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有哪些类型的标准,刑法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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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时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大小和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的决定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时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大小和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刑罚裁量权。2、.被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无罪的人不是量刑的对象。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正确定罪,才能找准对犯罪人适用的法定刑。4、量刑的轻重取决于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唯一根据。在量刑过程中,判断刑事责任的大小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案件确有的各种从重和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

在中国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究竟是否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赋予多大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孟德斯鸠关于“完美法官是自动售货机”的说法,有些人认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应当被赋予自由裁量权。然而,社会总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的状态中,法律又具有相对滞后性,所以越是活跃的社会关系就越难为规范所完全控制或覆盖,就越有可能突破规范的限制。因此在现代社会,法官不再是法律机械的、被动的执行者,应当成为社会现象压力之下发展、创新规范内涵,同时寻求规范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主体。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其基本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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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裁量权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它始于案件的受理,终于裁判的作出。 2、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的特定性。其主体主要是审判组织,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3、自由裁量权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自由裁量的内容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当然的具有法定效力。 4、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理。判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正当合理性,以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为标准。 二、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1、适用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数量众多,许多法律存在交叉和竞合的现象,还有些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不协调之处。即使是某一具体法律,也往往存在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及一定的适用幅度。这些都为法官适用实体法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2、适用程序法上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程序法规范并非都是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范,因此在适用程序法规范时,自由裁量不可避免。 3、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查清案件过程中具有自由裁量权。查清案件的事实情况,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就司法实务而言,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在于审查判断证据,也正是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并判断其是否确实充分,确定其证明效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就是自由心证制度,即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事实上,法官在认定事实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司法能动性,需要自由裁量的权力。 三、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法官不可能以有限的法条去处理无穷之社会事务,故法律允许法官自由裁量确有必要。其必要性体现在如下几点: 1、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发展性,历史上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完美法律。法律总是对既村社会现象的反映,但社会的不断发展又决定了新的法律关系不会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而不产生。所以只有允许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才可以对现有法律的适用进行必要且适当的补充,并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条件,打下基础。 2、抽象性的规范与具体案件的适用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官在断案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3、由于法官个人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和社会阅历不同,导致对同一法条理解上的差异和对同一事实价值评价上的区别。这种个性特征出现在诉讼过程中必然表现为自由裁量。4、众多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矛盾,存在相互抵触的地方;有的法律可能为处理某一事实提供了多种选择。若对法律的实质内容进行选择就牵涉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 在现代司法中,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不被各国所认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一种漫无边际的权力,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无条件的发生,而只是一种相对自由权。这种相对的自由裁量权更多的表现为在对严格的规则进行漏洞补救以及含义明确的补充性规定。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被合理有效地控制,,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细密、严谨、操作性强的实体法。通过不断的完善立法,减小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合理控制自由裁量的行使。 2、建立健全和完善的诉讼保障制度,从程序上保证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3、制定科学严密的证据规则,合理控制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上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 4、确保法官审判独立。只有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地位,才能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独立思考、分析和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5、加快法官队伍精英化的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权,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技能。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具体法条的理解,应当从法理和立法者初衷角度出发,这样才能保证自由裁量内容的合法性。 目前,由于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也不够完善,在事实上我国法官比公开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握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我国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十分明显和突出。人们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反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尤其是诸如对抗式模式的推广和质证制度在诉讼中的广泛适用,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因素必然会有增无减。要正视这种事实,就必须从理论上进一步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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