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什么特征呢,离婚分割财产协议中包括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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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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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 无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书上无财产分割是什么意思)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主张分割吗?

本律师发现:一些通过协议的方式而离婚的当事人明知尚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却为了能将离婚过程简单化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无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打算日后再解决离婚财产问题。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这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比如如下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由于双方对女方名下的价值约为600万元的理财产品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却又希望能尽快离婚。于是,在经过数次协商无果后,双方最终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先把婚离掉,离婚后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届时仍然无法私下解决,还可以诉至法院,请法官依法分割。

就这样,双方很快敲定了离婚协议的最终版本——将全部离婚财产分割方案去除,然后加上一句话“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双方拿着该版本的离婚协议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后不久,男方找到女方打算继续协商分割理财产品的事情。没成想女方却以“离婚协议中的‘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为依据,声称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前已经分割完毕,价值600万元的理财产品已经全部归其个人所有。”而拒绝与男方商谈。男方对于女方出尔反尔的做法很是气愤,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法庭上,女方不仅以离婚协议作为证据,更是拿出了之前的两份男方发给她的离婚协议草稿。其中赫然写着男方对于理财产品分割的处理意见。以此来证明男方是明知女方名下有这笔财产的,只是到了离婚时,男方放弃了这笔财产,从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办理了离婚手续。很明显,女方早就给男方设置了圈套,本次诉讼是有备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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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该规定可知:本案的关键在于理财产品能否算作“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问题,法官的认识是:根据离婚协议书草稿可知,男方在离婚时是明知这笔财产的存在的。然而,双方又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推定男方在离婚时已经放弃了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这笔理财产品。由于男方再无其它证据来反驳,法官最终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能否再次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时,部分离婚当事人会考虑时间、精力,优先选择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需要出具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实践中存在确因客观原因,双方无法知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的具体财产,或者因一方想尽快摆脱此婚姻,在财产方面作出让步,亦或是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在离婚协议中写“无共同财产分割”,那么,有“无共同财产分割”约定,是否意味着不能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今天来分析下此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抗辩理由及分析

1

常见的抗辩理由

司法实践中,当一方起诉对方就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方的抗辩理由多为以下几种:

01

离婚协议上未列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该财产,并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应推定在双方签订上述离婚协议时,对方实际已放弃对该财产的分割。

02

对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该约定有明确认知,在其后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亦未提及涉案财产,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撤销或变更上述协议,说明对方已放弃相应财产的权利。

03

自双方离婚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2

对抗辩理由的分析

上述抗辩理由,法院会支持吗?下面我们具体分析:

首先,针对上述1中,推定对方放弃相应权利。“推定”作为法律术语,一般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由裁判者进行事实推定。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比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等法律条款中有明确记载的法律规定。

另一种系事实推定,即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该推定一般会要求比较严格,仅在特定条件下才能适用,关键系推定的基础事实具有真实和明确性,与待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逻辑上的高度盖然性。回到本文中,基础事实系一方已就未分割财产再次提起诉讼,已以实际行动表明其未放弃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若对方仅以“推定”反驳并未充分举证,法院一般不会采纳该抗辩理由。

其次,针对上述2关于以主张财产分割一方是否主张离婚协议撤销的抗辩。法律规定协议撤销的情形,主要为一方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而主张重大误解、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当事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一种对外公示性效力,并且,离婚协议系对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具有人身、财产的双重属性,双方签订后,一般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是比较困难的;而是否行使撤销权也是主张财产分割一方的权利,当其拥有多种方式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方式是应有之义,并且撤销离婚协议并非是主张财产分割的前置程序。显然,该抗辩理由亦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是否以诉讼时效抗辩就会支持呢?在回答此问题前,需要先明白离婚财产分割什么情形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该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离婚时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31页载明:“《民法典》物权编中未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即以该条主张分割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对于上述1-3的抗辩理由一般不会支持。

二、主张未分割的财产必须是不动产吗?

答案是否定的。分享如下司法实践裁判要旨: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被拆迁后的拆迁权益可以依法分割。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4965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在离婚时确未进行处理,因涉案房产已经拆迁,故现张某主张相应拆迁款具有相关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装修价值可以依法主张分割。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2139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房屋装修费及购置室内家具、家用电器的费用主要由齐某、李某在婚后支付,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对其主张支出的费用117247.05元予以支持,并结合李某的出资情况和涉案房屋现状,确认房屋装修及室内的家具、家用电器归齐某所有,由齐某折价补偿李某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应予支持。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可以依法主张分割。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9313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在离婚时确未进行处理,因涉案房产已经拆迁,故现张某主张相应拆迁款具有相关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车辆价值可以依法分割。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

因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并非涉及该车辆,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该车辆属于双方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应予以分割。因原、被告均认可该车辆价值5000元,法院确定鲁CO××××号小型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500元。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分割。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0833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审查《离婚协议书》的各条款,并无明确约定对于涉案的住房资金(即部队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有分割处理的明确约定。邓某1称陈某在离婚时经协商被拒后同意放弃分割该部分财产,但陈某已经明确否认,邓某1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故一审认定涉案的邓某1名下住房资金应在本案当中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采取约定财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分割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打离婚官司注意,这类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法律支持不用分给对方

离婚纠纷案件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对于财产分割,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受到人身损害拿到的赔偿款离婚时要不要分割?

小磊和小琳因感情不和离婚,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小磊主张购房款中的14万元是自己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小琳不应分割。小琳认为双方婚内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赔偿款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认为,小磊的人身损害赔偿获得的赔偿款14万属于小磊的个人财产。所以法院认为该房屋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数额为190000元【430000元-14万(小磊的个人出资)-100000(贷款)】,小磊应支付小琳共同财产出资折价款95000元。

1. 怎么看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投资经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等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 赔偿款所购的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上可知,“因受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如果赔偿款是因受人身损害而获得的,那赔偿款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用赔偿款所购的资产也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3. 赔偿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离婚时能否主张返还?

如果赔偿款跟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而且已经用于共同生活花掉了,那离婚时还能不能主张返还呢?赔偿款既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那就应该由受害人来支配。如果受害人愿意将赔偿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笔者认为这也是他个人对自己资产的处分行为,离婚时不能主张返还。

法宝律师提醒大家,虽然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款一般都认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由于很多当事人的赔偿款跟共同财产一起混同了,所以诉讼中也比较难以区分。因此,对于赔偿款项最好单独放置于一张银行卡中,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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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帮助当事人垫资,这样保证了不会因为资金问题影响案件。

3.保障了案件执行的高效性,因为我们垫了钱,就是我们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绑定在了一起,解决了律师不作为的问题和专业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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