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父母出资买房规定,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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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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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离婚房产怎么办(婚姻法中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离婚房产怎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图片来自网络)

鲁法案例【2022】453

■莱山法院:离婚时,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赵某与隋某原系夫妻关系,现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隋某亦同意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赵某和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处,该房产登记在赵某和隋某名下。在购买该房产时,隋某父亲为二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559900元。

庭审中,隋某主张其父亲提供的559900元的性质系借款,为赵某和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佐证,赵某主张隋某父亲为二人提供的559900元是其为二人婚后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出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项的性质为赠与,不应当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莱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应通过明示的方式进行,不应以默示或暗示的方式进行,隋某父亲并未明确表示将上述款项赠与隋某和赵某,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隋某父亲对其二人的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隋某向莱山法院提交的借条虽系事后补写,但也能够证明隋某与其父亲对上述款项的约定系借款,而非赠与。涉案房屋登记在隋某和赵某名下,隋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其父亲所借的559900元属于隋某和赵某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各偿还二分之一。(山东高法)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

陈大爷:2005年,男方和父母共同出资首付5万元并贷款买了婚前第一套房产,2007年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和男女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上有四人名字。2012年卖掉首套房,全部房款用于购买现有房产支付首付,并由男女双方贷款,房产证上只有男女二人名字。现离婚要卖掉目前唯一的这套房,男方父母主张要求归还当时出售第一套房产的首付,后续还款以及房屋出售时增值部分,卖掉首套购买二套时父母并没有说明钱的用途。请问他们的要求法律是否支持?如果后续要求分割现有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合理有法可依?

答:根据您的描述,第一套房子是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有四人姓名,属于四个人共同所有。根据《最高院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房子卖掉后的款项应当由四人共同分配,也就是男方和父母出资以及还款的部分以及女方还贷的部分按照比例对卖方所得的资金进行分配。男方的父母可以要求归还第一套房产的首付、还款,并且按照比例分割增值部分。

(俞为鹏 整理)

离婚时,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鲁法案例【2022】453

■莱山法院:离婚时,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赵某与隋某原系夫妻关系,现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隋某亦同意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赵某和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处,该房产登记在赵某和隋某名下。在购买该房产时,隋某父亲为二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559900元。

庭审中,隋某主张其父亲提供的559900元的性质系借款,为赵某和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佐证,赵某主张隋某父亲为二人提供的559900元是其为二人婚后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出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项的性质为赠与,不应当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莱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应通过明示的方式进行,不应以默示或暗示的方式进行,隋某父亲并未明确表示将上述款项赠与隋某和赵某,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隋某父亲对其二人的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隋某向莱山法院提交的借条虽系事后补写,但也能够证明隋某与其父亲对上述款项的约定系借款,而非赠与。涉案房屋登记在隋某和赵某名下,隋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其父亲所借的559900元属于隋某和赵某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各偿还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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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资讯·我为群众办实事

■潍坊中院:“凌晨亮剑”集中执行

10月22日凌晨5时许,潍坊中院和昌邑法院出动警力35人、车辆11辆,到潍坊昌邑市各个乡镇街道及青岛平度市等多地,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拘传和约谈,共拘传到位7人。经过十几小时的奋战,该次集中执行行动共执行完毕5件,达成和解4件,执行到位金额68万余元,所涉案件全部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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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法院:执行耐心保留“善意” 团队“亮剑”彰显威严

翟某在被告企业上班时,不慎砸伤脚趾导致伤残,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企业分三期向翟某支付工伤赔偿6万元。在规定的期间内,被告企业未按时履行,翟某向平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翟某作为企业职工,对企业的现状十分理解,愿意接受企业分期履行的意见,企业现场支付2万元后,其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

但被执行人企业再次违反约定,执行法官将本案恢复执行,并传唤法定代表人到庭。执行法官继续耐心向其释明拒不履行,不仅会影响企业发展,还会对企业信用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执行法官为企业预留两个月时间,而在约定期限即将到期时,企业并未按期履行。

执行法官决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再次依法传唤,并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实施拘传。当天,由团队长带队,团队成员全员参与,来到企业。陈明利害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再存侥幸心理,当场表示第二天履行完全部义务。次日,工作人员确认款项到账后,第一时间将款项过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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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法院:金秋十月,打击“老赖”正当时……

10月27日凌晨6点,寿光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拉开序幕。专项行动聚焦工程建设、加工制造业、新就业形态等行业领域,重点关注工伤赔偿、追索劳动报酬、抚恤金等8类案件,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欠薪行为,全面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落地,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次执行专项行动共拘传被执行人29人,执行完毕12件,执行到位金额65万余元,达成执行和解15件,和解金额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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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法院:深秋不挡剑光,扫“赖”勇往“执”前!

10月26日凌晨5点,惠民法院院内警灯闪烁,23名执行干警集合完毕,并根据前期摸排,按照既定路线,前往查找被执行人。今年以来,惠民法院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截至目前,共拘传被执行人108人,拘留18人,执行结案1536件,执行到位金额6.26亿元,用真抓实干兑现“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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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454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抓“癞蛤蟆”是犯罪?法院判了!

2022年5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葛某某与其丈夫被告人宋某某,在青岛市某区某村北边水库捕捉蟾蜍。民警接到报警后,至二被告人家中现场扣押已捕捉的蟾蜍。经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物种认定,二被告人所捕捉的物种为两栖纲无尾目中华蟾蜍共计1006只,两栖纲无尾目黑斑侧褶蛙共计17只。中华蟾蜍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经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进行价格认定,两栖纲无尾目所有种蟾蜍的基准价值为100元/只。

10月20日,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八个月,缓刑一年。

鲁法案例【2022】453

■莱山法院:离婚时,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赵某与隋某原系夫妻关系,现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隋某亦同意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赵某和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处,该房产登记在赵某和隋某名下。在购买该房产时,隋某父亲为二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559900元。

庭审中,隋某主张其父亲提供的559900元的性质系借款,为赵某和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佐证,赵某主张隋某父亲为二人提供的559900元是其为二人婚后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出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项的性质为赠与,不应当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莱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应通过明示的方式进行,不应以默示或暗示的方式进行,隋某父亲并未明确表示将上述款项赠与隋某和赵某,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隋某父亲对其二人的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隋某向莱山法院提交的借条虽系事后补写,但也能够证明隋某与其父亲对上述款项的约定系借款,而非赠与。涉案房屋登记在隋某和赵某名下,隋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其父亲所借的559900元属于隋某和赵某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各偿还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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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凌晨亮剑”集中执行

10月22日凌晨5时许,潍坊中院和昌邑法院出动警力35人、车辆11辆,到潍坊昌邑市各个乡镇街道及青岛平度市等多地,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拘传和约谈,共拘传到位7人。经过十几小时的奋战,该次集中执行行动共执行完毕5件,达成和解4件,执行到位金额68万余元,所涉案件全部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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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法院:执行耐心保留“善意” 团队“亮剑”彰显威严

翟某在被告企业上班时,不慎砸伤脚趾导致伤残,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企业分三期向翟某支付工伤赔偿6万元。在规定的期间内,被告企业未按时履行,翟某向平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翟某作为企业职工,对企业的现状十分理解,愿意接受企业分期履行的意见,企业现场支付2万元后,其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

但被执行人企业再次违反约定,执行法官将本案恢复执行,并传唤法定代表人到庭。执行法官继续耐心向其释明拒不履行,不仅会影响企业发展,还会对企业信用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执行法官为企业预留两个月时间,而在约定期限即将到期时,企业并未按期履行。

执行法官决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再次依法传唤,并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实施拘传。当天,由团队长带队,团队成员全员参与,来到企业。陈明利害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再存侥幸心理,当场表示第二天履行完全部义务。次日,工作人员确认款项到账后,第一时间将款项过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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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法院:金秋十月,打击“老赖”正当时……

10月27日凌晨6点,寿光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拉开序幕。专项行动聚焦工程建设、加工制造业、新就业形态等行业领域,重点关注工伤赔偿、追索劳动报酬、抚恤金等8类案件,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欠薪行为,全面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落地,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次执行专项行动共拘传被执行人29人,执行完毕12件,执行到位金额65万余元,达成执行和解15件,和解金额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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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法院:深秋不挡剑光,扫“赖”勇往“执”前!

10月26日凌晨5点,惠民法院院内警灯闪烁,23名执行干警集合完毕,并根据前期摸排,按照既定路线,前往查找被执行人。今年以来,惠民法院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截至目前,共拘传被执行人108人,拘留18人,执行结案1536件,执行到位金额6.26亿元,用真抓实干兑现“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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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454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抓“癞蛤蟆”是犯罪?法院判了!

2022年5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葛某某与其丈夫被告人宋某某,在青岛市某区某村北边水库捕捉蟾蜍。民警接到报警后,至二被告人家中现场扣押已捕捉的蟾蜍。经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物种认定,二被告人所捕捉的物种为两栖纲无尾目中华蟾蜍共计1006只,两栖纲无尾目黑斑侧褶蛙共计17只。中华蟾蜍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经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进行价格认定,两栖纲无尾目所有种蟾蜍的基准价值为100元/只。

10月20日,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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