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起诉财产分割费用是多少,目前政策离婚怎样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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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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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法院怎么收费(二婚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财富的分配标准到底是什么?

中国工厂是待遇最差的。听到这句话,你一定恨死特斯拉了。特斯拉在全世界有六个超级工厂,先看看他们的招聘条件和待遇,招聘条件,中专到高中以上学历,十八岁到三十二岁,基本工资七千五百元到一万两千元,有季度奖和年终奖,还有五险一金。加班时薪是四十六到五十八元,五险一金齐全,月薪过万,这怎么看,都是个高薪的好工作呀,还有明码标价的加班费,一个小时五十块钱左右。工作日每天加班两小时就是一百块钱,周末再加一天班,光加班费都超过普通工人的工资了。除了这些明码标价的基本收入之外,还有一些我们平时关注不到的隐性福利。除了缴纳五险一金啊,另外有百分之五的补充公积金,还有商业医疗保险啊,保险内医疗费用百分之百报销,覆盖员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人上班,全家保险啊社保公积金按照上海最高档次的啊比例来缴纳,而且还有季度奖金、年终奖等等。你能想象这就是全世界范围特斯拉六个超级工厂当中待遇最差的中国工厂吗?

这个待遇竟然是全球最差的待遇,真是令人不可思议。之前有人说啊,特斯拉原本希望给予中国工人更好的工作待遇,但是被相关部门约谈之后啊,暂定了这个全球最低的待遇。据说定下这个工资的原因是因为全国还有很多人没有解决温饱,还有很多人挣扎在温饱线上。所以呢给一小部分人过高的收入不合适,这会影响团结。所以呢就要求特斯拉降低对自己工人的待遇,以匹配其他本地工厂相对更低的收入。可是呢如果真的让一部分人收入过高不合适,那为什么会有之前烟草公司连夜发文对薪资保密的新闻呢?之前还有要求公务人员财产公示的审结果,别说公务员了,最后的结果是,连国企人员的薪资都要严格保密。结果显而易见,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不能有高收入,而是只是一部分人不能有高收入。那么这个财富的分配标准到底是什么呢?

如果说学历是财富的分配标准,那为什么如今很多硕士毕业送到外卖,北大毕业当城管?如果能力是财富分配的标准,那为什么在互联网大厂三十五岁到四十岁正处于生理和能力的巅峰的员工会被大量裁员呢?为什么三十五岁之后就不能考公考编呢?三十五岁的人不是比二十五岁的人能力更强吗?啊,现在我们正处于一个特别奇葩的经济困局之中,一边商家生产的东西想方设法卖卖不出去,无数商家因为没人买他们生产的东西而倒闭。另一边呢绝大多数人消费者没钱买东西,所以无尽口袋一点钱也不敢浪费一分钱,掰成两半花,省吃俭用,什么都不敢买,这难道不是一个悖论吗?一边财富爆炸,社会财富太多了,生产力可以供给全世界,成为世界工厂。另一方面呢大多数的普通人却得勒紧裤腰带过日子,不敢消费,不敢享受,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当然不管怎么样,我们还是感恩国家几十年的快速发展,我们用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路程。过程中存在问题是必然。我们当然也希望我们的祖国可以更好。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理性留言。

去法院起诉一个人,需要交多少钱?

向法院起诉,是需要交诉讼费的,很多人一提到打官司,很害怕,也畏惧打官司,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觉得打不起官司,仅诉讼费就得好多钱,其实也不是这样的,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说下,去法院起诉,究竟需要交多少钱。

首先是涉及财产类案件的,是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起诉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比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还款1000元,那么就需要向法院交50元的诉讼费);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比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还款50000元,那么就需要向法院交50+40000x2.5%=1050元的诉讼费;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其次是不涉及财产类的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最后涉及劳动争议类的案件,每件交纳10元(比如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当然,诉讼费还可以减半收取,哪些情况可以减半收取呢?

1、调解结案的

2、原告撤诉的

3、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另外诉讼费由原告、上诉人预交,最终一般是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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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家庭成员个人名下的财产按个人财产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案情

孙某胜系孙某波之子,尚未结婚成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亦未与父母协议分割家庭财产。2019年,孙某波驾车与被告亲属段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的亲属孙某等四人将孙某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孙某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停放在孙某波家门口、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大众轿车一辆,并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现金1万元。孙某胜主张该轿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系其个人财产,其父孙某波并非车辆所有人,且现金1万元系其供职的公司用于采购的货款,也并非孙某波所有,遂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某胜的主张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孙某胜提出的异议请求。孙某胜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扣押,并返还现金1万元。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查封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是该标的的权利人,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中,孙某胜、孙某波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孙某胜未结婚独立生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父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故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财产。如孙某胜坚持分割该车辆,可在本案车辆执行完毕后,根据车辆价值依法向孙某波追偿其应得的份额。故对孙某胜关于解除对涉案车辆查封、扣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法院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现金1万元的权属问题,孙某胜主张该现金归其供职的公司所有,因货币属于种类物,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1万元货币,应当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如该货币确系孙某胜从公司支取的货款,则孙某胜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孙某胜和公司可依法另行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对于登记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应该按个人财产处理,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以及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交易习惯的多变,执行异议类案件也越发复杂。在该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承办法官需从证据的分析认定、当事人的说明逻辑、通常理解习惯等多角度形成内心确信,进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作出最终裁判。就本案体现的典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动产为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 以特殊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审判中主要以机动车为主,常见的情形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机动车签订买卖协议,款项已交清,机动车已转移占有,仅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该类动产,交付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物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要件。因此,买受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只要被执行人已经将该特殊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其亦已取得该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要求停止执行,应不予支持。

(二)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是其重要的特征。个人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在银行账户发挥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当前,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判断款项的归属。

但现代社会中,在执行被执行人动产时情形更为复杂,个人作为独立主体从社会中获取财富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汇集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

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和借口逃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依规力克“执行难”,打击逃避执行的嚣张气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尊严和权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亲属因交通事故失去生命,但其损失并未得到赔偿,法院本着公民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失去生命的情况下,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家庭成员,理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协助义务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弥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若家庭成员不但不协助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在法院依法查扣家庭共同财产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阻却案件的执行,既造成时间上的拖延、金钱上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诉累,又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转自:山东法制报·法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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