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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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号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子女的公民应当收取社会抚养费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征收;(二)一对农业人口夫妻非法多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号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子女的公民应当收取社会抚养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征收;(二)一对农业人口夫妻非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对双方进行评估(三)非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为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分别评估。非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以非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乘以非法生育子女数。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一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超出部分为基数收取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流动人口非法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当事人的非法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如果发生时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有发现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那么首先发现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已经在一地收取社会抚养费的,不得因同一事实在另一地再次收取。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由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由本人单位或者者村(居)委会证明,经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分期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征收机关。经批准分期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每满一个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1日前非法生育的,仍按《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收取或追缴计划外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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