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母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女方继承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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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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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继承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

驻马店张女士问:

我丈夫在2021年5月份去世了,我们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现在丈夫的母亲想要继承这套房产的份额,我们还有一个女儿,想问一下我和我女儿能分到多少?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谷亚娟:

张女士和女儿能分到房屋5/6的份额。首先,该套房屋是张女士婚后购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属于张女士一半的份额,需要被继承的房屋只有房屋的1/2。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张女士作为配偶和女儿、婆婆均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均可以继承,继承的份额一般是均等的。因此,1/2的房屋应三等分继承,张女士、张女士的女儿和其婆婆各继承1/6的房屋份额,张女士和女儿共能分得该房屋5/6的份额。

婚后继承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昨天,一位从安徽来京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男士特意找到本律师。由于他不了解婚姻法,加之情况比较复杂,本离婚律师耗费了很多精力才弄清楚了案情。原来,男方婚后其母亲去世而遗留下了两处房产。经过一番诉讼,安徽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判决由王先生继承其中的一处。五年前,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可以居住,但未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女方名下,仍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四年前双方复婚,但很快又办理了协议离婚,且未就上述房产做任何约定。现房屋面临拆迁补偿,女方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为自己单独所有,而男方则以房屋是继承于自己的母亲长期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实际居住人也是自己为由拒绝。

对于男方的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

首先,关于婚后继承所得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本案中,男方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获得涉案房产。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男方当年办理继承后,涉案房屋便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男方在第一次离婚时已经明确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述房屋交给女方单独所有,所以从第一次协议离婚后,涉案房屋便又成为了女方的个人财产。

再有,虽然双方后来复婚,但复婚行为并不能改变当事人在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性质。所以复婚后,涉案房产仍然是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还有,虽然离婚后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房屋仍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但由于离婚协议早已生效,所以涉案房屋从第一次离婚时起便已经成为了女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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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男方所称涉案房屋由自己实际居住的理由更加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不能说别人把车辆借给你开,所以这辆车就变成了你自己的个人财产。

综上,本案中的房屋理应属于女方所有,男方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房产,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解答

法定继承是指若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或者遗嘱被判决无效,则被继承人遗产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顺序和份额继承。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通过一份有效的遗嘱,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被遗嘱人遗产。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婚后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

01

(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999号

被告李某、原告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8年结婚。

2006年3月,案外人李某甲(被告父亲)、李某乙(被告姐姐)、被告之间法定继承纠纷由法院审理,经法院调解并由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楼上一间、楼梯间、东小间产权归李某甲、李某乙、被告共同继承所有。

2007年6月,原、被告签署协议书,表明双方自愿离婚,并明确财产分割问题:本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女方(原告)所有;系争房屋男方(被告)继承的房屋,双方各半所有;双方拥有的日产蓝鸟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协议另有其他内容。

2007年11月,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为:我们双方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无纠葛。

2008年6月,因系争房屋拆迁,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与拆迁人上海青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协议载明:被拆迁人李某甲,房屋性质私房,建筑面积86.39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共计货币补偿款1,083,762.55元,协议另有其他内容。(原告称其并不是系争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口,户口也不在系争房屋内,拆迁时其并未获得安置补偿;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称其实际获得系争房屋拆迁安置款为40万元。)

本案原告与上海青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动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法院受理后,2009年9月18日,被告接受法院的调查并制作笔录,其中被告称“离婚时我和孙某约定,我名下的房屋如动迁,我份额的一半给她,双方在民政局有协议,另外双方有补充协议,对房产作了约定……孙某某的户口不在房屋内……从民政局办好离婚手续后,孙某就搬出去了……动迁组说孙某和女儿户口不在,不进行安置,只能按照户口本上的人进行安置……货币安置,该协议中肯定不包括孙某的份额,除了协议上的108万元以外,还有其他补贴,总数大概140万元左右,但没有签过协议,也不包括孙某的,动迁款由我父亲分配,我本人领了40万……”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知晓被告已经实际领取系争房屋安置款项。

2012年2月,原告与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之间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该案按撤诉处理结案。

另查明,原、被告离婚后,本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日产蓝鸟车”登记至被告名下。系争房屋除协议约定外,并未进行其他处理,被告亦未支付原告其他款项。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本案系争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房屋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与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继承所得的财产,无证据表明存在遗嘱明确该房屋只归被告一方,故被告继承的该房屋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isk

风险提醒

笔者想要提醒读者的是,对于家族中财富规模较大的读者,要注重遗嘱和财富的预先规划,建立财富规划意识甚为重要。从上述案例中,读者想必也能了解到,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而来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而来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THE INSTRUCTIONS

处理锦囊

如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情况,则一方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也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时如果避免此种情况,可以在相关的遗嘱中由立遗嘱人对遗嘱中予以明确该遗产只属于夫或妻一人所有。

相关知识

Relevant knowledg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分析解答

法定继承是指若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或者遗嘱被判决无效,则被继承人遗产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顺序和份额继承。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通过一份有效的遗嘱,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被遗嘱人遗产。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婚后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

01

(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999号

被告李某、原告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8年结婚。

2006年3月,案外人李某甲(被告父亲)、李某乙(被告姐姐)、被告之间法定继承纠纷由法院审理,经法院调解并由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楼上一间、楼梯间、东小间产权归李某甲、李某乙、被告共同继承所有。

2007年6月,原、被告签署协议书,表明双方自愿离婚,并明确财产分割问题:本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女方(原告)所有;系争房屋男方(被告)继承的房屋,双方各半所有;双方拥有的日产蓝鸟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协议另有其他内容。

2007年11月,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为:我们双方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无纠葛。

2008年6月,因系争房屋拆迁,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与拆迁人上海青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协议载明:被拆迁人李某甲,房屋性质私房,建筑面积86.39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共计货币补偿款1,083,762.55元,协议另有其他内容。(原告称其并不是系争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口,户口也不在系争房屋内,拆迁时其并未获得安置补偿;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称其实际获得系争房屋拆迁安置款为40万元。)

本案原告与上海青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动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法院受理后,2009年9月18日,被告接受法院的调查并制作笔录,其中被告称“离婚时我和孙某约定,我名下的房屋如动迁,我份额的一半给她,双方在民政局有协议,另外双方有补充协议,对房产作了约定……孙某某的户口不在房屋内……从民政局办好离婚手续后,孙某就搬出去了……动迁组说孙某和女儿户口不在,不进行安置,只能按照户口本上的人进行安置……货币安置,该协议中肯定不包括孙某的份额,除了协议上的108万元以外,还有其他补贴,总数大概140万元左右,但没有签过协议,也不包括孙某的,动迁款由我父亲分配,我本人领了40万……”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知晓被告已经实际领取系争房屋安置款项。

2012年2月,原告与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之间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该案按撤诉处理结案。

另查明,原、被告离婚后,本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日产蓝鸟车”登记至被告名下。系争房屋除协议约定外,并未进行其他处理,被告亦未支付原告其他款项。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本案系争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房屋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与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继承所得的财产,无证据表明存在遗嘱明确该房屋只归被告一方,故被告继承的该房屋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isk

风险提醒

笔者想要提醒读者的是,对于家族中财富规模较大的读者,要注重遗嘱和财富的预先规划,建立财富规划意识甚为重要。从上述案例中,读者想必也能了解到,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而来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而来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THE INSTRUCTIONS

处理锦囊

如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情况,则一方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也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时如果避免此种情况,可以在相关的遗嘱中由立遗嘱人对遗嘱中予以明确该遗产只属于夫或妻一人所有。

相关知识

Relevant knowledg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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