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手续,地址变更了一般纳税人也要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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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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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变更需要带什么资料(一般纳税人公司地址变更流程)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如今许多公司都是以房屋租赁的形式进行公司地址注册,在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公司地址需要变更的情况。此时,根据工商部门规定,公司需要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手续。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地址变更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公司地址变更的注意事项:

1、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是出租方式自然人,需要其身份证复印件。

2、自己的房产作为注册地址需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5、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6、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

9、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10、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地址变更的流程:1、向工商申请预约编号,可电话预约;2、网上登记提交材料;3、到工商局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4、质量监督局进行变更组织结构代码证、ic卡;5、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6、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一般情况下,只要提交的资料符合规范,整个过程花费三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册地址完成后,公司还要尽快对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手续,长时间不变更会影响商标的授权、转让等,情节严重的,商标可能会被注销。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投案自首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市火车站地区国际小商品城A座5楼8号商铺,用其事前配制好的钥匙进入该商铺内,并将被害人叶××存放于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14000余元盗走。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将剩余被盗现金13500元退还给被害人叶××。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黎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投案。

二、处理意见

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且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视黎某某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关于自首认定评析

自首应有证据证明并应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1.实践中应由公诉机关承担自首的证明责任

一方面,被告方对于自首等量刑情节的证明,通常缺乏必要的调查取证能力。现阶段,我国刑事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比例很低,在缺少辩护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被告人一般只能提出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抗辩,并没有实际能力收集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相比之下,对于此类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具有先天的便利。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需要制作有关整个破案经过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的破案报告,详细的破案报告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归案或者亲属送去归案,还是被抓捕归案抑或被扭送归案,从而对被告人是否自动投案作出准确的认定。同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机关通常会展开针对性的讯问并制作专门的讯问笔录,该笔录对讯问时间、地点和讯问次数均有明确的记录,能够客观记录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在归案后就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还是避重就轻抑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等等,从而对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出准确的认定。因此,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强调公诉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并未将控辩双方塑造为纯粹的诉讼竞技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因此,对于自首等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应当收集并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黎某某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完全符合自首的认定标准。

2.法院有权依法改变公诉机关有关自首的认定

一方面,从事实认定的角度看,自首作为重要的量刑事实,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应当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在公诉机关主张被告人系自首的情况下,被告方通常认同公诉机关的主张,如果法院仅仅据此认定被告人系自首,无视自首的证据要求,一旦公诉机关认定自首的证据并不充分,换言之,被告人实际上并不构成自首,就可能会导致量刑不适当。这不仅不利于实体公正,而且在案件存在被害人且被害人对被告人构成自首有异议的情况下,还将导致对被害人的非正义。

另一方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自首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其是否成立应当由法院作出最终的、权威的判断。自首的认定不仅需要立足于证据,而且需要立足于对已有证据的法律评价。在控辩双方对自首等量刑情节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不仅需要考虑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还要考虑辩护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从而结合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断。因此,无论控辩双方是否对自首等量刑情节存在异议,法院均有权依照事实和法律改变公诉机关有关自首的认定,并对自首问题作出权威的裁断。

法院在审理查明后,可根据案件事实情况认定自首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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