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协议书婚前财产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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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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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婚前财产有效吗?(离婚协议书中,婚前财产有效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财产协议有什么作用?婚前财产协议要公证吗?需要哪些费用?

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指夫妻结婚之前,就现有的夫妻婚前财产进行确认,同时对婚后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的一种协议。

本文就婚前财产协议中几点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婚前财产协议有什么作用?

婚前财产协议常见于夫妻再婚,或者双方都有一定规模的婚前财产,为了避免婚后在继承、离婚等事项上产生矛盾纠纷,而事先约定好婚后的财产问题。

婚前财产协议有以下几种作用:

首先,明确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情况,避免造成婚后财产混同。比如股票、存款等,按照《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一旦股票、银行卡账户中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或者有频繁的交易行为,就会导致婚前部分、婚后部分难以区分。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在婚前财产方面作出确定避免混同。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双方婚后的财产归属。比如约定婚后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即香港、美国等地区常见的夫妻财产制度),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以北京法院(2021)京0105民初18015号案例为例,当事人就是因为签署了相关财产协议,婚后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法院都认定为了各自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确定好财产归夫妻单独所有,日后若是婚姻有变双方可以保全财产,如果发生继承问题,财产上也可以得到保全。

二、婚前财产协议要公证吗?

婚前财产协议不需要公证也可以有效,但是作为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就此进行公证。

公证后的婚前财产协议最大的意义在于,公证处会永久留存一份婚前财产协议。

我们回到婚前财产协议常见的使用情形,举例说明公证的意义,假设男女双方系再婚,各自与前任都有一个孩子,再婚前男女双方约定婚后各自的工资归自己、各自名下买的房产归各自。随后男方去世,这时男方名下婚后的房产发生法定继承,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这套房产应该是妻子、男方的孩子各占二分之一,但是实践中常常出现男方的孩子根本拿不到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形,那么继承结果就会是妻子占四分之三,但孩子只有四分之一。

而这份协议如果经过了公证,律师在诉讼后可以从公证处调取到相关协议,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公证最大的意义也就是留存协议原件。

三、婚前财产协议涉及哪些费用?

婚前财产协议重要涉及两方面的费用,第一方面是找律师起草协议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涉及的财产、债务问题以及协议要求比较复杂,建议找律师进行起草;第二方面费用则是公证费用,按照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对北京地区公证处的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文书费用统一实施政府指导价,收费为400元,当事人需要公证处代为保管协议,则额外加收1000元。

以上就是有关婚前财产协议的一些基础内容,如果有相关问题,读者可以直接留言咨询或者搜索“秦嘉泽律师”进行咨询。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要旨

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主张撤销该约定,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9民终4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芳,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上诉人范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098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范某与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改变案由错误。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但实际是范某将原属于自己的部分赠送给徐某,仍然是夫妻之间相互赠与的范畴。至于当事人将此种协议命名为约定还是赠与,并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判断,因此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现徐某已经回娘家居住并提出与范某离婚,致使赠与目的不能实现,范某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这类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后修改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因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徐某欺骗、胁迫范某签订的,范某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4.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有误。

范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签订的赠与协议;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为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日,范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同日,范某(甲方)与徐某(乙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乙双方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现为明确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范围以及债权债务问题,现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婚前财产:位于御景苑小区**楼****房屋**,该房屋为按揭贷款,支付款为27.5万元,共贷款31万元,截止协议签订之日已交按揭款10万元,尚有××××元未交。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负担。由于房屋处于按揭抵押状态,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甲方承诺在房屋剩余贷款交纳完毕之日30日内办理解除抵押以及与乙方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将乙方姓名加至房产证的相关事宜。二、甲方如违反第一项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协助乙方办理加名事宜,甲方则应当向乙方支付房屋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三、甲方在婚姻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违反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双方认可损失为房屋价款的一半),由甲方赔偿乙方。四、婚后双方的收入及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如需要向外举债,则需要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才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期间对于任何一方对外产生的债务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则由签字方自行承担。未签字方如承担后,则可向另一方追偿。五、甲乙各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对方无关,均由各自承担。六、本协议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是在清醒,冷静的状态下签订,清楚签署的后果,并遵守协议内容。七、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查明,2014年5月4日,范某在肥城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处购买御景苑小区**楼****房屋**一套,总房款462538元,首付款为140538元,银行贷款322000元。截至2021年3月20日,尚有贷款本金240768.86元及利息未偿还。范某庭审中称《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第一项约定中的贷款数等都是随便写的。2017年11月6日,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为范某单独所有。再查明,2021年4月15日,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与范某离婚。2021年5月13日,徐某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徐某撤回起诉。该裁定书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范某与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内容为“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本案案由应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原告认为该协议系赠与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范某与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范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协议具有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协议已对原被告双方发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范某要求撤销该协议的第一、二、三项的诉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范某提交(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实:2021年5月31日裁定准许徐某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经核实,范某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除“首付款为140538元,银行贷款322000元”以及“2021年5月13日,徐某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徐某撤回起诉”的内容外,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徐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徐某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撤诉,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准许徐某撤诉。

本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虽签订于××××年××月××日,但协议履行已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书亦于2021年产生争议,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并无不当。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范某主张本案应适用该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前述规定的适用前提是“一方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中范某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包括了其在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以及个人婚前偿还的贷款,同时包括范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因此涉案房屋并不直接等同于范某个人财产,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范某关于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二、三条的主张,并无不当之处。第四,范某还主张,涉案《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受欺骗、胁迫签订,故其有权要求撤销。对此,本院认为,因范某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故对其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范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范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毕经纶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文华

书记员 苏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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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说夫妻离婚那点事13:离婚前签的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前面说了夫妻提前写的离婚协议在离婚过程中可能会无效,但是还有一种夫妻对婚内财产约定则是例外,当然具体实施起来肯定还是要有一定要求的。

首先来明确下,关于婚内财产是可以作出不同于一般认知的约定的,就比如一般情况下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所有,但是通过婚内财产约定的方式则可以变更明确为个人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除此外债务问题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担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种婚内财产约定需要以书面文字协议书的方式来落实,部分需要权属登记的财产还需要以办理登记手续来落实。

就比如:约定婚内购买的房屋,不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就还需要前往房屋登记部门进行更名作登记变更才可以。

这种婚内财产约定,既然是夫妻签订的,那么效力也被局限在夫妻两人间,若是涉及外人的,外人不知道夫妻间的这种约定,那么就不能干扰到外人的合法权利使用。

就比如:约定婚内的债务,不用夫妻双方共同还,只需要一方去承担并偿还。但是债权人来要欠款时,由于不知道夫妻间的这种约定,人家却不会真的只向一方去催要,人家可是继续要向夫妻两人催要的。至于约定不需承担债务的一方实际进行了偿还,则可以再依据婚内的约定向另一方追要。

提前写的离婚协议与这里提到的婚内财产约定,都有其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但是一个的前提是为了离婚,一个的前提是为了更合适的生活;在协议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前者必须离婚时才能进行财产分配,后者则是两人达成协议并履行时就能实现;前者有其不确定性,后者则更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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