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现在属于哪个部门,反贪局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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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贪局现在属于哪个部门? 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是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是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贪污贿赂局的主要职责为:Www.xTW.COM.Cn
1、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2、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3、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4、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5、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 6、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7、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二、市检察院的反贪局好还是反渎职侵权局好?哪个权利大?首先,提问者必须清楚,反贪局和反渎职局没有权利大小之分,只是分工不同,职权范围不同而已。
其次,提问者应该了解二者的工作范围以及工作性质。
1,反贪局,即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
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
2,反渎职局,即反渎职侵权局。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职责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三、检察院对政府部门监督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
行政权涉及国家、社会的方方面面,对国家治理、环境保护、人民生活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作为对人民群众影响最大的公权力行政权,常常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而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损失和危害。现实生活中,行政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这不仅侵害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造成行政机关威信下降。如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成为一个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难题。
在我国,虽然对行政机关行政权的监督有很多,比如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但这些监督要么监督过于形式或者内部监督虚化,要么监督缺乏刚性,监督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具有宪法明定性、监督专业性、监督效果外向性等特点,其能有力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需要
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按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具有两重含义:已经建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治国家应该是本国制定良好的法律获得人民的普遍遵守,国家的权力能够有效运行,人民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法治国家的政府是有限政府、规范政府,即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政府。行政权力及于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实施积极性、效力强制性等特点。源于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手段性、自主性、一元性、时效性以及主体与客体的不对等等因素,行政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特性。
因为我国行政机关在决策方式和程序机制方面存在瑕疵,造成行政执法存在大量不规范、不合法现象,甚至出现以权谋私和渎职犯罪问题。出现这种现象的关键在于对过于集中的行政权力缺乏实质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规范、合法、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全面监督,解决现行事前监督缺位、事中监督弱化、事后监督虚化的状态 。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并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同时,也提出了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并明确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司法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检察机关监督尤其是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不仅是其履职所在,更是当前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需要。
(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需要
当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行政机关作为最重要的社会管理主体,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更多地集中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违法或侵权更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执法办案,参与社会管理,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拥有特殊的国家强制力,以切实监督政府及其他社会管理主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管理,一旦出现违规操作,可以及时介入,用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来调整与社会管理不协调或者影响社会管理机制实施、推行的行为,使其恢复到社会管理的法律框架之内。 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使其在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行使法律监督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是否依法行政具有当然的监督职责。宪法规定的这种监督,应是一种系统监督,即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而非只是监督某一个时间段。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实践运行,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只是对人民法院审判的行政诉讼。通过对进诉讼程序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手段,但是这种监督因
其滞后性,经常造成损失的无法挽回。而诉讼外的行政检察监督可以前移监督时间,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前或者行为中及时发现,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减小违法行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减少或者避免损失。
因此,推行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触角,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三、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可行性(合法性)
(一)宪法的规定
在国家,依据列宁同志法制思想,检察机关享有一般监督权,对行政机构的监督是应有之意。在我国建国初期,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54年《宪法》都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院)行使一般监督权;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将一般监督权列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之首。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人民检察院的一般监督权,但是这与当时中央拨乱反正的政治环境密不可分。1982年《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没有限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从宪法最高法的效力来讲,这就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提供了宪政基础,可以说,检察权制衡行政权是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人民与社会的期待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深化改革面临着贫富差距拉大、社会阶层分化、干群关系失调等诸多问题,再加上行政机关个别领导及工作人员为了所谓的政绩和个人私利,在征地拆迁、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致使政府威信降低,人民群众和社会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蔓延着一种可怕的不信任。随着法制宣传的不断推动,人民群众逐渐认识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开始对检察机关产生更高的期待,即期待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加大监督的力度。目前,日益增多的群众到检察机关申诉或者举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拆迁安置、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就是明证。而以前检察机关囿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人事、财政受制于地方政府,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要回应人民和社会的期待,检察机关必须积极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决定目的是为了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检察机关具有监督能力
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效果一直不太显著,一方面基于法律规定不明、各机关认识不同,另一方面在于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能力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都设置在民
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机关各级领导都逐步改变了重刑轻民的执法观念,加强了从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干警配置。为适应行政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多地检察机关在招收检察新人时,明确要求招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专业的硕士生,甚至是博士生。除加强人员的力量配置外,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其工作中也能及时发现行政违法行为,行使监督职责。另外,随着行政与司法衔接的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也能及时发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以及税务机关、工商机关等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行使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反贪局、反渎局等部门对自行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的行政人员行政违法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进行立案侦查,保证监督的强制性和威慑性。因此,检察机关目前的职能配置相对健全,能够有效开展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
中国检察制度应当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也就是说,一方面必须符合中国检察制度的本质和规律,必须符合我们设置中国检察制度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监督现实的客观需要与可能。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实践充分证明,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是检察机关创新冲动的权力越界,而是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宪法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应然性要求和中国检察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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