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能活多长时间,判死刑未立即执行一般多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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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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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能上诉吗(判处死刑执行的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执行的。

(一)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

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实际执行的环节上留了一线生机,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

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件。

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是指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因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

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故判处死缓会出现不同结局。

根据刑法典第50条之规定,对于死缓犯,有三种处理结局:

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典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缓期2年届满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日数,则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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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费合法吗(有关金融服务费的法律规定)

服务费是近年来金融机构贷款、P2P贷款以及各种分期贷款中都会存在的问题,并且是核心问题。一旦这笔贷款是高利贷,那么一定会存在各种名目的费用,我们统称为服务费。

针对某笔贷款,你希望减免也好,退费也罢,都绕不开服务费。

前两天魏律师帮人拆解计算一笔分期贷款,发现每期还款6000多,但服务费就1040元,36期还下来服务费高达37440元。

这笔相对巨大的服务费真的合理吗?

经过魏律师的反复研究,我们认为服务费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是合理还是不合理,而是应当从两个角度来看待。

一、项目,也就是服务费整体是否合理,是不是可以直接砍掉。

要想说清楚这个事,首先需要说清楚大部分贷款平台的法律地位。

不少贷款平台,实际上可能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银监会的称呼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它的职能是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贷撮合等。

所以,不要以为你和贷款平台是借款关系,实际上它可能只是一个中介。

按原《合同法》规定,你和贷款平台是居间合同关系,按《民法典》规定,你和贷款平台是中介合同关系,当然“居间”也好,“中介”也罢,都是一回事,它是中间方,一头是你,另一头是银行或出借人。

依照《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获得报酬”规定,即贷款平台撮合你和出借人达成借款合同而获取服务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你只想还利息,不想还服务费,意味着贷款平台白忙活,所以服务费“项目”很难说不合理,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说说数额。

二、数额,也就是服务费数额是否合法,是不是可以减掉。

数额问题,魏律师认为也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是用款成本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一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即你给我提供的“服务”值不值这个数。

如果用款成本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超出的部分直接就是不合法,这没什么可说的,剩下就是找到各种法律依据。

如果用款成本没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但是整体算下来还是很高的情况下,借款人认为其中高额的费用是乱收费,根本没那么多成本的情况下,是有机会根据实际情况减少的。

比如说本文开篇的案例,每期还款6000多元,但服务费就高达1000多,如果计算下来是高利贷的话,可以直接要求服务费减少。如果计算下来不是高利贷,但是服务费依然过高,也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理论归理论,但是在实践中比较难操作,别说数额不合理了,即便是高利贷都很难处理,只要你提要求,贷款平台可能都会不搭理你,如果非要达到目的,可能需要寻求专业律师处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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