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中高额保险怎么分,离婚财产分割中保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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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保险分割(离婚财产分割保险怎么算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新婚姻法与保险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导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人们往往对房子、汽车这类共同财产分割格外关注,而像之前购买的保险,不少人并不了解如何处理。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在离婚财产分割上面做了一定补充。那么,《民法典》与保险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听听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民法典》与保险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
多数当事人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1、财产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2、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家庭都会购买一些保险,有财产险、人身险等。在离婚的时候,双方也要商议对这些保险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与保险财产分割办法,夫妻婚后购买的财产险,应该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财产险,则保险金归个人所有,是个人婚前财产。
法商保险之婚姻篇01 离婚时保单会被分割吗?#每天学点...保险法商之婚姻篇:婚姻篇01。
赵先生遭遇了婚姻破裂的厄运,但他聪明地使用私房钱购买了一份保险,以保障自己的未来。然而他担心在离婚时,这份保险会被分割。
短视频通过一场法庭官司为我们揭示了答案。如果婚姻双方都不知道对方购买了保险,法官不可能主动查询保单,因此也就不存在保单被分割的可能性。
而如果对方知道了保单的存在,那么法院就会考虑保单是谁购买的。使用私房钱是否合法等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法律角度来看,私房钱的
因此,一旦需要使用私房钱购买保险等,最好在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避免因个人意愿而犯法。
短视频通过一个小故事,为我们解答了离婚时保单是否被分割的疑问。更为我们提醒,合法合规地使用私房钱,才是保障自己未来的无懈可击的保护措施。
离婚时保单怎么分割?今天讲解一下离婚中的保险单分割问题。哪些保险单是可以在婚姻纠纷中被分割的。从我国的婚姻法规定来看,我认为可以在离婚纠纷中被分割的保险单仍具备以下两个属性。一是具有现金价值,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离婚案件中,究竟应该如何主张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金,当事人往往感觉到非常困惑,那么这些困惑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列举,并且予以简要的分析和解答。
第一点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人身保险而用个人财产缴纳保费的。我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夫妻一方,但保费
第二点,一方在婚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但尚未缴纳足额保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的财产继续缴纳保费的。在上述情况中,虽然投保时间在婚前,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继续缴纳保费,部分已支付的保费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故保单现金价值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应当予以分割。法院对这一类情况并没有统一的实践标准,在夫妻双方不能就补偿标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分割婚后已缴纳的保费,还是分割婚后以缴纳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例。
第三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合同。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主张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国内的人身保险险种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属于消费性保险,通常并没有现金价值。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分割此类保单的现金价值并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而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及重疾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过常常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所在。
那么下面我就举一个例子,在某一个真实的案件中,s和妻子c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那么两个人都是在婚期间婚姻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s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及保险。2009年2月份,被告c作为投保人,s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的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的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s,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c,交费期为5年,并且其在2009年的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和2013年的3月,各缴纳保险费15000元。后来s想起了这笔财产,多次与c协商、分割,但是都遭到c的拒绝。那么2017年的五月,c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了54000元至个人的银行账户。在多次索要无果以后,s将其c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离婚以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的确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本案中,s和c及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份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纠纷,现在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处理。对于s主张的保单的权益,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显示,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现在保险合同已经终止,退回的现金54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因此,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原被告应各享有50%。目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未明文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保单现金价值的具体分割办法,但是从最高院及其有关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颁布的相关司法文件中,仍可以窥探出以下两个基本处理原则。
第一个原则,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个原则,夫妻双方若无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金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第四点呢第四点困惑和问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的保险金,需区分保险的种类及实际情况,方能判定当事人能否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分割和保险金。
我认为在决定是否提出分割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时,应遵循以下的原则,根据保险合同的种类,判断保险金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果具有人身专属性,则归属于个人财产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主张分割,夫妻另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就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如果根据保险合同的种类判断保险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则依据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离婚案件中对保单现金价值或者是保险金主张分割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错误选择不仅会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甚至可能导致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因此,离婚当事人需要专业人士根据离婚案件所说的保险合同种类、性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保险金领取以后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综合判定,并且选择和制定最有力的分割方案。
今天讲解一下离婚中的保险单分割问题。哪些保险单是可以在婚姻纠纷中被分割的。从我国的婚姻法规定来看,我认为可以在离婚纠纷中被分割的保险单仍具备以下两个属性。一是具有现金价值,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离婚案件中,究竟应该如何主张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金,当事人往往感觉到非常困惑,那么这些困惑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列举,并且予以简要的分析和解答。
第一点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人身保险而用个人财产缴纳保费的。我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夫妻一方,但保费
第二点,一方在婚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但尚未缴纳足额保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的财产继续缴纳保费的。在上述情况中,虽然投保时间在婚前,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继续缴纳保费,部分已支付的保费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故保单现金价值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应当予以分割。法院对这一类情况并没有统一的实践标准,在夫妻双方不能就补偿标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分割婚后已缴纳的保费,还是分割婚后以缴纳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例。
第三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合同。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主张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国内的人身保险险种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属于消费性保险,通常并没有现金价值。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分割此类保单的现金价值并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而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及重疾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过常常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所在。
那么下面我就举一个例子,在某一个真实的案件中,s和妻子c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那么两个人都是在婚期间婚姻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s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及保险。2009年2月份,被告c作为投保人,s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的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的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s,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c,交费期为5年,并且其在2009年的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和2013年的3月,各缴纳保险费15000元。后来s想起了这笔财产,多次与c协商、分割,但是都遭到c的拒绝。那么2017年的五月,c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了54000元至个人的银行账户。在多次索要无果以后,s将其c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离婚以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的确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本案中,s和c及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份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纠纷,现在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处理。对于s主张的保单的权益,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显示,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现在保险合同已经终止,退回的现金54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因此,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原被告应各享有50%。目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未明文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保单现金价值的具体分割办法,但是从最高院及其有关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颁布的相关司法文件中,仍可以窥探出以下两个基本处理原则。
第一个原则,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个原则,夫妻双方若无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金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第四点呢第四点困惑和问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的保险金,需区分保险的种类及实际情况,方能判定当事人能否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分割和保险金。
我认为在决定是否提出分割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时,应遵循以下的原则,根据保险合同的种类,判断保险金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果具有人身专属性,则归属于个人财产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主张分割,夫妻另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就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如果根据保险合同的种类判断保险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则依据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离婚案件中对保单现金价值或者是保险金主张分割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错误选择不仅会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甚至可能导致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因此,离婚当事人需要专业人士根据离婚案件所说的保险合同种类、性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保险金领取以后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综合判定,并且选择和制定最有力的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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