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几年内可以起诉重新分割财产,离婚多久后可以重新起诉分割财产

辩护律师网 242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离婚十年后可以起诉重新分割财产吗(离婚后多年还可以重新分割财产吗)方面的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JhR.cOm.CN

离婚十年后可以起诉重新分割财产吗(离婚后多年还可以重新分割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分割了财产,还想要经济补偿?

案例解读:

当事人杨女士和陆先生于2016年结婚,其后生下儿子。双方从2019年开始发生矛盾,随后分居,孩子跟着杨女士生活。2010年,陆先生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后又撤回;2021年,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遭法院驳回;直到2022年10月,陆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争取抚养权及要求分割财产。

陆先生离婚之心已定,但杨女士却不同意离婚。她认为,两人结婚之后,自己负责照顾孩子、照料家事,陆先生只忙工作,对家事毫不关心,杨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要求陆先生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20万元。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陆先生和杨女士感情已经破裂,判决两人离婚;共同财产方面,两人平均分割。而孩子的抚养权归杨女士所有,陆先生每月需要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

同时,对于杨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认为杨女士确实在养育子女、照顾家庭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1088条的规定, 杨女士要求陆先生给予补偿的属理由正当,根据双方结婚时间、具体生活情况,判决陆先生给杨女士支付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张涛表示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等,可称之为家务劳动或家务贡献。家务贡献不直接从外部取得经济收益,于内部却有重大的利他意义——或是对夫妻双方共同义务的独自承担,或是使配偶在工作、生活中受益,或是增进家庭整体福祉。同时,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往往牺牲了个人事业发展的机会,机会成本不容小觑;当然,也有人能做到内外兼顾,更属不易。当离婚时,作出较多家务贡献的一方,基于其付出和另一方的受益,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这就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1088条,在原先《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取消了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即使夫妻之间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作出较多家务贡献的一方也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由于适用范围的扩大,可以想见,此类纠纷将显著增加。

适用《婚姻法》第40条的典型情形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全职在家,若实行共同财产制,全职在家的一方得以分享夫妻共同财产,已是考虑了其家务贡献的必然结果,故无需另行补偿;而只有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才有补偿的必要,否则明显不公。但是,该规定似乎未考虑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的情形,以及夫妻双方都在外工作,其中一方同时为家庭作出了显著较多贡献的情形。这些情形若不予补偿,也会产生明显不公。

《民法典》第1088条考虑得更加周全,但在适用时仍需注意,对于一方工作、一方全职在家的模式,假如既适用共同财产制平均分割财产,又额外给全职在家的一方离婚经济补偿,是否又存在重复计算进而对另一方不公?

从“分别财产制 离婚经济补偿”到“共同财产制 离婚经济补偿”,在《民法典》新的规定下,避免实质不公的解决方案,一是共同财产分割的比例,需避免“对半分”的思维定势,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可以一人一半,但不必然一人一半;二是补偿的幅度,也要根据个案所采用的财产制度等具体情况有所区别。

离婚财产不能平分了??#西安律师推荐

注意2023年离婚财产不能平分了。

离婚时候财产怎么分?很多人都以为是平分,但实际上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087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应当坚持以照顾女性为原则,无过错方。

那什么叫照顾呢?如果平分就不叫照顾,只有让女性多分才叫照顾。所以在双方没有矛盾,任何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女性能够多分。如果男方有过错,女性能够分到更多的财产。所以离婚的时候财产不是平分的,女性是可以多分的。如果你决心想要离婚想一次性判离,可以联系我们。点赞关注评论。

男女双方离婚后又提起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韩某(男)与石某(女)于2016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后韩某作为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所为韩某的代理律师,经法院调解,韩某坚持离婚,石某亦同意离婚,双方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法院准予原告韩某和被告石某双方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主要争议焦点就是婚生子抚养和婚内现有明确财产及无产权证房屋分割问题: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因孩子太小,一直跟随女方在其居住地上学生活,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抚养现状,两人的生活、经济状况及抚养能力等,男方和女方抚养能力相当,法院判归被告也就是孩子母亲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为止。

关于婚内财产有小轿车和商品房,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判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一半车辆折价款。关于商品房,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因并未办理所有权证书,双方在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另案解决。

离婚判决生效后财产分割,涉案不动产产权证书下发,产权人为韩某和石某共同共有,韩某在离婚后又以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产权明确的涉案房屋。

诉讼中,男、女方一致确认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就分割比例存有异议,女方主张其支付首付款更多、其中包括其部分婚前存款,但经询问未能就此明确说明,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故法院未采信,对于涉案房屋,酌情确定又双方各占50%份额,双方就共同还贷及收到房屋租金也达成一致意见,一人一半,法院予以确认。

盈慧律师提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及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财产有进一步细分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分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如在离婚后,有遗漏财产未分割到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韩某(男)与石某(女)于2016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后韩某作为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所为韩某的代理律师,经法院调解,韩某坚持离婚,石某亦同意离婚,双方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法院准予原告韩某和被告石某双方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主要争议焦点就是婚生子抚养和婚内现有明确财产及无产权证房屋分割问题: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因孩子太小,一直跟随女方在其居住地上学生活,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抚养现状,两人的生活、经济状况及抚养能力等,男方和女方抚养能力相当,法院判归被告也就是孩子母亲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为止。

关于婚内财产有小轿车和商品房,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判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一半车辆折价款。关于商品房,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因并未办理所有权证书,双方在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另案解决。

离婚判决生效后财产分割,涉案不动产产权证书下发,产权人为韩某和石某共同共有,韩某在离婚后又以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产权明确的涉案房屋。

诉讼中,男、女方一致确认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就分割比例存有异议,女方主张其支付首付款更多、其中包括其部分婚前存款,但经询问未能就此明确说明,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故法院未采信,对于涉案房屋,酌情确定又双方各占50%份额,双方就共同还贷及收到房屋租金也达成一致意见,一人一半,法院予以确认。

盈慧律师提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及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财产有进一步细分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分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如在离婚后,有遗漏财产未分割到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