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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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怎么规定(中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关于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法律规定

实行招标投标,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的最大特点是,让众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通过优择劣汰的筛选,以最低或者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西方国家,在政府及公共采购领域普遍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对于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涉及当事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以及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而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问题。招标人与中标人通过更为隐蔽的方式,签订另外一份合同来规避招标的目的,双方在形式上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一份合同,但却在中标合同之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从行业标准方面看,所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方式、技术规格等合同主要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关于合同内容的法律规定,1985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二、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该条还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见,《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内容比较详细。但前后两部有关合同的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实质性条款。实质性条款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招标投标法》中。按照学界通说,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一般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如果当事人签订的与招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方面相背离的话,《招标投标法》一方面有“不得”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设立了责令改正制度。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改正,要求他们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在已经签订中标合同之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所签协议予以废止,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些规定,也是司法解释本条款确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基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侵犯知识产权如何处理(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犯罪在近几年中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于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很多困难。本文试结合当前基层检察院办理该类案件的检察实践,谈谈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意见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近年来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是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主要集中为侵犯商标类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是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运作模式表现为自产自销,以夫妻、熟人、朋友模式进行,犯罪人员分工明确,原料采购和包装袋、包装箱进货,负责帮助包装盒送货都有专人负责。

三是假冒注册商标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损害消费者利益。主要表现为白酒、卷烟等冒充已合法注册商标的名牌白酒、名牌卷烟进行销售。

二、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缺乏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专业性人才。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官专业多为法学方面,对于案件涉及部分领域的专业知识存在空白,导致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方面对存在一定困难。

二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未形成有效合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机制不完善,实践中存在行政与刑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沟通不畅等情况,出现以刑代罚现象,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应当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缺乏有效监督。

三、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意见建议

一是进一步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工作,加强多方沟通协作,探索共商共建共享的线索移送新路径;行刑衔接、适时介入、侦查监督、出庭公诉、检察建议等全方位全流程打造精品案件,发挥典型案例的辐射效应。

二是认真履行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着重监督和纠正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逮捕与法律监督工作;同时加大知识产犯罪的惩治力度,严格把握逮捕、起诉条件,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做到从严、从快掌握,积极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对行政机关应当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监督。

三是加强与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围绕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有关事项、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建立健全日常联系、联合调研、信息共享、宣传培训等机制。必要时联合本院民事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性审查。

四是切实做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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