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怎么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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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一方金钱债务 可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

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否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一概不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不切实际,不合情理,必将导致可供执行的财产大幅度减少,使大量原本可以通过执行另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财产而执行到位的案件得不到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降低执行质效,损害法律权威;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具有法律依据,有先例可循。建议开通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功能,依法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

一、徐某的系列执行案件再次凸显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

2019年,付某、王某、布某经人介绍到徐某承包的工地上务工。2021年6月16日,徐某分别与付某、王某、布某达成协议:徐某于2021年10月30日前分别支付付某、王某、布某劳务工资及预交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3187.50元、20150.00元、16808.75元。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制作三份民事调解书分别确认三份协议内容。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2021年12月,付某、王某、布某分别申请建始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三案的执行费602.00元,徐某共应支付60748.25元。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没有查到徐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明了徐某的婚姻状况。之后,通过线下查明徐某妻子李某名下有存款,属李某、徐某夫妻婚后取得的共有财产。除了存款,徐某夫妻还有价值可观的其他共有财产。该法院于4月6日裁定冻结前述存款中的60748.25元,冻结之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4月18日书面告知李某冻结情况,告知其异议权利,并提醒若不依法提出异议、异议不被采纳,冻结的款项将被划拨。李某未提出异议,该法院遂于5月17日划拨了冻结款项,5月24日完成兑付。

徐某的系列执行案件再次凸显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否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

二、笔者的意见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以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理由如下:

首先,为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一概不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我,不切实际,不合情理。当前,在我国许多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广泛存在夫妻一方长年累月在外务工挣钱,将挣的钱存在其配偶名下,由其配偶保管、开支的现象。务工者挣的钱存在其配偶名下由其配偶管理,务工期间所欠债务却不能用该部分资金偿还,岂有此理?

其次,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理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但是否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应当依法认定。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有财产制为主、分别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所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外,均为双方共有,无论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任何一方名下,无论双方共同管理还是任何一方单独管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应有的权益,是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可以依法执行。认为只有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在其名下或者归其管理的财产,才是其个人财产,才能成为执行标的,是对法律的误解。

再次,为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即使登记在其配偶名下,人民法院当然可以执行。

第四,为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有先例可循。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有房产,该房产属于其夫妻共有财产,便查封了该房产。郑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件中支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乌海中院”)在执行高天云申请执行与张佳勋、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于张佳勋妻子张静名下的乌海银行股份48万股、房屋一处、车库一处,张静提出执行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乌海中院对其名下股份、房屋、车库的强制执行行为,均未获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认为,“本案中,张佳勋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张佳勋与张静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以依法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如果简单地认定只有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或者其管理的财产才是责任财产,将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排除在执行之外,必将导致可供执行财产的大幅度减少,使大量原本可以通过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执行的案件得不到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降低执行质效,最终损害的是法律权威。

三、笔者的几点建议

(一)开通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简称“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查控功能。或许是对可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形成共识的缘故,查控系统至今不支持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除非其是被执行人或担保人等依法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依法执行另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建议开通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功能。加大执行力度与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体两面,开通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查控功能的同时,规范该类查控行为,比如规定只有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时,才能查控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在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功能之前,因为案多人少,执行人员根本做不到凡是通过查控系统查控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都线下查控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或其配偶管理的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如此,执行人员还是要尽可能开展这样的查控,尤其对于申请人非常困难的涉民生等类特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文件,向申请人委托的律师发放律师调查令,依法支持其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

(二)依法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1.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权。无论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还是柜台查控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后,均应当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后,及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便于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属于可以执行的共有财产等事项提出异议、异议之诉,主张权利,非经通知不得径直处置,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规范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共有财产的处置程序。

依法不予执行被执行人配偶通过协议或诉讼分得的份额内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达成经债权人认可的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该条款办理。此外,虽然,《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夫妻一方因涉金钱债务被执行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属于该条中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债权人有权提起析产诉讼。

3.对于被执行人的配偶未依法提出异议或者其主张被驳回的、共有财产无法分割的,执行法院也应当依法保护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执行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夫妻的唯一住房不宜处置时,依法不予处置;为其配偶保留与其应有份额相当的价款,不损害其应有的财产权益。

总之,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中,可以执行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建始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付某、王某、布某与徐某劳务工资系列案件中,及时告知了徐某妻子李某冻结存款的事实,在李某逾30日未提出异议未主张分割,且考虑到徐某李某夫妻还有价值可观的其他共有财产,执行存款不损害其妻子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予以划拨、兑付,并无不当。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现有的民事执行实践来看

执行案件大多数涉及

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

而此类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

又多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较为常见的夫妻共有财产类型

包括房产

或其他不动产、车辆、股票、债券等等

那么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

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一

陈某因欠付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了其与配偶王某名下的房屋,王某在准备卖房的时候才发现其与丈夫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陈某共有,自己享有一半的份额,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法院驳回了其申请。

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与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及王某名下的房子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例二

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某名下的房屋,其前妻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屋原系二人共有财产,其在查封前,便与陆某协议了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了案涉房屋归张某一人所有,但因事耽搁了过户,故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法院经审查,陆某与张某虽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但该离婚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的时间,且未过户系张某忘记所致,最终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执行财产并非共同财产,并不能阻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双方的协议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不发生案涉房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且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系案外人自己过错所致,无法排除法院的执行,但在执行中,应保留被执行人原配偶的份额。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邱某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邱某已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吴某名下,借此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吴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追加请求。

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故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吴某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债权人为全面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诉讼中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如已有生效裁判认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可另行提起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

法官提醒

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那么,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

首先应及时督促、协助另一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迅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被查封、拍卖,不仅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婚姻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

2

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不要存有规避执行的想法,妄图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

3

如上述方式无果,被执行人配偶应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原则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一般会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因此,被执行人配偶可以通过提起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以向执行法院请求保留其财产份额。

文 | 姚佳颖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普法时刻 | 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另一方的“私房钱”?

冰冰和丈夫小赵于2017年登记结婚,二人都是离异再婚,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好景不长,自结婚后,二人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并开始分居。2018年末冰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小赵却有些“私房钱”存在银行卡里,此张银行卡里的存款是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在夫妻存续期间,丈夫小赵通过转账方式将此张银行卡内的十万元偷偷转给小赵的弟弟,但此事冰冰并不知情。

那么,离婚后冰冰能否要求分割小赵银行卡里的存款吗?那具体该如何分割呢?

法官说法:

首先要判断这里的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小赵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对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将该项存款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其次,在本案中,小赵把钱偷偷转给其弟弟的行为,应认定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据此认为对小赵名下的银行存款,小赵可以少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冰冰和丈夫小赵于2017年登记结婚,二人都是离异再婚,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好景不长,自结婚后,二人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并开始分居。2018年末冰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小赵却有些“私房钱”存在银行卡里,此张银行卡里的存款是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在夫妻存续期间,丈夫小赵通过转账方式将此张银行卡内的十万元偷偷转给小赵的弟弟,但此事冰冰并不知情。

那么,离婚后冰冰能否要求分割小赵银行卡里的存款吗?那具体该如何分割呢?

法官说法:

首先要判断这里的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小赵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对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将该项存款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其次,在本案中,小赵把钱偷偷转给其弟弟的行为,应认定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据此认为对小赵名下的银行存款,小赵可以少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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