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赠与撤销需要什么手续,离婚协议书赠与撤销要有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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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就成立,赠与发生效力,一般情况来说不可撤销了。至于撤销权的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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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1、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撤销;2、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后,一般情况下不能撤销赠与,但受赠人具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如何概述?

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概述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进行了限制,主要是时间限制和范围限制。《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加以了限制,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而言,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本条款明确规定赠与是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笔者认为,仅从时间和范围两个方面对赠与人进行约束和限制是不够的,还是会存在赠与人滥用撤销权的情况发生。例如,赠与人答应给予受赠人一辆小汽车,受赠人相信赠与人的诚意,为了接受赠与做出了盖车库的准备,但是在受赠人盖好车库之后,赠与人却撤销自己的赠与。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赠与人的故意,受赠人遭受了损失,却不能向赠与人请求损害赔偿,这无疑会损害受赠人的利益,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另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之前不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受赠人以第189条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时,立刻行使第186条赋予的任意撤销权,撤销合同,赠与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赠与人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不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加以较多的限制,对赠与人进行撤销的行为加以较多的约束,受赠人无法请求损害赔偿,只会使合同法第189条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使受赠人的期待和信赖毫无保障。笔者认为还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对赠与人进行限制,以免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逃避责任。对于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给受赠人造成损害的,受赠人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赠与人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为了更好地发挥合同法第189条的作用,笔者还认为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对赠与财产享有期待利益。赠与人先不行使任意撤销权,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之后,如果给受赠人造成损害的,赠与人此时将不再享有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权利,此时受赠人也可要求赠与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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