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分割,未婚同居后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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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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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如何分割财产和财产(未婚同居,如何分割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未婚同居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未婚同居关系同婚姻家庭关系一样是社会组成的部分,它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未婚同居关系本身归属于道德评价范畴,就法律上来说既不十分提倡也不明确反对。当未婚同居产生矛盾,要求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法院才会受理。本期以案说法来聊一聊“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孔某与龚某在外务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而后不久双方同居生活,但对外并未以夫妻名义相称。同居期间,孔某在服装工厂上班,月薪4000元;龚某在电子厂上班,月薪8000元。2018年,龚某购买一辆汽车用于工作,并登记在其名下,花费12万元。2020年6月,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购置车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法律经审理认为,非婚同居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同居共同财产。审理过程中,龚某称车辆系自己为工作需要出资购置,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相互独立;孔某未能举证车辆系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因此法院认定车辆为龚某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分手后财产应该怎么分?2023法律规定:财产分割遵循3个原则

【引言】

“你身上从头到脚都是我买的,全都给我脱下来”

相信类似的情节大家都在电影当中看到过,情侣分手要求对方脱下自己为其购买的衣服,并归还其他赠与的财产,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情侣分手后往往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未婚同居的情侣。

现在未婚同居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相较于一般情侣,同居情侣的日常生活会有更多的交叉,所以财产很容易产生一定的“混同”,热恋期的情侣对此可能并不在乎,但如果感情出现问题,这些就很容易导致财产纠纷。

【同居分手财产问题】

首先,未婚同居的情侣不存在“视同”结婚的情况,就算情侣在一起生活多年(10几年甚至更久),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关系(除非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情侣,才会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所以情侣之间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说法,所以情侣财产分割遵循以下3点:

1.谁买的归谁

情侣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特别的规定,虽然很多人接受不了,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情侣关系就是两个独立的人,所以交往期间的财产自然是谁买的就归谁,不存在交往期间的财产有对方一半的情形。

2.赠与的财产分情况

交往期间,情侣互送礼物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对于赠与的财产应该归谁一般有两种情形:(1)为了增加情侣感情所赠与的礼物,例如:对方心仪的包、表、化妆品以及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等等;(2)附带义务的赠与,例如:男方为结婚赠与女方的房、车、大额银行转账等等。

第(1)种财产赠与后就属于对方所有,第(2)种财产如果情侣中途分手,则需要返还给对方。

3.借的钱要还

前面说过“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情侣关系就是两个独立的人”,所以在交往期间产生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分手后,我们可以要求对方偿还,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交往期间并未约定是借贷行为,分手时最好让对方承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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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单身男女选择同居生活而不办理结婚登记。虽然单身男女同居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已不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法律对该种行为的保护力度并不大,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案情简介

大树和小草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同居,二人长期生活却未登记结婚。2017年4月,大树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40万元,贷款金额60万元、期限30年,不动产登记信息载明:房屋为大树单独所有。

2022年初,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双方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大树表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且首付款及月供均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据此认定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小草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诉争房屋。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房屋,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非家庭关系,却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同居关系。外观形式上是被告一人支付的首付款和月供,但二人同居长达十年之久,并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双方财产发生了一定的混同,且双方对同居过程中购买的房屋均以不同方式作出了贡献,考虑到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系被告父母出资,被告收入较高贡献大于原告、照顾女方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小草占诉争房屋30%的份额。

律师说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只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仅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共同共有,其他形式的同居对财产不会产生影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按一般共有处理,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根据当事人同居的事实,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割,并结合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进行处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单身男女选择同居生活而不办理结婚登记。虽然单身男女同居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已不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法律对该种行为的保护力度并不大,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案情简介

大树和小草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同居,二人长期生活却未登记结婚。2017年4月,大树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40万元,贷款金额60万元、期限30年,不动产登记信息载明:房屋为大树单独所有。

2022年初,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双方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大树表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且首付款及月供均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据此认定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小草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诉争房屋。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房屋,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非家庭关系,却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同居关系。外观形式上是被告一人支付的首付款和月供,但二人同居长达十年之久,并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双方财产发生了一定的混同,且双方对同居过程中购买的房屋均以不同方式作出了贡献,考虑到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系被告父母出资,被告收入较高贡献大于原告、照顾女方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小草占诉争房屋30%的份额。

律师说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只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仅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共同共有,其他形式的同居对财产不会产生影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按一般共有处理,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根据当事人同居的事实,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割,并结合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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