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后适用诉讼时效,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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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票据权利时效主要指权利消灭时效,不可以中止中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民法上的时效主要是指诉讼时效,有1年、2年、3年和4年之分,各有具体情形,还可以中止中断。

时效中止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在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的时间过程不计入时效期 间。而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其加 上中止事由消除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共同构成完整的时效期 间,即一年。

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何区别?

票据时效(aging notes),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 作广义解释, 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

与消灭时效的区别

第一,消灭时效的时效利益一般不能预先抛弃, 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8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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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票据时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据义务人自由抛弃的, 这也许是由票据法的公法性和强行性所决定。

第二,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 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 其范围小得多,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

第三,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用时效这一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民法理论上认为民法属私法,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 义务的履行, 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人的私事,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力予以干预。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自己意志,法院应中立。票据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具有流通功能, 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货币进行流通,若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放弃时效利益,将给票据权利带来不确定性,直接危害票据交易的安全性, 其必然的结果是阻碍票据的流通。因此, 票据时效应由法院主动适用,以维护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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