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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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二十年前的交通事故,让一个干净利落的小伙子成了高位截瘫,如今二十年过去了,赔偿金早用完了,但他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怎么办?当初人身损害赔偿的赔付年限只计算了二十年。但是,对于像小伙子这样受到伤害时年纪较轻的情况来说,二十年显然不够。三十多岁出的事故,二十年后才五十多岁,剩下的岁月如何度过?

一、可以继续起诉请求支付相关费用吗?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小伙子还可以继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义务人给付相关费用五到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二、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不用重新起诉?

有。实际上,人身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给付模式,一种是定期金赔偿模式。这里的定期金赔偿是指义务人在赔偿权利人也就是受损害人实际生存年限内,按照一定的期限(如按年或者按季、按月)向受损害人支付赔偿金额。可以说是分期付款到终身。

一般来说,人们习惯于以一次性赔付处理,计算五年到二十年予以赔付。 但对于小伙子这样的情形,可以在最初判决时,和赔偿义务人协商,以定期金的方式赔付。 就是按照受损害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所以不受二十年赔偿期限的限制。有可能长,也有可能短。不过,对于这种方式,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详细的描述,一定要明确定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其实,对人身损害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不光是小伙子这种情况,即便是发生事故时年纪大的人,比如70岁,按照一次性赔偿的算法,只能赔付10年,然而,现实生活中,也许受损害人到了80多,依然存活,所以都会存在这种赔偿年限与实际生存状况的偏差。当然也有实际生存期间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的情形。所以,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损害赔偿金的做法也许是最合理的,因为这样可以确保给付时间与受损害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一方面,可以解决受损害人在二十年期限届满后的生活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让赔偿义务人免于一次性支付巨额赔偿款的压力。

三、定期金赔偿模式有没有风险?

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比如赔偿义务人的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赔偿不能,对受损害人的利益也会造成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来说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多人会忽视这些细节。希望此文能起到一个提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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