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买房离婚如何分割,婚前买房婚后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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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屋婚后能否分割财产(婚前房产婚后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法律讲堂

大连地区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例解析是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大连办公室房地产部在制作《大连地区2018年房地产开发行业涉诉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总结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的系列文章,以期能够对大连地区房地产行业纠纷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

典型

案例刘某(女)与王某(男)离婚纠纷案01案件事实

刘某(女)与王某(男)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刘某(女)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男)离婚。另查明,结婚前,为购置婚房,刘某(女)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于结婚前登记到刘某(女)名下,王某(男)出资58万余元,尚欠贷款36万元,该房屋用于婚后共同居住,目前该房屋含装修价值现值180万元。02案件结果

刘某(女)与王某(男)虽系自主恋爱结婚,但因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涉案房屋虽产权登记在刘某(女)名下,但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屋,王某(男)支付了首付款,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则主要由刘某(女)出资,考虑到婚生子由刘某(女)抚养,本着照顾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原则,涉案房屋判归刘某(女)所有,刘某(女)向王某(男)给付房屋折价款85万元,尚欠贷款由刘某(女)承担。03律师分析

对于夫妻双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应如何分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以刘某(女)的名义购买,办理按揭贷款,并登记在刘某(女)名下,但首付款却由王某(男)支付,虽然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略有不同,但法院的处理结果却秉承了司法解释的精神。

一是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刘某(女)名下,但鉴于王某(男)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夫妻共同还贷,对涉案房屋有贡献,故涉案房屋不能认定为刘某(女)的个人财产。

二是将涉案房屋判归刘某(女)所有有其合理性,因为刘某(女)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另一方面,将按揭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三是鉴于王某(男)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共同还贷的行为,离婚时应结合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其出资份额、所作贡献,对其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宋雯律师团队

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主要承办房产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物业纠纷等诉讼案件。团队负责人宋雯律师现为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常年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

婚前一方贷款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2013年,李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14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相识,2015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结婚后李先生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偿还房屋的银行贷款。2019年李先生与张女士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于是李先生便让其父母通过父母银行账户转账到李先生还贷银行账户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

2021年,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同时主张李先生给付此套房屋的折价补偿款。李先生认为,此套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用其个人工资收入偿还的银行贷款,此套房屋与张女士无关,不应给付张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并且一部分银行贷款是由李先生父母帮助偿还的,李先生父母帮助偿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其父母对李先生的个人赠与,也与张女士无关。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位于某市某区某号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第××号)归被告李某所有,该房屋未清偿完毕贷款由被告李某负责清偿,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房屋折价补偿款50万元。

【律师解读】

律师根据《民法典》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解读如下:

一、此套房屋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还是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李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李先生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此套房屋李先生是否应给付张女士折价补偿款?如果需要给付,按照什么原则给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套房屋系李先生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虽然婚后用李先生工资收入支付的银行贷款,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李先生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李先生和张女士协议处理。李先生和张女士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李先生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李先生的个人债务。李先生和张女士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李先生对另一方张女士进行补偿。因此,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张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父母偿还的银行贷款是对李先生的个人赠与,还是对李先生与张女士夫妻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李先生父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李先生和张女士购置房屋出资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但李先生与张女士之间没有约定。虽然李先生主张为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但没有提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证据,仅以其父母有单独赠与的意思表示予以抗辩,不具有盖然性的证明效力。所以法院判决李先生父母偿还的银行贷款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李先生和张女士依法分割。

综上,对于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婚后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偿还银行贷款的房屋,离婚时认定为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即使一方父母帮助偿还银行贷款,但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归婚前购房人所有,或者未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归婚前购房人所有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房屋归不动产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贷款买的房,婚后还贷到底算谁的?

婚前没房,在很多人看来可能就失去了“配偶权”。所以,婚前买房很常见,但这房子也往往是有贷款的房产。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婚姻发生变故,这套房产如何分割呢?

举个例子,王先生在和周女士结婚前,按揭贷款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作为婚房,婚后继续偿还贷款。周女士现在起诉离婚,房产到底应该怎么分割?这里有3个问题,和你息息相关。

01

婚后房价飙升,王先生需要给周女士补偿吗?

周女士起诉离婚,王先生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周女士表示同意,但要求将近十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分一半给她。

王先生认为自己目前不准备卖房,即使房价上涨,他也并未实际得到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给周女士补偿吗?

答案是,当然需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交首付买房,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离婚时双方可以就该房屋的归属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般会判决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同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房屋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周女士能够证明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王先生确实需要给周女士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款。

02

周女士怎么才能分到补偿款呢?

需要证明是共同还贷。

那么,周女士应当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呢?

一般来说,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

具体来说,只需要确定两个时间,一是还贷的时间,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二是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需要提供结婚证。

从原则上看,在婚姻中无论哪一方取得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据来证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

实践中有些错误认识,比如王先生提供了自己还贷时的银行转账记录,主张是自己在偿还贷款。其实这并没有实质意义,即使周女士婚后未向银行还贷,但她在家庭中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承担家务劳动,同样是对家庭付出时间和精力,王先生还贷的款项本身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只用银行转账记录来证明王先生一人还贷,无疑对周女士是不公平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也未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作出特别约定,那么无论哪一方偿还贷款,只要还贷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共同还贷。

03

王先生要怎么做才能让房产不被分割?

在本案中,王先生要怎么做才能保证房产和房产利益不被分割呢?

在实践中,一般存在四种情况,法院会认定为不属于婚后共同还贷。

第一、婚后还贷的款项

比如用于还贷的银行账户是在婚前建立,且该银行账户在婚后只出不进,未与婚后财产混同,用于还贷的款项全部

第二、婚后还贷的款项

比如王先生如果主张贷款是由自己父母偿还的,那么应当提供父母银行还款的转账记录,同时提供与父母签订的赠与协议,该协议约定还贷款项只赠与王先生一方。

第三、婚后还贷的款项

比如王先生婚后取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理赔金。

第四、二人曾有过约定,还贷的款项是只归购房者一方所有的财产

比如婚后王先生和周女士约定,各自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或者王先生的理财收入归自己所有,那么王先生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还贷,也不属于婚后共同还贷。

总的来说,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需要给对方相应补偿。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一般就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还款,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据加以证明,否认是夫妻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如果想保证全部的房产利益,购房者需要证明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还贷的。也就是说,需要确保婚后还贷为以下四种款项

①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②父母明确只赠与自己一方的财产;

③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

④曾约定只归自己一方所有的财产。

婚前贷款买的房,婚后还贷到底怎么算?你学会了吗!

婚前没房,在很多人看来可能就失去了“配偶权”。所以,婚前买房很常见,但这房子也往往是有贷款的房产。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婚姻发生变故,这套房产如何分割呢?

举个例子,王先生在和周女士结婚前,按揭贷款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作为婚房,婚后继续偿还贷款。周女士现在起诉离婚,房产到底应该怎么分割?这里有3个问题,和你息息相关。

01

婚后房价飙升,王先生需要给周女士补偿吗?

周女士起诉离婚,王先生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周女士表示同意,但要求将近十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分一半给她。

王先生认为自己目前不准备卖房,即使房价上涨,他也并未实际得到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给周女士补偿吗?

答案是,当然需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交首付买房,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离婚时双方可以就该房屋的归属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般会判决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同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房屋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周女士能够证明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王先生确实需要给周女士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款。

02

周女士怎么才能分到补偿款呢?

需要证明是共同还贷。

那么,周女士应当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呢?

一般来说,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

具体来说,只需要确定两个时间,一是还贷的时间,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二是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需要提供结婚证。

从原则上看,在婚姻中无论哪一方取得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据来证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

实践中有些错误认识,比如王先生提供了自己还贷时的银行转账记录,主张是自己在偿还贷款。其实这并没有实质意义,即使周女士婚后未向银行还贷,但她在家庭中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承担家务劳动,同样是对家庭付出时间和精力,王先生还贷的款项本身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只用银行转账记录来证明王先生一人还贷,无疑对周女士是不公平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也未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作出特别约定,那么无论哪一方偿还贷款,只要还贷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共同还贷。

03

王先生要怎么做才能让房产不被分割?

在本案中,王先生要怎么做才能保证房产和房产利益不被分割呢?

在实践中,一般存在四种情况,法院会认定为不属于婚后共同还贷。

第一、婚后还贷的款项

比如用于还贷的银行账户是在婚前建立,且该银行账户在婚后只出不进,未与婚后财产混同,用于还贷的款项全部

第二、婚后还贷的款项

比如王先生如果主张贷款是由自己父母偿还的,那么应当提供父母银行还款的转账记录,同时提供与父母签订的赠与协议,该协议约定还贷款项只赠与王先生一方。

第三、婚后还贷的款项

比如王先生婚后取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理赔金。

第四、二人曾有过约定,还贷的款项是只归购房者一方所有的财产

比如婚后王先生和周女士约定,各自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或者王先生的理财收入归自己所有,那么王先生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还贷,也不属于婚后共同还贷。

总的来说,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需要给对方相应补偿。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一般就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还款,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据加以证明,否认是夫妻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如果想保证全部的房产利益,购房者需要证明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还贷的。也就是说,需要确保婚后还贷为以下四种款项

①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②父母明确只赠与自己一方的财产;

③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

④曾约定只归自己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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