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法律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规定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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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订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在哪些方面扩大了

新刑诉法从以下六方面,规范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

新刑诉法第115条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为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以及其他条文规定的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这都是对侦查监督程序的进一步赋权与完善。此外还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职责。

二、新刑诉法第93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

虽然何为“定期”、如何审查等具体规定并未在法律中加以明确,但这一新制度已经为检察机关继续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中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何理解这一规定?一般认为审查中的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只能建议逮捕措施的提请机关或决定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这样体现了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利于办案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在一审程序中增加规定了“与量刑有关的程序”

即“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公诉部门应当总结前期量刑程序改革中的相关经验,做好量刑建议、量刑辩论的相关工作;

四、对于死刑复核, 强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死刑复核程序提出的新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探索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的路径,以更好地履行新法所赋予的职责。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再审案件的参与,规定对于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五、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新刑诉法主要强调了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就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而言,以往只有在有关机关作出决定之后,才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检察机关,这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方式。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强了监督的力度,要求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批准或者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这就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由事后监督扩展到了事中监督。与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相同,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事中监督,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应当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六、特别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内容

新增特别程序一编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体例上的重大调整,四项特别程序均与检察权的行使息息相关,比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参与与监督等都是新增的赋权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厘清自己在这些特别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职权和职能,特别是没收程序与强制医疗程序过去实践中没有经验基础,立法中写的又比较宽泛,需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解释、探索实施经验

公民通过哪些方式实行民主监督

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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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监督方式包含: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及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意义在于:

1、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方式之一。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享有和行使监督权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方面。

3、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

4、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好的贯彻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公民积极参与民主监督,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可以反映问题、揭露问题,使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能及时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

5、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克服官僚与拖拉之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事实说明,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

6、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公民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但与国家的强权、公职人员掌握的公共权力相比,公民处于弱势地位。公民只有积极参与民主监督,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在遭到不法侵害后能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救济。

7、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时是有章可循的。而不是想当然的“天下大乱”,是遵照两个方面要求。一方面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敢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这一点非常重要,使民主监督得到切实保障,取得预期效果。

8、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全社会约束公共权力、防止权力寻租。公民积极参与民主监督,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可以加强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监督、限制和制约,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蔓延。

9、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人民当家作主。公民行驶监督权,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监督权的落实与发展是真正实现的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提供公民的公民意识。

公民民主监督方式:

(1)信访举报制度(含义、意义)是我们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我们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

(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含义、意义)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以真正落实,得到切实保障。

(3)舆论监督制度(含义、特点、作用) 舆论监督以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在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4)新的监督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

公民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或诉讼;指控、告发或揭发、举报。

2、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渠道和方式有:

(1)信访举报制度;

(2)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3)舆论监督制度;

(4)此外,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都是近年来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

1、民主监督渠道:(1)信访举报制度(含义、意义)是我们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我们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含义、意义)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以真正落实,得到切实保障。3)舆论监督制度(含义、特点、作用) 舆论监督以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在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4)新的监督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

公民实行民主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如下:

(1)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或诉讼;指控、告发或揭发、举报。

(2)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渠道和方式有:

①信访举报制度;

②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③舆论监督制度;④监督听证会;⑤民主评议会;⑥网上评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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