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内容能否作为签订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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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案件经由小王在一家汽车4S店相中了一款车型,向销售人员讯问了车辆诸多细节,但未在现场签订书面购车合同。离开后,小王关注了该汽车4S店的微信公家号,并与4S店销售人员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继续沟

案件经由

小王在一家汽车4S店相中了一款车型,向销售人员讯问了车辆诸多细节,但未在现场签订书面购车合同。离开后,小王关注了该汽车4S店的微信公家号,并与4S店销售人员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继续沟通,终究敲定了轿车价格等各项销售细节。4S店通过微信方式向小王发送了《车辆订购确认书》,小王微信回复赞成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

以后,小王反悔谢绝提车,双方为此诉至法院。小王主意,其作为消费者,尽管现场看了车,但未与4S店签订书面购车合同,自己只是在微信上向销售人员进行咨询,双方并未正式订立合同,4S店应退款。

法律根据

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情势、口头情势或者者其他情势。

书面情势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情势。

以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情势。

所以尽管两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然而两个人通过微信聊天肯定了买卖合同,小王的付款行动实际上也是在实行合同。合同既然已经经开始实行,小王谢绝提车就形成了背约,4S店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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