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如何提升法官家事审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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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法官审判能力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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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要注重自己的司法礼仪。

俗话说:严而生威。坐在庄严的国徽下面,法官要注重自己的仪表、神态、用语等。在平时的法庭审理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法言法语,通过开标准庭活动,我们研究开庭时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克服以往开庭存在的问题。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会使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听后,能够感觉到法官的威严和知识的渊博,对法官能够司法公正充满信心。否则,法官在开庭时,着装不整,坐姿不端,举止粗鲁,语言不文明,使用不规范的语言,出现不耐烦或训斥当事人的现象,必然会让当事人对法官品头论足,对法官的形象及其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直接影响到法院对外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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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法定的程序开庭。

由于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规定了开庭的程序,有很多问题有待我们在实践中进行探讨。在审理案件中,要克服开庭审理程序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程序必须是法定的。认真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在具体要求上,按照中院规定的开庭程序进行。因此,审判人员要认真的履行职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应对开庭临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开庭时,常常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法官要具有应付的能力,这就要法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精心组织,严密布置,分工明确,防止疏漏。

3、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庭审理的准备阶段包括查明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及其义务。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法官必须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询问是否有回避事由,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查清案件的事实,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明确是非责任,正确的适用法律,解决双方的纠纷,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实践中存在着审判人员急躁情绪和不耐烦的表现,不能认真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的意见,随意打断阻止当事人的发言,这些都是不正确的作法。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只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其实程序和实体相比,程序应当重于实体,不能保证程序公正的案件,就无法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因此,法官必须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要保持中立,处于居中地位,不得存在对另一方的不公正的言行。

4、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

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是法庭审理的中心,对如何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级法院的作法不一。我们认为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决定,对于证据不多,证据不存在矛盾、事实清楚简单的案件,采取分别由原、被告举证、质证,然后法庭进行认证,可以在开庭时一次完成举证、质证和认证。对于比较复杂和证据比较多的案件,采取庭前交换证据的方法,化简案件的审理难度,在法庭审理前进行证据交换,制作证据交换笔录,在法庭调查进行当事人举证程序时,先说明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对那些没有异议的证据,由书记员记载开庭审理笔录中,在以下进行的当事人举证时,对没有异议的证据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在法庭调查中,采取分别由原、被告举证,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怎样提高庭审应变能力

庭审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保证审判过程和结果公正与公平的重要审判形式,庭审的功能决定了其在诉讼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当庭审查、判断证据,为案件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庭审的重要作用也决定了法官应具备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凭借公理的精神、专业的法律知识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同时指挥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作出裁判的能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和公正司法的水平。因此,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至关重要。

一、庭审驾驭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综合性。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体表现为法官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及相关知识,通过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能力来审理案件。所谓“庭上三分钟,庭下三年功”,这句话是说庭上审理的时间虽短,但是它集中、综合地反映出法官在庭下多年来掌握的各种知识,运用各种能力的结果。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指导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制止不必要的发言提问,合理安排庭审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庭审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二)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即时性。在庭审的有限时间里,诉讼参与人在庭上的各种表现,都要求法官及时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和不可逆转性,法官在法庭上所讲的每一句话,都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非责任的确定,这些话都是一锤定音且不容随意更改的。老百姓往往把它看作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综合性和即时性的反映,必须慎言慎行,加强平时锻炼与修养。

(三)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职业性。人们常常把法官职业与医生职业相比较,两者在某些方面有相通之处。医术水平高的医生,能够准确地诊断出疾病所在,并对症下药达到药到病除的功效,而医术不高的医生,往往不能准确诊断病情,有时误诊,达不到医病的良好效果;同样庭审驾驭能力强的法官,当庭就能查明案情,作出准确判断,通过准确适用法律、阐释、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性

(一)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功,一是开好庭,二是写好判决书,三是娴熟正确适用法律。庭审是法院整个审判过程最重要的一个阶段,是一种动态的审判,是法官素质高低最集中的体现。做一名法官的基本工作就是审案,开好庭对于法官来说是最基本的素质,全面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将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是提高司法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是社会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裁判者,而法庭就是审判的场所在法庭上法官的言行举止无不关系到执法者的形象,这同时也会给当事人、旁听者以及社会社会大众留下深刻印象。反之,法官的庭审能力差,就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就会在人民群众的心中降低司法公信度。

(三)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法官审判是否公正,当事人、旁观者、社会大众主要是通过法官主持庭审来直观感受的。法官在法庭上开庭、主持调解、宣判等等,直接反映出是否达到三个公正。要实现程序公正,法官必须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审判权,同时确保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这就对法官提出要求,应当让当事人讲话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享有的诉讼权利,但又不能让其漫无目的地讲,要关于引导,归纳好当事人的陈述要点,查明案件的事实。要实现实体公正,准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听到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提不出问题,但对法官的态度、形象提出非议,认为法官对自己态度不好而对另一方态度很好等等。因此,确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三、当前驾驭庭审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文化素质不高,集中体现在:

1、有的法官对原、被告反复陈述以及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不及时制止、引导,而是任凭当事人说个够,致使整个庭审比较松散、漫长,有时,甚至因当事人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话题使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矛盾。

2、有的法官过于急躁,经常打断当事人的发言,有时未等当事人把话说完就予以制止。特别是在一些一方有律师代理,而另一方无律师代理的案件中,由于律师对庭审程序比较熟悉,所以对法官的一些提问能够得心应手,而另一方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谈薄,甚至是第一次参加庭审,比较紧张,不能很好的表达其所要表达的意思,这时有的法官不是给予正确的引导,而是盲目的制止,以致给当事人造成一种其权利受到剥夺的印象,从而出现“法官不让我说话”的抱怨,最终造成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产生怀疑。

3、有的法官不能很好地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甚至出现代替当事人举证,没有询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应当庭认证的证据而没有认证以及对认定的证据阐述理由不够充分等。

4、有的法官由于庭前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再加上文化素养不高,导致对庭审中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使庭审程序出现反复,甚至出现二次或多次开庭的情况。

(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基层法院所面对的当事人主要是农牧民,所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以及房屋租赁和买卖、借贷等类型案件,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会对法官驾驭庭审带来许多障碍,这也会影响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总之,有些审判人员在庭审中,不能很好的发挥法官在庭审中的指挥、引导、控制作用,驾驭庭审的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庭审的质量,导致有些庭审走过场,事实上也影响了案件实体结果。

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途径和措施

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提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个过程。作为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应该通过不断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树立两种司法理念

1、树立法官中立理念。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要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得到切实的保持和体现,因为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官中立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和前提,还常常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尤其是社会公众在感受、评价和确认裁判公正时,法官中立形象作为一种感性认识因素和情感因素,起着潜移默化的重要作用。有时法官对当事人的一个眼神、一种表情甚至言语声调的高低刚柔的细微差别,都可能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感到法官的不公平。

2、树立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对等理念。在法庭调查、辩论、调解的各个阶段,在组织举证、质证的各环节,都要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绝不能使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机会受到压制、减少,也不能使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机会得到关照、增加。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太注意平等分配各方当事人发言、辩论的时间和机会。例如,在原、被告对证人提问的问题上,有的法官由于当事人的提问方式不对,就不让他们提问,从而剥夺了他们和对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这些做法都违背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原则,未能赋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机会,应当予以纠正。

(二)提高三种能力

1、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庭审语言贯穿庭审的始终。庭审语言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认为法官在庭审上的每一句话都会对他们的案子产生影响,同时他们也想从法官的言语中发现一些问题。比如,法官的哪句话带有倾向性,哪句话带有歧视性,哪句话对自己有利,哪句话对自己不利等。所以我们每一个法官都要不断提高自己语言表达的逻辑能力和思维能力,力求把话说得明白、得体、准确、易懂,涉及到法言法语能够阐释清楚,针对不同的环境能选择不同的说法。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有的案子一方当事人是蒙古族,不通晓汉语,另一方是汉族,不懂蒙语的情况下,这就对我们一些双语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提高倾听能力。法官应该少说,多听,认真地听,谨慎地说。这也是一个总的原则和技巧。法官的魅力不在于他的口才而在于他的思考和判断。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法官不仅要善于倾听,而且要善于在倾听的同时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等反应,捕捉一些细微的信息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判断真伪,查明事实。法官对当事人不应有好恶的心理,更不能让当事人从法官的表情和肢体动作中觉察出变化,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3、提高应变能力。临危不乱,遇事不慌,是一名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面对想尽一切办法维护自身利益的当事人,庭审过程中总能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如何妥善地处理,既不违反程序,又不过分地影响诉讼效率,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胸有成竹才能游刃有余。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前认真审阅诉讼材料,组织好必要的证据交换,履行释明义务,指导当事人举证,做到熟悉案情,熟知案件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掌握当事人冲突的核心,准确归纳出案件审理的焦点,并对庭审顺序和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心中有数。

(三)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具体步骤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开庭前的送达和准备工作。

对于开庭前的送达和准备工作,有的法官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认为实体处理的正确,程序规范与否无所谓。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没有程序的保证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处理,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庭前送达和准备工作进行,就会造成程序的违法,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2、庭审过程中要求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诉讼纪律。

开庭审理是一个严肃而认真的事情,它是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有的法官认为庭审就是和当事人促膝谈心,拉拉家常,像茶馆谈心似的处理事情,有利于钝化当事的矛盾,促成当事人的和解。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法官作为法律赋予职责的裁判者,头顶着国徽肩扛着天平,他是法律的卫士,是正义的化身。法庭是一个神圣的地方,它是解决矛盾,处理纠纷的地方,也是老百姓说理的地方,茶馆式的谈心,将会放纵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只有严格按照诉讼纪律办案,才能更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请和抗辩意见。

诉讼程序是由当事人引发的,法官是被动的,当事人的诉请事项,就是法官的审理范围,同样当事人的抗辩事由也就是法官的审理目标。因此,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请和抗辩意见,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是法官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的关键。所以,法官在听取当事人诉请和抗辩意见时,应当仔细查清当事人诉请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依据,还应当仔细听取另一方当事人针对诉请的具体抗辩意见和理由。

4、庭审过程中在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应当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

有的法官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后,不重视各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的归纳,直接进入庭审调查。笔者认为,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是非常重要的,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时间的关键,只有准确归纳出没有争议的事实,才知道当事人对哪些事实没有异议,对这些没有异议的事实就可以直接认定,不需要再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从而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5、庭审过程中在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应当归纳当事人诉争的焦点。

笔者相信,绝大多数法官都会做到这一点,但是如果精练的归纳出当事人的诉争焦点,却不是每一位法官都能做到的,尤其针对诉讼能力低下的当事人,在词不达意的情况下,或者他的有意见的焦点隐藏在抗辩意见里。这时,我们更应当一针见血地指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所在,争议所在,然后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质证。归纳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关键。

6、庭审过程中应当提高举证和质证的针对性。

当事人应当围绕他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主张的事实加以举证,就当事人提供的与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主审法官应当予以制止并加以说明,以使整个诉讼活动富于理性,具有针对性。对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主审法官应当提醒当事人围绕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质证,无关的理由应当制止。

7、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

有的法官在法庭调查中,听取了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即认为为节省诉讼时间,不再进行法庭辩论程序。实则法庭调查是对证据的辩论意见,不是整个案件事实的辩论意见,更不是法律适用的辩论意见。因此,法庭辩论是十分必要的,法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

8、庭审过程中应当言简意赅地进行庭审小结。

在审判实践中就每一个争议焦点,当事人提供了许多证据,就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能单纯地进行认证,在庭审小结时,有必要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一个总的认证,这样既便于当事人清楚哪些证据法院已确认其证明力,哪些证据法院没有采信,又有利于当事人在接下来的调解程序中清楚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为调解奠定基础,所以庭审小结是庭审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整个庭审程序的提炼。

总之,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高低,最终决定于审判法官的庭审驾驭的能力,而庭审驾驭能力是由审判法官的自身素养所决定的。为此,要加强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的教育培训,并加强考核,组织庭审观摩比赛,交流经验,探索最佳模式,同时法官要加强综合素质的学习,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践中,不断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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