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后悔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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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夫妻签了财产分割协议后可以反悔(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可反悔吗)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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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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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了财产分割协议后可以反悔(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可反悔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对已经约定的财产分割可以反悔吗

案情简介:

小霞是一名在县城教书育人的小学老师,长得如花似玉,肤白貌美,婀娜多姿,说话是慢声细语,性情温顺,穿着打扮适时,完全是一副知性女孩的气质,给人一种不可亵渎之感。

学校有这么一位令人赏心悦目、清水出芙蓉的女孩自会引来众多的追求者,其中,有一位“出类拔萃”的人物,他就是张某,张某秉承追女孩的脸皮厚的厚黑学理念,成功获取了小霞的芳心。

作为富二代的张某,他父母是做房地产开发,经济富裕,娇生惯养,这也造就了他桀骜不驯的性格。

张某在结婚后能安分几年,可他内心始终坚信钱是万能的思想,对生活态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导致他与妻子小霞慢慢的离心离德,渐行渐远。

好聚好散,二人自行拟定了离婚协议,并对双方共同的财产一幢价格500万的商品房,一辆80万元的车,都约定归小霞所有。

拿到离婚证后不久,张某就开始反悔,认为自己一时犯傻不应该将共同财产都给小霞,现在想对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问题焦点:

离婚后,一方对财产约定是否可以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割。

大宝讲法:

诚实信用是民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恪守此原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行为准则。

任何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做过的事和签订过的约定都应无条件遵守。

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做的任何事都应有清醒的认识,也应知道所产生的后果。133加75260323

结婚自由,离婚也是自由的,离婚时双方都会对财产分割作好约定,这种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某与小霞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的约定,小霞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要求更改已经生效的财产分割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已经对共同财产作出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时父亲赠房给女儿又反悔,能撤销吗?法院判了

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

将房屋赠与女儿,

待女儿成年后,

父亲却反悔了,

能否撤销该房屋的赠与?

近日,花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承诺赠房却迟迟不过户

据介绍,陈某(男)与方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并于1992年育有一女小佳(化名)。2004年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离婚,约定:陈某名下房屋归女儿小佳所有。

小佳成年后多次催促陈某完成对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但陈某一直拖延未予办理。母亲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将房屋过户给小佳。

陈某辩称:涉案房屋并未交付,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其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小佳的赠与。

法院判决应当过户

法院认为,关于离婚协议效力和撤销的问题,首先,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了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某并未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就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且陈某举出的证据也不能证实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

其次,离婚协议是双方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整体协议,且涉及人身关系,区别于单纯的财产协议,因此,双方均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要求撤销赠与。

综上,离婚协议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陈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条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小佳名下,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小佳承担。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财产分割协议不得撤销

花都法院法官赖秋芳表示,离婚协议的签订以双方达成离婚意愿为基础,离婚协议除了对双方的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外,还会涉及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议中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其他财产的分割等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

离婚协议虽然名为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婚姻关系本身是一种身份关系,应优先适用婚姻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财产分割协议不得撤销。离婚时,男女双方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双方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财产分割可能考虑了保护、照顾无过错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利益等因素,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反悔,会给无过错一方或双方的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也可能会助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恶意一方利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达到既离婚又在离婚后主张重新分割财产、恶意占有财产的目的,这与法律精神相悖,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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