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离婚香港财产的分割,香港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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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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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香港离婚财产分割的流程是怎样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在内地与香港两地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不同?

内地和香港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方面存在很大不同,这是一个基础。但是不是一定要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在香港办理离婚手续,能否获得最大的利益,这也要根据个案而定。

首先,内地婚内财产制度推定为夫妻财产共有制。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如果对财产没有明确作出其他约定,均视为夫妻共同共有。香港的财产制度不是夫妻财产共有制,是个人分别财产制。所以,离婚时要充分考虑离婚的时间,综合考量财产分配制度,最终再选择去哪个地方法院提起离婚,以便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

如果选择在内地提起离婚,一定会面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提条件是要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有的财产都在一方名下,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是没有办法去分到的。香港虽然是分别财产制,但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为专职太太,分割财产时会考虑公平原则,原则上会适当的照顾女方,予其可以公平分得财产的权利。

举个例子:比如我在香港结婚5年,婚姻现在解体了,但是我们两个可能没有什么共同购置的资产,但即便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一个全职太太,也很有可能在离婚的时候分得财产,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在这个原则上确实有一些区别。

但是具体的分割原则,以及实际能够取得的财产多少,因个案而异。在内地离婚时,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夫妻财产首先是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女方、子女、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配。但在香港,法庭分配财产时会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婚姻年期、双方的年龄及谋生能力、双方为家庭牺牲及贡献等等,以促进公平与性别平等为原则。因此,内地和香港离婚还是有一些不同的。

香港人如何在内地办理离婚?

本人近期代理了一起香港人委托的离婚诉讼案件,很有代表性,因此将办案过程和思考记录下来,与大家分享,也作为备忘。

基本案情

我们的委托人是男方,香港居民,女方原为大陆居民,与男方结婚六年以后移民到香港。双方是在女方原户口所在地,东北某市登记结婚。双方婚后长期在香港、深圳两地居住工作,女儿已经成年,在香港上大学。近年因女方想回东北老家生活,而男方不愿意一起去东北,于是双方分居了几年,感情逐渐淡化,双方都有意离婚。经过协商,双方对财产分割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协议离婚VS诉讼离婚

由于双方现在均为香港居民,无法在内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即使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在内地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诉讼管辖

双方均办理了深圳居住证,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可以在深圳女方登记的居住地法院起诉。2021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指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2022年7月6日,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在深圳龙华揭牌成立。因此,深圳市内涉港的离婚案件均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材料

涉港的离婚案件在立案材料方面可能会和普通案件不一样。有些涉港离婚案件的结婚登记是在香港办理的,那么在内地起诉时,需要提供香港律师对结婚证公证的文件。本案中的一个特殊情况是,女方登记结婚时为大陆户口,现在是香港居民,需要证明两者身份的一致性。女方在立案前委托香港律师出具了《同一人声明》公证文件。另外,涉港的授权委托书需要香港律师公证或者委托人本人到法院窗口面签,法院工作人员加盖面签章。

调解程序

由于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提交立案材料分配调解员以后,我们尽快与调解员沟通了双方的调解意向,并将协议书预先发给调解员,提交法官审核确认。

因女方在东北,疫情阻隔不方便来深,经沟通,可以通过微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注册微法院并完成认证后提交身份资料,法院进行核实。香港居民可以通过大陆居住证进行微法院注册并认证(香港身份证注册不了)

法院核实确认双方身份以后,根据双方的协议内容制作调解笔录,双方确认签名,然后法院出具调解书。

财产分割的特殊安排

因双方的财产比较复杂,有些在深圳,有些在香港,有些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明。因此,我们建议调解协议只列产权明确的在深圳的财产,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和在香港的财产,双方另外签订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执行。

在我们高效的沟通和当事人以及法院的配合下,在45天内完成了从立案到收到调解书的所有流程,顺利办结了这一起涉港离婚案件。

涉外婚姻离婚律师:在外国离婚,财产怎么分?

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期间所得财产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晓娟律师之前写了很多篇有关在国外离婚,想在国内有效力,需要经过国内法院承认的文章。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必须经过外国法院承认在国内才有法律效力。

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之前,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在我国并没有解除,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本篇文章,李晓娟律师再详细讲一下国外离婚,财产问题的认定。

1、身份关系:

外国离婚判决经我国法院承认在国内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所说的“外国”,一是指中国以外的国家,二是指其他法域,比如外国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须经我国确认才具有域内效力。所以,在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之前,可能导致双方无法在国内另行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重婚的情况。

2、财产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

其中,领了结婚证,但还没有一起生活的期间;分居但没有离婚期间;诉讼离婚但还没有判决离婚的期间都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所以,外国离婚判决没有经过我国法院承认的情况下,不具有域内法律效力,在我国还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那么这个期间所得的财产,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想分割财产,可以先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书,然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另案起诉分割。

拿到外国离婚判决后,一定要记得在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否则,你们在国内的婚姻关系是没有解除的状态。

有婚姻法律问题,找专业婚姻律师。

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期间所得财产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晓娟律师之前写了很多篇有关在国外离婚,想在国内有效力,需要经过国内法院承认的文章。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必须经过外国法院承认在国内才有法律效力。

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之前,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在我国并没有解除,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本篇文章,李晓娟律师再详细讲一下国外离婚,财产问题的认定。

1、身份关系:

外国离婚判决经我国法院承认在国内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所说的“外国”,一是指中国以外的国家,二是指其他法域,比如外国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须经我国确认才具有域内效力。所以,在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之前,可能导致双方无法在国内另行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重婚的情况。

2、财产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

其中,领了结婚证,但还没有一起生活的期间;分居但没有离婚期间;诉讼离婚但还没有判决离婚的期间都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所以,外国离婚判决没有经过我国法院承认的情况下,不具有域内法律效力,在我国还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那么这个期间所得的财产,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想分割财产,可以先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书,然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另案起诉分割。

拿到外国离婚判决后,一定要记得在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否则,你们在国内的婚姻关系是没有解除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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