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呢,财产分割有哪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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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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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割财产的原则是怎样的呢(法院分割财产的原则是怎样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财产的分配原则【案情简介】

张某(女方)与邵某(男方)于199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取名邵小某。2014年8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到北京市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均进行了相应约定,大部分财产问题双方均无争议,只是对其中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争议较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该套房产归女方张某所有,该房屋还有剩余贷款20万元,该房产所剩贷款由张某独自偿还,房屋产权尚未办理变更,待变更时,邵某需主动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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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3日,邵某与张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归张某和双方女儿邵小某共同所有,份额各占50%,邵小某23周岁过户房产至其名下。张某称该份《离婚补充协议》系男方邵某到其工作单位大吵大闹,为了不影响工作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

此后张某多次要求邵某配合办理该套房产过户手续,但邵某拒不配合,后酿成纠纷,张某遂委托本律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西城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邵某协助张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至起诉前,张某已将该房屋剩余贷款一次性偿还完毕并办理了解押手续。

庭审中,邵某及其代理人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诉争房产归女方张某所有,但双方后续又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该《离婚补充协议》约定诉争房产归张某和其女儿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邵小某23周岁房产过户至她名下。《离婚补充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的变更,应以《离婚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判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求,即确认坐落于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归原告张某个人所有,被告邵某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和建议】

当下,由于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房产分割问题已成为大多数夫妻离婚时面临的主要问题,若《离婚协议书》中就房屋过户的期限约定不明,相对方又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权利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且诉讼存在法律风险。故建议夫妻双方在遇到类似本案的情况时最好先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一旦发生一方不履行《离婚调解书》的情形,对方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可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林女士系夫妻。自2015年结婚,张先生便将所有的存款及婚后的收入交由林女士保管。2020年下半年,张先生的母亲患有严重腿疾,须手术治疗,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张先生要求林女士将存款取出,用于治疗母亲身体疾病,但遭拒绝。故张先生将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

【律师解答】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基于共有关系的特殊性,一般来说不得分割共有财产,这是为了维护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尤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到夫妻对家庭应当承担共同的抚养、扶养、赡养等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使得分割共有财产成为必要。

本案中,张先生与林女士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置权利。张先生对母亲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其母亲因患严重腿疾需要医治,但林女士不同意支付巨额的医药费,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弱势方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害,更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弱者保护功能,也更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对于那些常年担任家庭主妇并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女性,在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也有了一条相对较好的救济渠道。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后,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这依然是为了发挥共有关系所应有的法律与社会价值。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

法院如何对共有物进行分割?遵循何种原则?

在如今社会下,财产共有的情形并不罕见,可能出现在婚姻家庭之中,也可能出现在继承纠纷之中。在处置共有物时,共有人因为各自利益的差异,往往持有不同意见导致纠纷的产生。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是遵循怎样的原则呢?

首先,共有物分割是指将共有物从共有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其次,法院在处理共有物分割问题时,一般会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一)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并不包括实物分割、共同使用、价值分割、折价补偿等多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则需要根据诉争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案情进行综合认定。

(二) 对共有物享有过半份额的共有权人并不当然享有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剔除其他共有人,也就是说即便对共有物拥有超过一半的份额,也不证明一定能获得该共有物所有权,具体归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或者所有共有人进行协商。

(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四) 在所有共有人均无力购买全部产权份额,且有部分共有人无其他住处时,不适宜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应当在该部分共有人有其他住所或者居住条件改善之后再主张共有房屋分割。

在实务中,首先要确定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由共有人协商或经法院判决。一般来讲,共有物分割问题较为复杂,尤其涉及多个共有人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权益。

#离婚时,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物应当如何分割?#

在如今社会下,财产共有的情形并不罕见,可能出现在婚姻家庭之中,也可能出现在继承纠纷之中。在处置共有物时,共有人因为各自利益的差异,往往持有不同意见导致纠纷的产生。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是遵循怎样的原则呢?

首先,共有物分割是指将共有物从共有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其次,法院在处理共有物分割问题时,一般会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一)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并不包括实物分割、共同使用、价值分割、折价补偿等多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则需要根据诉争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案情进行综合认定。

(二) 对共有物享有过半份额的共有权人并不当然享有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剔除其他共有人,也就是说即便对共有物拥有超过一半的份额,也不证明一定能获得该共有物所有权,具体归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或者所有共有人进行协商。

(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四) 在所有共有人均无力购买全部产权份额,且有部分共有人无其他住处时,不适宜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应当在该部分共有人有其他住所或者居住条件改善之后再主张共有房屋分割。

在实务中,首先要确定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由共有人协商或经法院判决。一般来讲,共有物分割问题较为复杂,尤其涉及多个共有人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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