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退伍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军人离婚退伍费算不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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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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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军官退伍费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年限进行相应的计算而确定。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一、军官退伍费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年限进行相应的计算而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假设某军人18岁入伍当兵,退役后获得13万元安置费,婚姻关系存存续了5年。

那么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是13万*5年/(70年-18年)=1.25万元。剩余11.75万元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的退伍费,其中可能部分属于个人所有,而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就不能绝对的认为退伍费就一定是个人所有或者夫妻共同所有。这需要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发放的退伍费作出计算,才能清楚其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哪些又是一方个人财产。

解读:军人的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军人转业时会得到一笔包括军人安家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在内的转业费用。转业费的发放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也是对他们保家卫国行为的充分肯定。而军嫂在后方支持军人工作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部分转业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故: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属于共同财产的这部分份额到底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即:复原费(自主择业费)总额÷(70—入伍时年龄)×结婚年限=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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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案情简介

永强2007年12月进入部队服兵役,服役期间,较少接触异性,结婚是个老大难的问题。2012年5月经媒人介绍,与刘英相识,两人日常交流都是以电话或视频为主,这样的状态持续两年。2014年1月6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

2015年2月17日,刘英为永强生育一女。2016年12月,永强从部队退役。本以为退役后,夫妻陪伴的时间更长,夫妻感情会更好。但由于之前沟通较少,夫妻相处时间久了,矛盾反而更多了,之前因聚少离多、缺乏沟通了解而埋下的隐患终于爆发。两人常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问题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

2017年2月4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刘英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2018年9月,永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19年6月,永强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刘英承担抚养费。

刘英辩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永强领取的27万元退伍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永强第二次起诉离婚,表明离婚态度坚决,刘英也没有改善夫妻关系的意愿,而且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因此准许双方离婚。

婚生女过去主要随永强生活,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考虑,判令婚生女由永强抚养为宜。刘英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成年为止。

永强共服役九年,服役期间夫妻关系存续三年,夫妻共同财产为3*(270000/9)=90000元,刘英可以分得该共同财产的一半,即永强应向刘英支付45000元。

法规解读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比如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婚后的每年分红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比如工伤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救济金等。

关于军人退役之后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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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永强2007年12月进入部队服兵役,服役期间,较少接触异性,结婚是个老大难的问题。2012年5月经媒人介绍,与刘英相识,两人日常交流都是以电话或视频为主,这样的状态持续两年。2014年1月6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

2015年2月17日,刘英为永强生育一女。2016年12月,永强从部队退役。本以为退役后,夫妻陪伴的时间更长,夫妻感情会更好。但由于之前沟通较少,夫妻相处时间久了,矛盾反而更多了,之前因聚少离多、缺乏沟通了解而埋下的隐患终于爆发。两人常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问题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

2017年2月4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刘英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2018年9月,永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19年6月,永强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刘英承担抚养费。

刘英辩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永强领取的27万元退伍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永强第二次起诉离婚,表明离婚态度坚决,刘英也没有改善夫妻关系的意愿,而且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因此准许双方离婚。

婚生女过去主要随永强生活,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考虑,判令婚生女由永强抚养为宜。刘英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成年为止。

永强共服役九年,服役期间夫妻关系存续三年,夫妻共同财产为3*(270000/9)=90000元,刘英可以分得该共同财产的一半,即永强应向刘英支付45000元。

法规解读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比如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婚后的每年分红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比如工伤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救济金等。

关于军人退役之后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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