用,属于因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如蒋某提供了正规医院的诊断记录、医疗费票据等证明材料,法院可以据此判令刘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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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承担子女日常所有花销?

抚养费的确定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遵循必要原则。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在未成年子女存在大量培训费支出时,需结合子女实际需要、抚养义务方有无事先同意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作综合判断。

本案中,蒋某自述蒋小某参加了多个课外兴趣培训班,培训费2万元。虽然法律鼓励为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适当让孩子参加课外培训,但培训项目要根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孩子的兴趣、实际需要等因素决定,不能为了攀比等,随意选择超出父母经济条件及孩子成长负荷的课外培训。蒋小某参加的培训班价格已明显超出正常求学孩子的平均水平,蒋某未告知刘某并征得其同意或不提出明确反对,刘某在此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用承担此类超常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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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望子女就不给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另一方探望的阻挠,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履行相关探望子女的裁判文书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若经查实,刘某无特殊事由而拖欠抚养费,则刘某应当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转自:冰城 客户端

记者王冠

「易律专栏」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给?

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首席律师:易轶

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会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法律规定,未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应负担对子女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

对此,《民法典》第1085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的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给多少适宜,是困扰离婚双方的难题。

01.

给付标准:

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比例?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确定。比如,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自愿多承担,经济条件困难的可以适当少承担。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不能就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这里的“月总收入”不仅包括每月的固定工资,还包括每月的公积金及年终奖、季度奖金等收入平均到每月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让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到其任职的公司开具收入证明,但这种途径得到的收入证明未必能反映该方真实的收入情况。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认可该收入证明,可以到银行打印对方的工资流水并提交给法院,以证明对方的真实收入。

02.

给付期限:

必须支付到子女18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另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第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第二,尚在校就读的;第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指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不包括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目前,大多数在读大学生虽已成年,但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仍由父母承担,但这仅仅是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03.

给付方式:

定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一般来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即按月打入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子女时支付。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这样可以省去频繁要钱的麻烦。不过,一次性支付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也在上涨,当时支付的抚养费可能已经无法满足抚养子女的需要,抚养子女的一方还会向另一方再次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此时,如果双方无法就给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会判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会,法院也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04.

数额变更:

什么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下面,分情况阐述。

第一种情形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此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判决或协议作出的时间与增加抚养费诉讼相隔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原定抚养费数额是否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并由此判决是否支持增加抚养费,以及抚养费增加幅度的大小。

第二种情形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此种情形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在于患病、上学的支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判断由法官自由裁量。比如,子女考上重点中学,导致教育支出增加,此种支出就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让子女进入收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就读,从而导致教育支出大幅增加,并要求对方共同承担费用时,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如果存在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其他理由,也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于此种理由是否正当,由法官自由裁量。当然,现实中也存在减免抚养费的情形,主要是针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给付能力下降,以及子女虽然未满18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所需等情形。

综上所述,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可以由离婚双方先行协商确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支付方式原则是按月支付,有正当理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首席律师:易轶

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会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法律规定,未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应负担对子女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

对此,《民法典》第1085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的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给多少适宜,是困扰离婚双方的难题。

01.

给付标准:

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比例?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确定。比如,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自愿多承担,经济条件困难的可以适当少承担。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不能就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这里的“月总收入”不仅包括每月的固定工资,还包括每月的公积金及年终奖、季度奖金等收入平均到每月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让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到其任职的公司开具收入证明,但这种途径得到的收入证明未必能反映该方真实的收入情况。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认可该收入证明,可以到银行打印对方的工资流水并提交给法院,以证明对方的真实收入。

02.

给付期限:

必须支付到子女18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另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第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第二,尚在校就读的;第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指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不包括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目前,大多数在读大学生虽已成年,但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仍由父母承担,但这仅仅是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03.

给付方式:

定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一般来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即按月打入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子女时支付。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这样可以省去频繁要钱的麻烦。不过,一次性支付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也在上涨,当时支付的抚养费可能已经无法满足抚养子女的需要,抚养子女的一方还会向另一方再次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此时,如果双方无法就给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会判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会,法院也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04.

数额变更:

什么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下面,分情况阐述。

第一种情形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此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判决或协议作出的时间与增加抚养费诉讼相隔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原定抚养费数额是否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并由此判决是否支持增加抚养费,以及抚养费增加幅度的大小。

第二种情形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此种情形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在于患病、上学的支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判断由法官自由裁量。比如,子女考上重点中学,导致教育支出增加,此种支出就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让子女进入收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就读,从而导致教育支出大幅增加,并要求对方共同承担费用时,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如果存在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其他理由,也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于此种理由是否正当,由法官自由裁量。当然,现实中也存在减免抚养费的情形,主要是针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给付能力下降,以及子女虽然未满18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所需等情形。

综上所述,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可以由离婚双方先行协商确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支付方式原则是按月支付,有正当理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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