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财产分割怎么分,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说法正确的

辩护律师网 382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夫妻婚后财产分割的例外是什么(夫妻婚后财产分割的例外)方面的法律知识,小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uiWan.Net

夫妻婚后财产分割的例外是什么(夫妻婚后财产分割的例外)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财产”如何规定?《民法典》详细解读和梳理来啦!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图片

01

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图片

02

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编辑:江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2010年以来,王某以其本人为户名,在如东县某银行共存款六笔,本金累计100000元。王某将上述存单均交由原告李某保存。

2019年下半年,原、被告关系发生隔阂,并逐渐分居生活。现原告李某体弱多病,患有严重腿疾,须手术治疗,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李某要求王某将存款取出,用于治疗其身体疾病,但遭拒绝。后王某凭其本人身份证件至上述银行将大部分存款挂失并支取,其名下仅剩10000元尚未支取。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原、被告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置权利。被告擅自以挂失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存款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分割共同存款于法有据,于理不悖,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共同存款分割款项40000元。

法官说法

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要从严把握。关键要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准确理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理论基础。基于共有关系的特殊性,一般来说不得分割共有财产,这是为了维护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尤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到夫妻对家庭应当承担共同的抚养、扶养、赡养等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使得分割共有财产成为必要。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而这里所规定的“共有基础丧失、重大理由”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与解释,这也成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重要理论基础。

第二,从严把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立法本意,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可以分割为例外。可以分割的两种情形中正好是物权法99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的具体体现,也只有在存在该两种情形时才允许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

第三,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分割共有财产的条件。回归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应着重审查是否达到了可以支持分割的标准,比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下是否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中法定抚养义务人以及重大疾病的认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后,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这依然是为了发挥共有关系所应有的法律与社会价值。

2019婚姻法:夫妻离婚,这3样东西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权分割

温馨提示:内容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或撤销;互联网是一个资源共享的生态圈,我们崇尚分享。

随着人均生活水平越开越高,很多人的生活方式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尤其是在选择未来的伴侣时,往往会变得更加挑剔和自由,女性平权的思想逐渐在影响着大部分的女人,越来越的女人在婚姻中勇于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婚姻中遇到委屈的时候,也不再愿意委曲求全的和另一半过一辈子,而是会英语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属于自己的权益,合则来,不合则散,离婚也不是一件大不了的事情。不过现代社会离婚成本越低,很多人离婚刚说出口,离婚证就已经拿到手了,不过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又会闹得很难看,不过女方也有一部分财产是男方怎么分都分不走的。2019婚姻法:夫妻离婚时,这3样东西归女方所有,男方一分得不到!

1、女方个人继承所得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可以平分的,但是凡事也有例外,就算是在一段夫妻关系中,也有个人财产的存在,如果女方在结婚期间的的指定继承的遗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女方的父母在去世后的遗嘱中说明自己名下的所有遗产由女儿个人继承,那么男方是无权分割这部分财产的。

2、女方婚前全款买房

都说亲兄弟明算账,就算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之间都难免会因为金钱咋平常分期和纠纷,更何况两个陌上人因为感情而缔结的婚姻,所以女方在婚姻中给自己留有退路总归是没错的,如果女方在婚前就有了一些产业,比如在婚前就已经全款买房,那么这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男方想分也分不走;如果女方婚前是按揭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一起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子也属于女方,只不过女方需要将男方的还贷部分和房子的增值部分一并赔偿给男方。

3、女方的嫁妆

男未婚女未嫁的时候,谈起恋爱来当然可以什么都不管,但是一旦决定组建一个家庭,那要操心的事情就非常多了,女方在结婚时为了在夫家有个依靠,女方的 父母一般都会给女方还置办一些嫁妆,这些嫁妆说白了就是父母赠送给女儿的财产,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处置,在离婚时女方可以全部带走,但是如果女方的嫁妆在婚姻存续期间消耗了一部分,不管是女方个人消耗,还是夫妻二人共同消耗,男方都不用予以补偿。

大家对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还有什么样的看法呢?欢迎把你的想法分享在下面的评论区,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的话,记得给我点赞转达收藏一下哟!

转自: 法律屋

凡本头条号注明"

温馨提示:内容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或撤销;互联网是一个资源共享的生态圈,我们崇尚分享。

随着人均生活水平越开越高,很多人的生活方式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尤其是在选择未来的伴侣时,往往会变得更加挑剔和自由,女性平权的思想逐渐在影响着大部分的女人,越来越的女人在婚姻中勇于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婚姻中遇到委屈的时候,也不再愿意委曲求全的和另一半过一辈子,而是会英语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属于自己的权益,合则来,不合则散,离婚也不是一件大不了的事情。不过现代社会离婚成本越低,很多人离婚刚说出口,离婚证就已经拿到手了,不过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又会闹得很难看,不过女方也有一部分财产是男方怎么分都分不走的。2019婚姻法:夫妻离婚时,这3样东西归女方所有,男方一分得不到!

1、女方个人继承所得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可以平分的,但是凡事也有例外,就算是在一段夫妻关系中,也有个人财产的存在,如果女方在结婚期间的的指定继承的遗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女方的父母在去世后的遗嘱中说明自己名下的所有遗产由女儿个人继承,那么男方是无权分割这部分财产的。

2、女方婚前全款买房

都说亲兄弟明算账,就算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之间都难免会因为金钱咋平常分期和纠纷,更何况两个陌上人因为感情而缔结的婚姻,所以女方在婚姻中给自己留有退路总归是没错的,如果女方在婚前就有了一些产业,比如在婚前就已经全款买房,那么这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男方想分也分不走;如果女方婚前是按揭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一起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子也属于女方,只不过女方需要将男方的还贷部分和房子的增值部分一并赔偿给男方。

3、女方的嫁妆

男未婚女未嫁的时候,谈起恋爱来当然可以什么都不管,但是一旦决定组建一个家庭,那要操心的事情就非常多了,女方在结婚时为了在夫家有个依靠,女方的 父母一般都会给女方还置办一些嫁妆,这些嫁妆说白了就是父母赠送给女儿的财产,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处置,在离婚时女方可以全部带走,但是如果女方的嫁妆在婚姻存续期间消耗了一部分,不管是女方个人消耗,还是夫妻二人共同消耗,男方都不用予以补偿。

大家对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还有什么样的看法呢?欢迎把你的想法分享在下面的评论区,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的话,记得给我点赞转达收藏一下哟!

转自: 法律屋

凡本头条号注明"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