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买房离婚怎么分割,婚内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房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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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买的房子离婚后归谁(婚前全额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婚姻家庭」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时另一方可分得房产吗?2、当事人离婚房子属于婚前财产怎么分割?3、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购房却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婚姻家庭」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时另一方可分得房产吗?

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在家庭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情况下,父母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全款出资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前后,父母婚前出资购房裁判规则未发生变化。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1、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形房屋产权与非出资方子女无任何关系,离婚时自然无需分割。

2、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应予以扣除再行分割。(参考案例一、案例二)

3、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参考案例三)

(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参考案例四)

三、参考案例

案例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讼争房屋男方父母出资的性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被上诉人高攀菓父母于双方婚前一年出资71434元为高攀菓结婚购房,该出资应认定为高攀菓父母对高攀菓单方赠与。但该房屋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在高攀菓和牟香玲名下,牟香玲成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该房屋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8409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陈某1父母在陈某1、李某结婚前转账给陈某120万元的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是陈某1、李某在婚前购买,并以双方的名义登记产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款项为陈某1父母对陈某1个人的赠与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字26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查明:李娜与杜立明于2010年10月13日在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购买住宅楼一处,李娜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该住宅楼登记在自己名下。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娜上诉主张位于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应为夫妻财产的问题。杜立明父母在杜立明与李娜婚前出资购买白山市春江花园房屋的本意是为自己子女结婚提供居住条件。该房屋是双方当事人婚前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虽然由李娜经手购买,但李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杜立明父母对其双方的赠与,所以杜立明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杜立明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在婚后出售后购得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因该住宅楼不能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抚松县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应为杜立明个人财产。

案例四: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被告蒙某名下,因房屋是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认定涉案房产是原告一方出资购买的。该房购买时,原告方并没有表示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粤高法【2012】2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确认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村北环路众望花园××层××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及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耐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有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当事人离婚房子属于婚前财产怎么分割?

婚前财产的分割不会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只要确定是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那么就会属于当事人,对于婚前财产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原则上是不会出现争议的,所以自己需要进一步的进行了解。

一,当事人离婚房子属于婚前财产怎么分割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婚姻法及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夫妻离婚的问题需要有关当事人积极的协商,只要是婚前的财产,那么婚后就不会进行分割,因此有关当事人不需要通过有关的司法途径进行问题的解决,但是在实际的问题处理上会有不少的争议,因此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应对,进而更好的处理有关的问题。

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购房却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由于在离婚时房产属于重要财产且容易发生纠纷,所以大多数当事人在婚后购房时都会格外注意以谁的名义进行房产登记,以明确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然而,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法院认定离婚房产所有权情况时并不完全以房产登记情况为准,往往还要参考出资、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等,所以导致在在离婚时依然会出现争议。对此,法院在分割房产时会如何认定和处理呢?本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说明如下:

男女双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用婚前积攒的60余万元个人财产全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产。然而,在办理房产证时却登记在了女方的个人名下。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向昌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以购房款离婚律师作为女方的代理人在审查了相关证据后发现:除了可以证明男方以自己婚前积蓄作为出资及仅登记女方一个人名字的房产证外,双方并没有保留其它有用的证据。所以,男方欲证明房产是自己婚前财产转化后仍然属于自己个人以及女方证明男方将房产已经赠予自己都很难站住脚。鉴于此,本律师建议女方在庭审中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是正确的选择。

于是,开庭后本律师向法庭提出答辩意见:对于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房,在离婚时可以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房产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且有证据证明是赠予的,应当认定该房产已经赠予给对方。在离婚时,房产归受赠方个人所有;2、房产登记在出资人个人名下的,则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在离婚时,房产属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3、房产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且无证据证明是赠予时,综合办理房产证时双方的意思,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共同所有并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我的当事人在离婚时得到了相应的房产补偿。

由于在离婚时房产属于重要财产且容易发生纠纷,所以大多数当事人在婚后购房时都会格外注意以谁的名义进行房产登记,以明确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然而,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法院认定离婚房产所有权情况时并不完全以房产登记情况为准,往往还要参考出资、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等,所以导致在在离婚时依然会出现争议。对此,法院在分割房产时会如何认定和处理呢?本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说明如下:

男女双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用婚前积攒的60余万元个人财产全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产。然而,在办理房产证时却登记在了女方的个人名下。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向昌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以购房款离婚律师作为女方的代理人在审查了相关证据后发现:除了可以证明男方以自己婚前积蓄作为出资及仅登记女方一个人名字的房产证外,双方并没有保留其它有用的证据。所以,男方欲证明房产是自己婚前财产转化后仍然属于自己个人以及女方证明男方将房产已经赠予自己都很难站住脚。鉴于此,本律师建议女方在庭审中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是正确的选择。

于是,开庭后本律师向法庭提出答辩意见:对于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房,在离婚时可以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房产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且有证据证明是赠予的,应当认定该房产已经赠予给对方。在离婚时,房产归受赠方个人所有;2、房产登记在出资人个人名下的,则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在离婚时,房产属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3、房产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且无证据证明是赠予时,综合办理房产证时双方的意思,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共同所有并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我的当事人在离婚时得到了相应的房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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