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登记为夫妻共同名下,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双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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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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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婚后登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有四种情况

幸福里百科词条: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不算共同财产,主要看是否为婚前全款买房,还是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有无赠与行为等多种情况。另外,婚前买房又可分为双方共同出资和个人出资两种情况。

1、个人支付全款或者已经还清了贷款,并在婚前获得房产证。毫无疑问,这属于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大家都能界定清楚,因为在婚前房子就已经完完全全属于自己。

2、个人支付了全款或已还清了贷款,但是是在婚后才获得房产证,虽然房产证到手的晚了一些,但房子仍然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3、个人在结婚前只支付了首付款,把房屋落在了自己的名下,贷款部分则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这种情况房屋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但一旦进行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婚后一起还贷款的钱和房子在此期间所增值的部分可以双方平分,也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剩余未还的贷款则由房产证署名人来偿还。

4、此外,也有一部分人会在婚前自己出资全款买房时登记自己伴侣的名字,这种情况在司法处理案件的实践中房屋一般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有特殊约定除外。离婚时该类财产分割申请不予批准。

注:以上内容

最高院民一庭: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问:我与妻子均是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自己的住房。我于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此套住房归我所有,对方亦表示同意,但要求从3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现在又不想卖房,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进行补偿。”

既然对方已经同意房屋归你所有,因此,你们之间争议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你,则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均分吗?

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均分吗?

男方婚前出资购房,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为表示自己对女方的爱意,婚后办理房产证时,男方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男女双方共同共有该套房屋。

如果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合而离婚,此时对该套房屋应如何分割呢?女方是否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

针对上述情况,实践中确实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赠与意思真实,男女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产权

笔者去年处理的一个案件,男方婚前购房,首付款由其个人支付,男女双方结婚后,双方达成赠与协议,男方将该房屋50%的产权赠与女方,后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男女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离婚时,女方主张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

法院认定,赠与协议真实有效,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房产属于双方共有,男方和女方各享有50%的产权。

2、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酌定男女方所享有的份额。

今年笔者接了一个外地法院的案件,委托人是男方,也是朋友介绍,他的情况跟我去年处理的案件情况类似,也是男方出资购房,婚后办理房产证时加上了女方的名字。

不同点是该房屋系男方婚前全款购房,无贷款,双方也未签署过正式的赠与协议。

当时接案时已将案件可能的走向,全部给委托人做了分析,委托人还是想争取一下。

我查阅了当地法院的多份生效判决给法院参考,并着重强调双方结婚时间短,且男方对该房屋贡献多的情况。

最终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未签署正式的赠与协议,且房屋未男方全款购买,男方对房屋贡献较多,酌定男方享有80%的份额,女方享有20%的份额。

小结

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特点,委托人的不同诉求,都有不同的争取方式。

婚前购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婚后办理加名的,虽然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但并不意味着房产一定就是对半均分,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崔律师,18514252077

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均分吗?

男方婚前出资购房,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为表示自己对女方的爱意,婚后办理房产证时,男方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男女双方共同共有该套房屋。

如果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合而离婚,此时对该套房屋应如何分割呢?女方是否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

针对上述情况,实践中确实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赠与意思真实,男女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产权

笔者去年处理的一个案件,男方婚前购房,首付款由其个人支付,男女双方结婚后,双方达成赠与协议,男方将该房屋50%的产权赠与女方,后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男女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离婚时,女方主张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

法院认定,赠与协议真实有效,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房产属于双方共有,男方和女方各享有50%的产权。

2、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酌定男女方所享有的份额。

今年笔者接了一个外地法院的案件,委托人是男方,也是朋友介绍,他的情况跟我去年处理的案件情况类似,也是男方出资购房,婚后办理房产证时加上了女方的名字。

不同点是该房屋系男方婚前全款购房,无贷款,双方也未签署过正式的赠与协议。

当时接案时已将案件可能的走向,全部给委托人做了分析,委托人还是想争取一下。

我查阅了当地法院的多份生效判决给法院参考,并着重强调双方结婚时间短,且男方对该房屋贡献多的情况。

最终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未签署正式的赠与协议,且房屋未男方全款购买,男方对房屋贡献较多,酌定男方享有80%的份额,女方享有20%的份额。

小结

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特点,委托人的不同诉求,都有不同的争取方式。

婚前购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婚后办理加名的,虽然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但并不意味着房产一定就是对半均分,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崔律师,1851425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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