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延期证明,承兑汇票背书不清和延期怎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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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到期不能兑付,拿不到拒付证明怎么办?看真实案例怎么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承兑汇票在商业活动的应用越来越多。而票据纠纷类的案件也衍生出新的问题,票据追索权是票据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权利,票据追索权是以票据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为前提,一些法院在原告起诉时应提交证据证明票据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由此,拒付证明对于票据追索权之诉非常重要。

商票到期不能兑付,拿不到拒付证明怎么办?看真实案例怎么说

《票据法》规定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拒付证明具体包括:

(1)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4)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兑人或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6)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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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中,往往是承兑人或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指令后未作出应答,那么对于该种情形下,持票人应该如何举证增加自身诉请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呢?笔者通过大数据搜索到几个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19)苏0205民初3871号,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线上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既未付款又未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拒绝付款”指令,该行为综合全案应认定为拒绝付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二

(2020)京0112民初25658号,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提示付款,票据状态一直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持票人未收到相关款项,可以证明案涉票据到期未承兑系客观事实,符合票据拒付的实质要件,票据构成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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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18)沪0113民初23992号,虽然涉案汇票的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出具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但根据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兑付公告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因涉嫌票据诈骗一案已被银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多位公司主要负责人已被执行逮捕的事实,应视为原告已取得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拒绝承兑的其它有关证明。

案例一、二,法院认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出票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付款可以认定构成拒付,而案例三则是满足了持票人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视为拒绝付款。

另外,在宝塔公司逾期承兑的系列案件中,山西某公司针对通过前往宝塔公司处,要求该财务公司开具拒绝付款证明,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称汇票短时间不能付款,要等待政府工作组的消息,因此无法出具拒绝付款证明这一情况,由到场的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了公证。在后续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中,该份公证书被人民法院所采信,认为起到拒付证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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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上述公司的做法,对票据系统中出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付款人未按时操作而呈现的票据状态或其他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形进行电子数据保全公证。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非法经营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在2020年7月1日以前,没有许可私自销售柴油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很多司法机关认为柴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他们依据的是商务部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随着该办法被废止,销售柴油貌似不再会构成犯罪,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本文分析一下相关案例。

销售柴油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之前,柴油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成为司法机关的共识,倒卖柴油构成非法经营罪是由于“犯罪分子”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而这个办法是商务部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经营柴油构成非法经营罪似乎没有法律依据。

一些地方“聪明”的司法机关认为,柴油属于危险品,销售、运输柴油需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因此,无证经营柴油还是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有一些则认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属于国家规定。

在2020年7月1日,商务部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除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下放至地市级政府,其他资格审批全部取消。也就是说,柴油已不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经营柴油仍有可能构成犯罪

既然经营柴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那是不是意味着可以放手去做了呢?这个可不一定,要分析具体情况。

首先,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第1674项,“闭杯闪点”低于60℃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销售、运输需要有《危险化学口经营许可证》,没有许可经营该类柴油的,则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因柴油而被刑事立案的话,可以申请对柴油进行鉴定,如果闪点没有低于60,则完全可以脱罪。

其次,还要看柴油的品质,如果运输、销售的柴油不符合《车用柴油》规定的标准,则很有可能触犯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营的柴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或者是否属于伪劣产品,通常都会由相关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可以肯定的是,经营柴油构成非法经营罪,已经没有以前那么“容易”了,只要柴油是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基本上没有刑事风险。

相关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本文主要涉及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先谈下非法经营罪,根据立案标准,非法经营有下列情形需要刑事立案:

1. 个人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2. 单位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3. 没有达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以上不满20万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处2至7年有期徒刑,销售金额50万至200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200万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柴油在销售过程中,很多都是按吨来计算的,每吨大约几千元,因此个人经营柴油,非常容易构成以上两个罪名。

不起诉案例分析

笔者在最高检的官方网站上,找了几个2020年7月1日后的不起诉案例给大家参考,有一些地方的检察院,仍然认为经营柴油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可以不起诉。

案例一: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64号,广东东莞的案件,陈某某从2017年开始,就非法销售柴油,非法经营数额一共有60多万元,他所经营柴油符合质量要求,闪点为73.5,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注意,该不起诉决定书发布于2020年11月。

案例二:衡县检刑不诉〔2021〕34号,湖南衡阳的案件,王某某未取得许倒卖柴油,经鉴定,他的柴油闪点为58,属于危险化学品,王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近8万元,王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还2万元,认罪认罚,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对于该案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提供这样的意见:只是当场被缴获的柴油闪点为58,以前销售的柴油无法考证是否危险品,应进一步减少非法经营数额。

案例三:陆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号,广东陆丰的案件,补某某被查获柴油价值约20万元,经鉴定不符合柴油质量标准,检察院认为补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由于补某某是从犯,又犯罪未遂,决定不起诉。

案例四: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江西省上犹县的案件,林某某非法经营柴油价值30余万元,但商务部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柴油不属于非法经营的物品,对于林某某的行为,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决定不起诉林某某,该决定发布于2020年12月22日。

总结一下以上4个不起诉案例,第一个,涉案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闪点低于60属于危险化学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个,柴油质量不符合标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四个,柴油不属于非法经营的物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写在最后

通过以上的案例可知,无证经营柴油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仍然会将其作为打击的对象,笔者建议,如果因经营柴油而被刑事立案,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1、相关规定已经废止,柴油不属于专营物品;2、自己经营的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3、自己经营的柴油符合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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