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逮捕后还可以取保候审吗,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未批捕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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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ShengxueLi.COM刑事拘留没批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怎么办(刑事拘留法院还能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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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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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没批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怎么办(刑事拘留法院还能取保候审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如果被拘留之后的三十天内没有成功取保候审,后面还有机会吗?

所谓的三十天是指,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之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的时间。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才会延长到三十天之前提请批捕。对于简单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会延长到三十天,一般在七天内就会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申请。

错过了前三十天之后,虽然不能直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了,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办法争取取保候审了。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之后,检察院有七天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在这七天之内,律师可以和批捕检察官取得联系,通过电话沟通以及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争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个审查批捕阶段还是有一定概率争取到不予批准逮捕的。如果检察院最终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就必须依据这一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动的给予嫌疑人取保候审。

即使嫌疑人被检察院逮捕之后,也还是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的,不过不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而是要经历一个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如果检察院最终认定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就会将建议公安机关变更羁押措施,公安机关据此被动地给予嫌疑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就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了。但是在我们案件办理中,很少会在这个阶段去争取取保候审。主要有两个理由。其一、即使在侦查阶段,我们在程序上已经两次向检察院争取了变更羁押措施。如果前两次都没有变更羁押措施,也就是没有给与取保候审,那么在没有取得新的有利证据之前,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不仅不会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还会影响随后和检察官的沟通。其二、如果不退回补充侦查的话,审查起诉期限最多也就是四十五天,在这个时间段之后,律师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阅卷、撰写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争取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起诉罪名等。

批捕之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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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取保一般都发生在刑事拘留阶段,一旦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后就很难再取保了,但是也不是绝对的,符合特定条件的一样可以取保。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在已经批捕了嫌疑人的情况下也能办取保候审。但除非是批捕以后的侦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公安机关还没有完成侦查工作,除了情况以外,批捕后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取保候审跟批捕的条件正好是相反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综上,被批准逮捕之后也可以取保候审,但是条件相对来说更严格一些,因此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代为处理,以达到预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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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刑事案件37天黄金救援期——从刑事拘留到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期

本文是专栏《当亲友被抓,明智的家属这么做》的第8篇文章,我是胡丹律师,关注我,了解更多刑事法律知识。当不幸遭遇刑事指控,你不至于手足无措。

购买专栏的粉丝将购买截图发我,可以向我免费咨询一个法律问题。

在我当年还没有成为正式的执业律师的时候,一次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大概的意思是:家里有亲戚被警察抓走了,律师以找关系为名找家属要了不少钱,还打包票承诺37天之内人一定可以放出来…

故事的结尾是钱也花了不少,应该是很多才对,37天到期了人也没有放出来,律师不断地给各种“打包票的期限”,最后一直到一审开庭人都没有放出来…

这当然是个被坑的结局,但我们不能当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故事听完就啥都没了,而是要从别人的人生里,读出经验教训。作为家属,咱们应当思考,为何这个律师会提出“37天”这个时间期限,37天究竟意味着什么?如果37天之内人放出来了意味着什么?如果37天后人没放出来又意味着什么?这37天家属和律师可以做什么才可以争取放人?

我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一次性给大家讲清楚这个问题,所以这篇文章会糅合刑事案件中的很多关键要素和干货,例如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刑事案件的期限,刑事案件中关键的时间节点,等等。我相信,只要你认真阅读完这篇文章,就能明白文章的开头,那位律师为何会提到37天,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你到底要不要相信,你该怎么做才是明智的。

咱们先从人被抓开始聊起吧。

大多数情况下,人被抓都是警察蜀黍突然袭击,公安机关提前布控好抓捕方案,很多人被抓时甚至根本来不及反应,人就给摁住了。

接下来,人会被带到派出所。

此时,很有可能是你失去人身自由的开始。

我们知道,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暴力机关、执法部门,任何的决策和行为必须要依法、合规,特别是针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而此时公安机关带走你的依据很有可能是“传唤”或“拘传”。你可以要求来抓你的警察出示《传唤证》或《拘传证》,之后你会在传唤证或拘传证上签名,并写上传唤/拘传的开始时间,在结束时也会写上结束时间。当然警察蜀黍也可以口头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警察蜀黍在抓人的时候手上已经准备好了拘留证,不经过拘传而直接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传唤或拘传期间,你将面临两名或以上警察叔叔的一次或两次讯问,俗称做笔录/口供。

在法律上,传唤、拘传的最高时长不得超过

{!-- PGC_COLUMN --}

24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任何一种强制措施都会有对应的期限和时长。如果超出24小时,公安机关因为办案需要而不得不继续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必须要变更成新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

接下来,你会收到一张抬头是某某公安局或某某分局的《拘留证》,上面会写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执行拘留,送某某看守所羁押。你在户籍地的家属也会以挂号信的方式收到《拘留通知书》(也有可能会寄丢),上面会写清楚你涉嫌的罪名以及关押的看守所。

前面讲到,强制措施都是有相应的期限和要求的。那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呢?

正常情况下是三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也就是一共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30天。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即使穷尽一切法律法规,无论如何延长,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都不得超过30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如果刑事拘留的30天期满了,公安机关因为办案需要而不得不继续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必须要变更成新的强制措施——逮捕,逮捕也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逮捕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所以在刑事拘留的30天期满前,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到相应的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有7天的审查逮捕期,在这7天内,检察院会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我们来做数学题,刑事拘留的最长30天,加上检察院审查逮捕的7天,加起来就是37天。

在7天的审查逮捕期内,如果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放人,在实务中,公安机关通常都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来放人,此时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成了“取保候审”。如果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就变更成了“逮捕”,人会被继续羁押在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当嫌疑人被逮捕后,如果没有新的事实或情况出现,或者没有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出现,人是很难再被取保出来的,虽然我也有不止一单案件是嫌疑人被逮捕后取保出来的,但是从取保候审的大基数上来讲,这毕竟是极少数情况。

所以,从刑事拘留到审查逮捕的7天,被刑事律师界称为“黄金救援37天”,因为人能否放出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37天之内能否放出来。

当然,37天之内人放出来了并不必然意味着将来就没事了,毕竟“取保候审”后面还跟着“候审”两个字,实务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不捕直诉”的案件,咱们找机会再专门讲这个问题。

不逮捕的数据大概有多少呢,或者说不逮捕率大概是多少呢?

2017年广东某基层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提请逮捕5466人,批准逮捕4854人,也就是说,不逮捕率接近12%。而这两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令五申: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降低羁押率,保障人权。所以,近两年一些检察院的不逮捕率有所提升,可能平均数据在15%左右,有些检察院甚至高达20%以上。总体而言,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都是“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为例外”。

2017年广东某基层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数据

所以,看到这里,你应该能明白,在故事的开头,为何那位律师会“打包票”承若37天把人捞出来。并不是他真的神通广大、手眼通天有多厉害,而是仅仅利用家属不懂刑事诉讼的流程和法律规定玩信息差而已,而这个信息差,居然让家属花了上百万的代价,等来的却是被逮捕、一直被羁押的消息。而他仅仅只是在赌“你可能不被逮捕”而已。

前面我们说过,逮捕与否的决定权在检察院,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审核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要求。这时,由于律师还暂时看不到卷宗,所以能做的主要是通过详细的会见了解案情和口供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向检察院出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的形式来争取检察院不予逮捕,或者提前争取公安机关不予呈捕,而不是什么都不做而干等37天,然后忽悠家属“37天放人”。有些案件,即使没有律师介入,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子,检察院通过审查也会不批捕。有些案件,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一定会逮捕(例如前面提到的基层院88%的嫌疑人都被批捕了)。但是,对于一些定性有争议的案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案件,可捕可不捕的案件等,律师需要尽力去争取不予批捕,因为,这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是否会被继续羁押,以及案件的走向。

当然,由于大部分当事人都会被逮捕,并不是说逮捕了就代表着“玩完了”,只是逮捕后取保的概率会大幅度降低,后续无罪的难度也会直线提升,但逮捕不代表案件最终的定性,要不然这世界也不会有判决无罪或者不起诉的案子了。

说了这么多,其实我最核心的目的是想跟你讲清楚:刑事诉讼的前37天中最重要的强制措施和限期,37天到底意味着什么。如果你下次再遇到有人给你打包票让你掏钱:我37天内一定帮你把人捞出来,要不要信?我没办法帮你做决定,我相信你会有自己的判断和选择。

本文是专栏《当亲友被抓,明智的家属这么做》的第8篇文章,我是胡丹律师,关注我,了解更多刑事法律知识。当不幸遭遇刑事指控,你不至于手足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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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当年还没有成为正式的执业律师的时候,一次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大概的意思是:家里有亲戚被警察抓走了,律师以找关系为名找家属要了不少钱,还打包票承诺37天之内人一定可以放出来…

故事的结尾是钱也花了不少,应该是很多才对,37天到期了人也没有放出来,律师不断地给各种“打包票的期限”,最后一直到一审开庭人都没有放出来…

这当然是个被坑的结局,但我们不能当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故事听完就啥都没了,而是要从别人的人生里,读出经验教训。作为家属,咱们应当思考,为何这个律师会提出“37天”这个时间期限,37天究竟意味着什么?如果37天之内人放出来了意味着什么?如果37天后人没放出来又意味着什么?这37天家属和律师可以做什么才可以争取放人?

我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一次性给大家讲清楚这个问题,所以这篇文章会糅合刑事案件中的很多关键要素和干货,例如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刑事案件的期限,刑事案件中关键的时间节点,等等。我相信,只要你认真阅读完这篇文章,就能明白文章的开头,那位律师为何会提到37天,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你到底要不要相信,你该怎么做才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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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情况下,人被抓都是警察蜀黍突然袭击,公安机关提前布控好抓捕方案,很多人被抓时甚至根本来不及反应,人就给摁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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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很有可能是你失去人身自由的开始。

我们知道,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暴力机关、执法部门,任何的决策和行为必须要依法、合规,特别是针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而此时公安机关带走你的依据很有可能是“传唤”或“拘传”。你可以要求来抓你的警察出示《传唤证》或《拘传证》,之后你会在传唤证或拘传证上签名,并写上传唤/拘传的开始时间,在结束时也会写上结束时间。当然警察蜀黍也可以口头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警察蜀黍在抓人的时候手上已经准备好了拘留证,不经过拘传而直接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传唤或拘传期间,你将面临两名或以上警察叔叔的一次或两次讯问,俗称做笔录/口供。

在法律上,传唤、拘传的最高时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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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任何一种强制措施都会有对应的期限和时长。如果超出24小时,公安机关因为办案需要而不得不继续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必须要变更成新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

接下来,你会收到一张抬头是某某公安局或某某分局的《拘留证》,上面会写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执行拘留,送某某看守所羁押。你在户籍地的家属也会以挂号信的方式收到《拘留通知书》(也有可能会寄丢),上面会写清楚你涉嫌的罪名以及关押的看守所。

前面讲到,强制措施都是有相应的期限和要求的。那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呢?

正常情况下是三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也就是一共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30天。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即使穷尽一切法律法规,无论如何延长,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都不得超过30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如果刑事拘留的30天期满了,公安机关因为办案需要而不得不继续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必须要变更成新的强制措施——逮捕,逮捕也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逮捕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所以在刑事拘留的30天期满前,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到相应的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有7天的审查逮捕期,在这7天内,检察院会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我们来做数学题,刑事拘留的最长30天,加上检察院审查逮捕的7天,加起来就是37天。

在7天的审查逮捕期内,如果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放人,在实务中,公安机关通常都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来放人,此时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成了“取保候审”。如果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就变更成了“逮捕”,人会被继续羁押在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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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刑事拘留到审查逮捕的7天,被刑事律师界称为“黄金救援37天”,因为人能否放出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37天之内能否放出来。

当然,37天之内人放出来了并不必然意味着将来就没事了,毕竟“取保候审”后面还跟着“候审”两个字,实务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不捕直诉”的案件,咱们找机会再专门讲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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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某基层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数据

所以,看到这里,你应该能明白,在故事的开头,为何那位律师会“打包票”承若37天把人捞出来。并不是他真的神通广大、手眼通天有多厉害,而是仅仅利用家属不懂刑事诉讼的流程和法律规定玩信息差而已,而这个信息差,居然让家属花了上百万的代价,等来的却是被逮捕、一直被羁押的消息。而他仅仅只是在赌“你可能不被逮捕”而已。

前面我们说过,逮捕与否的决定权在检察院,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审核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要求。这时,由于律师还暂时看不到卷宗,所以能做的主要是通过详细的会见了解案情和口供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向检察院出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的形式来争取检察院不予逮捕,或者提前争取公安机关不予呈捕,而不是什么都不做而干等37天,然后忽悠家属“37天放人”。有些案件,即使没有律师介入,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子,检察院通过审查也会不批捕。有些案件,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一定会逮捕(例如前面提到的基层院88%的嫌疑人都被批捕了)。但是,对于一些定性有争议的案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案件,可捕可不捕的案件等,律师需要尽力去争取不予批捕,因为,这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是否会被继续羁押,以及案件的走向。

当然,由于大部分当事人都会被逮捕,并不是说逮捕了就代表着“玩完了”,只是逮捕后取保的概率会大幅度降低,后续无罪的难度也会直线提升,但逮捕不代表案件最终的定性,要不然这世界也不会有判决无罪或者不起诉的案子了。

说了这么多,其实我最核心的目的是想跟你讲清楚:刑事诉讼的前37天中最重要的强制措施和限期,37天到底意味着什么。如果你下次再遇到有人给你打包票让你掏钱:我37天内一定帮你把人捞出来,要不要信?我没办法帮你做决定,我相信你会有自己的判断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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