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转移钱财离婚后想追有时效吗,离婚未分割财产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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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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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是多长呢(夫妻财产分割时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反悔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这四种情况可以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昨晚,接到一初中同学的咨询,说他妹妹前两年离婚了,最近发现其前夫在离婚前转移了财产,给小三购买了一处房产。她询问这种情况下还能够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吗?我的回复是可以的,还在诉讼时效内,建议抓紧准备证据提起诉讼。

之前也接触到几例关于离婚后还想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咨询,很多咨询人对时间要求和诉讼理由并不是非常确定,不想官司没打赢,还要浪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因此,本文对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进行总结,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双方离婚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之前碰到过一例,就是本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好房子和车子归女方所有,事后男方却并不配合办理过户,这种就属于不按照协议进行财产分割这时候就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要求按原协议履行。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诉讼时效:3年,从离婚第一天开始计算3年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二、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反悔的情况

生活当中,经常能见到一些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对其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想起诉要求更改协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先受理,然后进行审查,确认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如果提起诉讼的一方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该协议时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法院则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并不是反悔了就可以随意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只有在被欺诈和被胁迫的情况签订的离婚协议才能反悔要求重新分割。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3年,从离婚第一天开始计算3年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三、离婚后发现对方还有未分割的婚内财产 离婚也办完了,财产也分割了,但过两年又发现对方居然还有其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置办的财产,离婚的时候没有进行分割!此时可以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部分被隐藏的财产进行分割,并要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诉讼时效:3年,从得知有未分割的婚内财产之日起开始计算3年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四、诉讼离婚时对有房贷的房屋未进行分割

很多夫妻在婚后购买房子,基本上都是有向银行贷款,因为将房子抵押了出去,造成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都想争这套房子,法院也不好对其进行分割,于是只能搁置争议,告知当事人等房贷全部还清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之后再提起诉讼进行分割。这种情况也不少见。

诉讼时效:3年,从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之日开始计算3年时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袁Sir认为离婚需慎重,涉及财产更要慎重,虽然再行分割不易,但真遇到上述几种情形时,自己的权益还需积极去维护。

签好离婚协议,后悔了能重新分割财产吗?

2009年,小红和小明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有了一个孩子,孩子没能给两个人的生活带来更多幸福感,反而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经过协商,小红和小明决定协议离婚,孩子由小红抚养,小明同意将房子让给小红。签署好离婚协议后,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了。三个月后,小明找到了新女朋友,后悔当初离婚时将房子让给小红,想找小红要回房子,小红不同意,小明便将小红告上了法庭。

签好的离婚协议,还能后悔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后悔的。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的,而且是出于双方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不能后悔的。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必须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才会立案审理。

案例

2019年,赵先生与肖女士协商出售某房屋时,为了满足减税政策,夫妻二人在中介的建议下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现赵先生名下某房产离婚后归赵先生所有。现肖女士名下某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该套房屋出售后,赵先生和肖女士仍生活在一起。

随后,两人发生了矛盾才分居,赵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某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的财产分割内容,并主张分割卖房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降低卖房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某房产成为肖女士名下唯一的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为无效,财产应当重新分割。

这项法律权利也是有时效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虽然该解释在《民法典》颁布的同时废止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是会遵循着这个原则。

有时候,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会考虑在财产分割上做一些让步,可是签完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了。与其这样,英淇律所建议大家,可以考虑尽先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再分割财产。

在实践中,有些夫妻财产分割过于复杂,审理周期较长,导致子女抚养权也无法落实,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法院会采取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分别裁判的模式,先行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再审理判决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 另一方要求分割此财产有时间限制吗

案情简介: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但心中仅有钱也失去了做人的乐趣。

田某是一家大型化工企业的货车班司机负责人,对司机而言他的权力足够大,可以安排谁上班或加班,送谁家的货也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在安排送货、返程带货、汽油费用等方面都可以挣点外块。

人无外财不肥。田某的财产源头广泛,收入颇丰,家庭经济生活非常宽裕,然而这并没有让田某安分守己,全身心的用在家庭上。

田某的妻子周女士在家开个小商店,养活她自己是绰绰有余,但平时田某很少将钱用于家中,妻子偶尔问下他收入情况,他都说只有正常的工资收入没有什么其他什么额外收入。

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二年后周女士发现田某在婚前还有近一百万的存款,都存在他父母的银行卡上。

问题焦点:

离婚后二年后,周女士发现田某还隐藏有存款,此时周女士是否还可以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剖析:

生财之道因人而异,每个人思维不同谋取的财富也完全不同。

有的人善于经营生意,能摸透人性,深谙经商之道,生意是风生水起;有的人生性本分,缺少左右逢源的能力,说话实事求是,不能抓住人心,更不能分析大局形势,没有用趋势去做投机,最终只能是小本买卖,甚至血本无亏。

田某头脑灵活,善于钻营,同一件生意别人做不起来,他却能如鱼得水举一反三,财富源源不断而来。

田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占为自有。

田某对妻子用心过度,暗自独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本应同心同德,彼此交心,然而他却另有打算,私自将获取的收入存在他父母名下,这是对他妻子周女士知情权、财产权的严重剥夺。

周女士后来得知此情况后,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的,但这是有时间限制而不是无限期的。

正常情况下,周女士应从发现田某有隐藏财产的时候开始计算,时间为三年,在三年之内周女士随时可以向法院诉讼,若从发现之日超过三年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但心中仅有钱也失去了做人的乐趣。

田某是一家大型化工企业的货车班司机负责人,对司机而言他的权力足够大,可以安排谁上班或加班,送谁家的货也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在安排送货、返程带货、汽油费用等方面都可以挣点外块。

人无外财不肥。田某的财产源头广泛,收入颇丰,家庭经济生活非常宽裕,然而这并没有让田某安分守己,全身心的用在家庭上。

田某的妻子周女士在家开个小商店,养活她自己是绰绰有余,但平时田某很少将钱用于家中,妻子偶尔问下他收入情况,他都说只有正常的工资收入没有什么其他什么额外收入。

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二年后周女士发现田某在婚前还有近一百万的存款,都存在他父母的银行卡上。

问题焦点:

离婚后二年后,周女士发现田某还隐藏有存款,此时周女士是否还可以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剖析:

生财之道因人而异,每个人思维不同谋取的财富也完全不同。

有的人善于经营生意,能摸透人性,深谙经商之道,生意是风生水起;有的人生性本分,缺少左右逢源的能力,说话实事求是,不能抓住人心,更不能分析大局形势,没有用趋势去做投机,最终只能是小本买卖,甚至血本无亏。

田某头脑灵活,善于钻营,同一件生意别人做不起来,他却能如鱼得水举一反三,财富源源不断而来。

田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占为自有。

田某对妻子用心过度,暗自独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本应同心同德,彼此交心,然而他却另有打算,私自将获取的收入存在他父母名下,这是对他妻子周女士知情权、财产权的严重剥夺。

周女士后来得知此情况后,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的,但这是有时间限制而不是无限期的。

正常情况下,周女士应从发现田某有隐藏财产的时候开始计算,时间为三年,在三年之内周女士随时可以向法院诉讼,若从发现之日超过三年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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