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配与财产分割有什么区别,财产分割和财产分配的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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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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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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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的时候就是需要对于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在离婚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首先要遵从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自愿原则的,还有就是其他的法定原则。下面为大家带来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原则,当然是自愿。

  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灵活的方式来分割财产。

  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可能会涉及到诉讼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平均分配是一个大原则。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平均分配的大原则下,会有一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倾斜。

  此外,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情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希望大家都能够好好协商,好聚好散。

二、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家庭共同财产婚姻法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条款基本在这,不理解的可以询问。

你了解我国的经济制度吗?

我国《宪法》文本在第一章总纲中对我国的经济制度进行了阐述,涉及的法条包括第六条到第十八条,具体内容包括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土地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公民的财产权等等。

我国《宪法》总纲部分共有32条,而对经济制度的介绍就占了13条,可见我国对经济发展是非常重视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的经济制度吧。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那么,什么是公有制经济?为什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呢?除了公有制经济之外,我国还有哪些经济形式呢?

二、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是一种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经济制度。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其中,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公有制经济之所以居于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在全国范围内,公有资产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主导的作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其控制力上,即控制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在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

三、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是与公有制经济相对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

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者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的所有制形式。个体经济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

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所有制形式。

外资经济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吸引外资建立起来的所有制形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资部分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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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条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法院在实践中会先确定当事人所谓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再判断有没有法定少分财产的情况,确定分割比例;最后结合“财产”的形式、价格进行分割,类似存款就双方一人一半,数额多的一方转给另一方,类似金条等实物可以一人一个,类似房产就需要折价一半给对方,这时如何确定房产价格就很重要

一、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条的规定,原则上婚内产生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财产属于第1073规定的几种财产。

实践当中财产类型五花八门,要全部释明难度太高,所以本文简单说说几种常见的财产。

最基本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结婚当日开始产生的工资、奖金、绩效等等,离婚时一人一半。比较特殊的是,公司可能会以期权激励方式发放工资,判断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就很复杂,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看我既往分析的文章。

其次,婚内产生的公司股权、股票、基金等投资以及投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经营管理收益都是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内按照法定继承来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内按照遗嘱继承,并且遗嘱明确只留给子女个人与其配偶无关,那么这部分遗产就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房产,主要看出资和房产登记在谁名下。用的婚内存款买的房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卖了婚前的房产重新购买了房产,这在法律上属于“改变财产形式的置换”,新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就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实践中房产很有可能会涉及到父母出资问题,这就要结合出资在婚前还是婚后、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当时是否有约定等情况具体分析。

而针对保险、公司股权等财产的认定都属于比较复杂的问题,想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翻看我们以前的文章,在这里不多加赘述。

二、少分财产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对方少分到财产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情形:《民法典》第1087条:“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情形是照顾要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利益,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就是男方出轨,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那么财产有可能按照四、六分,而不是平均分。

第二种情形:《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种情形就需要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结合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隐藏财产可以通过北京法院让双方申报财产而对方留有财产不申报的方式实现,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则需要根据银行流水等情形实现。虽然法律规定的“少分或者不分”,但是从法院实践判决结果角度,“不分”的情形非常少见。

三、确定分割结果

如果是实物财产,比如家里有两个冰箱,那法院判一人一个拿走就好。这里要讲的主要是有关股票、房产等大型财产的分割问题。

以我们之前提到过的RSU(限售股)为例,要知道所有非现金财产在“变现”时都有成本——要交税。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和律师会忽略了这一点,直接按照财产的现有价值分割不扣除变现成本折价给对方,比如100万的RSU直接折价给对方50万,但是按照国内的税率,当事人自己变卖时到手可能也就60万作用,可以只给对方30万。

再以房产折价为例,比如综合判定下来一方要给对方房价的50%作为折价款。那么这时如何确定房屋价格呢?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一个价格,协商不成那就竞价看谁出价高,不同意竞价还可以由法院组织评估。要知道,一套房屋协商、竞价、评估后得出的房屋价格有可能相差100多万,换算成折价款就是50多万。

所以说,离婚案件除了争取更高的财产份额,如何确定财产价值也很重要。

以上就是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的律师解读。

如遇法律问题或其他生活上的法律相关难题,请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提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条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法院在实践中会先确定当事人所谓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再判断有没有法定少分财产的情况,确定分割比例;最后结合“财产”的形式、价格进行分割,类似存款就双方一人一半,数额多的一方转给另一方,类似金条等实物可以一人一个,类似房产就需要折价一半给对方,这时如何确定房产价格就很重要

一、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条的规定,原则上婚内产生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财产属于第1073规定的几种财产。

实践当中财产类型五花八门,要全部释明难度太高,所以本文简单说说几种常见的财产。

最基本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结婚当日开始产生的工资、奖金、绩效等等,离婚时一人一半。比较特殊的是,公司可能会以期权激励方式发放工资,判断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就很复杂,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看我既往分析的文章。

其次,婚内产生的公司股权、股票、基金等投资以及投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经营管理收益都是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内按照法定继承来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内按照遗嘱继承,并且遗嘱明确只留给子女个人与其配偶无关,那么这部分遗产就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房产,主要看出资和房产登记在谁名下。用的婚内存款买的房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卖了婚前的房产重新购买了房产,这在法律上属于“改变财产形式的置换”,新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就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实践中房产很有可能会涉及到父母出资问题,这就要结合出资在婚前还是婚后、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当时是否有约定等情况具体分析。

而针对保险、公司股权等财产的认定都属于比较复杂的问题,想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翻看我们以前的文章,在这里不多加赘述。

二、少分财产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对方少分到财产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情形:《民法典》第1087条:“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情形是照顾要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利益,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就是男方出轨,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那么财产有可能按照四、六分,而不是平均分。

第二种情形:《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种情形就需要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结合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隐藏财产可以通过北京法院让双方申报财产而对方留有财产不申报的方式实现,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则需要根据银行流水等情形实现。虽然法律规定的“少分或者不分”,但是从法院实践判决结果角度,“不分”的情形非常少见。

三、确定分割结果

如果是实物财产,比如家里有两个冰箱,那法院判一人一个拿走就好。这里要讲的主要是有关股票、房产等大型财产的分割问题。

以我们之前提到过的RSU(限售股)为例,要知道所有非现金财产在“变现”时都有成本——要交税。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和律师会忽略了这一点,直接按照财产的现有价值分割不扣除变现成本折价给对方,比如100万的RSU直接折价给对方50万,但是按照国内的税率,当事人自己变卖时到手可能也就60万作用,可以只给对方30万。

再以房产折价为例,比如综合判定下来一方要给对方房价的50%作为折价款。那么这时如何确定房屋价格呢?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一个价格,协商不成那就竞价看谁出价高,不同意竞价还可以由法院组织评估。要知道,一套房屋协商、竞价、评估后得出的房屋价格有可能相差100多万,换算成折价款就是50多万。

所以说,离婚案件除了争取更高的财产份额,如何确定财产价值也很重要。

以上就是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的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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