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购房离婚时房产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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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xTW.COM.Cn婚后买房,已领取房产证,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婚后买房,已领取房产证,离婚时房屋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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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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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已领取房产证,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婚后买房,已领取房产证,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以案释法】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除了双方的感情问题,

涉及更多的还是法律问题。

其中,房产的分割更是复杂。

案例回顾

2014年8月,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70万元人民币。2015年5月,王某与孙某结婚,婚后双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同年11月,王某办妥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9年9月,王某与孙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发生争议。妻子孙某认为,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婚后进行了装修和共同还贷。因此,该房产及其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王某认为,自己享有该房屋的产权,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属其所有,不同意孙某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的要求。于是,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由登记一方王某对孙某进行补偿。

专家点评

本案中,王某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应认定是王某的婚前财产。但其增值部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归属。具体而言,由于双方婚后对该房屋装修使其价值增长,则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还贷部分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孙某应享有补偿权。而由于市场行情上涨引起的增值部分,则应属于该房产所有人。王某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不动产纠纷案件,既要认真查清该房产购买时间、取得房产证时间及双方结婚时间,还要认真分析该房产增值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处理好双方争议。

男方买房在婚后过户给了女方,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民法典来解答

离婚后

房屋权属更名过的房产如何分割?

部分业主出钱在小区装电梯

却有两层不停靠怎么办?

民法典这样规定↓

案例一

“男方父母在婚前为男方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结婚两三年后,男方父母一次性还清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将不动产权证持有人由男方变更为女方。现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房子应该怎么分割?”

该房产归属取决于男女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只归女方所有。如果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如果双方未做相关约定,离婚时,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于婚前出资付首付和婚后出资付剩余贷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视为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你所述的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如没有特殊约定,应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更名前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房屋权属更名的行为不必然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办理赠与公证或达成明确的赠与约定,办理过户行为意在履行赠与协议,过户后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房屋;如果男方将房屋权属变更为女方,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房屋过户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在上述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情形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并非均等。关于该房屋的分割,由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及房产的出资

案例二

“我家住在老旧小区,一梯两户,一共八层楼。电梯修建出资的只有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目前电梯已经在建设。建到一半,我们发现电梯在四楼和六楼没有开通道,而除了一楼以外的其他楼层都开了电梯通道。我们认为,出了钱,电梯却没有停靠很不合理,便和业主代表反映。但是业主代表称方案已定,电梯公司也以改不了为由,拒绝了我们的修改方案请求,我们能怎么办?”

业主代表的方案决议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主代表的决定。此外,电梯属于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属于业主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公用部分,所有业主对其均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因此,未出资的业主也需要补交出资。

就撤销决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业主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决定,如果业主对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双过半”程序更换业主代表,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就建造款出资问题,结合你提到的“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出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即使不使用电梯的业主,也需要出资建设电梯,可以请业主委员会向其催交建造款。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第一次离婚对共有房屋分割,复婚后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

曹某与王某在2011年登记结婚后并育有一女,婚后两人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7年,该商品房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书,证书上显示是“共同共有”。

2018年10月,曹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曹某所有,后续的银行贷款由曹某偿还,婚生女由曹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2个月后,曹某与王某复婚,办理了结婚登记。4天后,曹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丈夫王某因琐事,殴打自己和自己的母亲。派出所出警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经报警人的要求将报警人和报警人的母亲带走。

2019年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曹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曹某提起离婚诉讼期间,王某将房屋出卖给马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曹某与王某离婚。

后曹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准予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曹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解除,婚生女由曹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王某将房屋出卖给马某后,王某未将房屋交付给马某,马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房屋归马某所有后,马某拿着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房屋查封后,曹某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王某出卖。(

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房屋在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归其所有,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有离婚协议可以证明,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复婚后,双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进行约定,该房屋属于曹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和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曹某,房贷由曹某偿还。复婚后,未对房屋所有权归属重新做出约定。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与马某签订合同出售房屋的行为,不应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夫妻之间达成离婚协议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债务承担的内容生效。

2、离婚协议对房屋进行分割,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没?

《民法典》规定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如果未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曹某与王某约定的房屋归曹某所有,但该房屋之前登记在曹某和王某名下。曹某应该在离婚后将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没有变更登记的,可以以离婚协议书来主张所有权。

3、复婚后,房屋是不是自动归夫妻共同共有?

并不是这样的,每一次的结婚登记都是独立的。并不以第一次结婚登记后产生财产作为第二次结婚登记的前提。那么曹某与王某在第一次离婚登记中对房屋的分割结果,不会因为俩人复婚就自动消灭,回到两人第一次结婚状态。

所以对于第二次婚姻来说,房屋属于曹某的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财产被处分。王某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出卖,属于无权处分。

婚姻很美好,但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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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王某在2011年登记结婚后并育有一女,婚后两人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7年,该商品房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书,证书上显示是“共同共有”。

2018年10月,曹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曹某所有,后续的银行贷款由曹某偿还,婚生女由曹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2个月后,曹某与王某复婚,办理了结婚登记。4天后,曹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丈夫王某因琐事,殴打自己和自己的母亲。派出所出警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经报警人的要求将报警人和报警人的母亲带走。

2019年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曹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曹某提起离婚诉讼期间,王某将房屋出卖给马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曹某与王某离婚。

后曹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准予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曹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解除,婚生女由曹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王某将房屋出卖给马某后,王某未将房屋交付给马某,马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房屋归马某所有后,马某拿着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房屋查封后,曹某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王某出卖。(

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房屋在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归其所有,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有离婚协议可以证明,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复婚后,双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进行约定,该房屋属于曹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和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曹某,房贷由曹某偿还。复婚后,未对房屋所有权归属重新做出约定。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与马某签订合同出售房屋的行为,不应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夫妻之间达成离婚协议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债务承担的内容生效。

2、离婚协议对房屋进行分割,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没?

《民法典》规定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如果未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曹某与王某约定的房屋归曹某所有,但该房屋之前登记在曹某和王某名下。曹某应该在离婚后将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没有变更登记的,可以以离婚协议书来主张所有权。

3、复婚后,房屋是不是自动归夫妻共同共有?

并不是这样的,每一次的结婚登记都是独立的。并不以第一次结婚登记后产生财产作为第二次结婚登记的前提。那么曹某与王某在第一次离婚登记中对房屋的分割结果,不会因为俩人复婚就自动消灭,回到两人第一次结婚状态。

所以对于第二次婚姻来说,房屋属于曹某的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财产被处分。王某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出卖,属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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