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款离婚怎么分配,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后是谁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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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婚前贷款购房离婚归谁(婚前爸妈出资买的房子离婚归谁)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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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购房离婚归谁(婚前爸妈出资买的房子离婚归谁)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后对方咋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后来者能分吗?这个问题取决于房产证是否办理?如果已经办成单独所有的,那么登记者就是房子的唯一所有人。如果没登记,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按上述不能达成协议的,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上述情形看,后来者是能分到财产的,但限于金钱补偿,房子是要不去的。亲兄弟,明算账,新夫妻,也不能例外。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房已经成为现在很多年轻人结婚的必备条件,众所周知,房子价格高,一般年轻人一次性支付不起,就会出现贷款买房的情形。但是,贷款买的房在离婚时就会出现很多法律纠纷,比如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呢?先看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

两个90后夫妻,婚后生了一女儿。婚后因为性格问题,两人想要离婚,没多久,男方主动提起了离婚诉讼,并提出房子和钱都不给妻子,要让妻子净身出户。妻子得知此事非常生气,找到了我咨询,通过与妻子的沟通我了解到,原来在家里都是丈夫挣钱,夫妻俩住的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婚后房子的贷款也是丈夫一个人还的,所以丈夫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那么,丈夫提出这样的请求真的合理吗?

提出难点:在很多人看来,婚前个人买房,婚后个人还贷,离婚时房子就应该是个人的,不应该分割,这其实是个误区,让我们看看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律师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我们回到案例中,虽然男方婚前付了首付,但是还贷的钱是他婚后的工资,这部分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还包括房子的增值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要分割的,男方不可能一分也不给。

很显然这套房子是需要分割的,这没有什么争议。那么,男方到底还了多少贷款呢?这个需要算一下。于是,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他的银行流水,而正是这个调取银行流水的请求,又让我们有了一个新发现。

我们让男方打流水的时候,男方推三阻四,一直不打,最后经过几次交涉,男方终于提供流水了,我们只能把还贷记录一个月一个月加起来,看看到底还了多少。没想到的是,男方在每个月发工资后,会固定转出一部分钱,不是用于还贷,并且我的当事人说男方每个月收入一万左右,但其实算下来流水每个月收入有两万,这就属于隐瞒真实收入了,这个情况对我们是非常有利的。

在法律上,对于男方的这种行为,《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法庭上,我们要求男方说明每个月转出固定一笔钱的使用目的,男方一直支支吾吾,不愿意说,并多次强调,工资是他自己的,他有权处分。最终,结合男方每个月的流水情况,以及每个月给家里生活费等情况,法院认定男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男方自以为房子、钱都是他个人的,却没想到,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不管是分房、还是分存款,男方这样的行为,都会让他自己少分。

提出难点:我们前面说,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是要分割的,那么,房子的增值部分如何确定呢?实践中,购房总价、贷款总数、相关的税费,比如契税,公积金等都会影响房子增值部分的确定,但是,最重要的是房产的现值是多少。关于房产的现值,双方可以协商定价;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中介机构评估,双方可以共同指定一个在高院名录里的中介机构;如果不能共同指定,由法院摇号决定。评估费用是由申请方预付的,但是我建议大家最好协商定价,这样可以省去评估费。

一般情况,房子的增值是用房子现值和购房的总成本进行对比,但很多时候会出现这样一个情况,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十年购买的房屋,在这十年里房屋发生了很大的增值,而结婚后房子的增值相对不多,如果按照房子现值和购房的总成本进行对比,对于买房子的一方是很吃亏的,相当于他结婚前的增值部分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那对于这样一个情况呢,其实我们也是有办法的,这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适用房子现值与结婚时的房子价值进行对比。不要小看了这样一种算法,有时候会相差几百万的增值价款。我们这个案子中,小两口是婚前一年多买的房子,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按房子现值减去购房总成本计算房子的增值,增值是220万。

判决结果:最后经过我们的争取,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但是由于男方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男方少分,共补偿女方150万,这个结果远远超出女方的预期。

法律提示: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以为婚后自己挣钱还房贷就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像工资、公积金,这其实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在计算房子的增值时,可以根据情况向法院申请更为合理的计算方式。

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时房屋租金该不该分?

对于一些离婚的客户来说,会遇到各种各样关于房子收益的分割问题。

其中,就有一个是,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的房屋租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不该分割。

我就遇到一个这么个案例:张女士的先生一直从事二手房相关的交易

在他们十多年的婚姻里,落在她先生名下的房子有十多套,有的是以她们结婚前就已经购买,婚后出租出去收租金的。

有意思的是,在他们感情发生问题后直到离婚诉讼持续的三年的时间,她先生名下的房屋只剩下了两套。

在各自管钱的情况下,她先生交易流水3.5亿的银行卡余额只剩下了6万余元。

在我们梳理他先生的财产线索的时候,就发现一些备注为“租金”、“房屋租金”的交易流水。

那么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租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租金作为婚前财产的收益,应该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孳息,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租金应属于“孳息”范围,属于个人财产,不该参与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房屋租金不应属于“孳息”范围。《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对“孳息”进行了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从《民法典》对孳息的规定可以看出,孳息的应该是按照交易或者法律规定的自然而然会的来的。

房屋租金不应该被认定为“孳息”,因为房屋如果不租出去,就不会产生租金,而婚后出租则会产生租金,所以房屋出租本身是投资性行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租金应该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况且,在双方的婚姻内,对外出租,夫妻双方都对房屋出租投入了一定的精力、管理、甚至修缮的劳动,这本身就是投资行为,双方都有价值物化到房子,那么房子的租金应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婚前购房,婚后发生的租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在婚前就已经签订并履行到婚后,那合同到期之前的租金应该属于法律上的“孳息”,属于个人财产,不应该分;婚后合同到期重新签订的,则租金属于投资性收益,应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如果房子是婚后才出租,那么租金应该属于投资性收益,双方都有付出,应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

如果您是律师或者法官您怎么看呢?

对于一些离婚的客户来说,会遇到各种各样关于房子收益的分割问题。

其中,就有一个是,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的房屋租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不该分割。

我就遇到一个这么个案例:张女士的先生一直从事二手房相关的交易

在他们十多年的婚姻里,落在她先生名下的房子有十多套,有的是以她们结婚前就已经购买,婚后出租出去收租金的。

有意思的是,在他们感情发生问题后直到离婚诉讼持续的三年的时间,她先生名下的房屋只剩下了两套。

在各自管钱的情况下,她先生交易流水3.5亿的银行卡余额只剩下了6万余元。

在我们梳理他先生的财产线索的时候,就发现一些备注为“租金”、“房屋租金”的交易流水。

那么婚前房屋,婚后收取的租金租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租金作为婚前财产的收益,应该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孳息,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租金应属于“孳息”范围,属于个人财产,不该参与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房屋租金不应属于“孳息”范围。《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对“孳息”进行了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从《民法典》对孳息的规定可以看出,孳息的应该是按照交易或者法律规定的自然而然会的来的。

房屋租金不应该被认定为“孳息”,因为房屋如果不租出去,就不会产生租金,而婚后出租则会产生租金,所以房屋出租本身是投资性行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租金应该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况且,在双方的婚姻内,对外出租,夫妻双方都对房屋出租投入了一定的精力、管理、甚至修缮的劳动,这本身就是投资行为,双方都有价值物化到房子,那么房子的租金应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婚前购房,婚后发生的租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在婚前就已经签订并履行到婚后,那合同到期之前的租金应该属于法律上的“孳息”,属于个人财产,不应该分;婚后合同到期重新签订的,则租金属于投资性收益,应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如果房子是婚后才出租,那么租金应该属于投资性收益,双方都有付出,应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

如果您是律师或者法官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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